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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年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政发〔2024〕6号)

时间:2024-02-0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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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年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政发〔2024〕6号)]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内蒙古]-[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二)加快发展物流服务业。

  54.使用网络货运产业试点补助资金,继续支持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二连浩特市开展网络货运产业试点。(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内蒙古税务局)

  55.鼓励农村牧区客运货运邮政快递融合发展,给予国家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投资补助300万元,给予自治区级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投资补助200万元,对承担农村牧区客运功能的旗县(市、区)客运站给予年度运营补贴20万元,对投入运营的苏木乡镇客运站给予年度运营补贴3万元,打通农牧民出行消费“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56.对新命名的全国“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激励资金;对新命名的自治区级“四好农村路”示范旗县,给予500万元一次性激励资金。激励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57.按照补贴后区域内业务总体盈亏平衡和自主可持续经营等原则,以快递进村单量、单件成本、派送距离和服务发生区域等为依据,对实际发生的快递进村业务服务,按照每单不超过0.3元的标准,由各盟市制定实施差异化后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内蒙古邮政管理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58.结合自治区乡村振兴工作要求,对基础设施建设较为薄弱、距离苏木乡镇路途较为偏远、“快递进村”较为困难的脱贫村和有寄递服务需求但未设立服务点的建制村,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要求,设立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公益性岗位,补助标准为500元/月,补贴至2025年。〔责任单位:内蒙古邮政管理局,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交通运输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59.列为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并验收合格的项目,每个给予1000万元资金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60.继续对通行自治区内高速公路ETC客货车给予5%通行费折扣优惠,长期执行。继续推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在不削弱高速公路偿债能力的基础上,探索实施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差异化收费模式和配套政策措施。降低高速公路出行成本,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三)壮大文旅商贸服务业。

  61.鼓励盟市开展促消费活动,发放消费抵用券。(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62.安排旅游专项资金对旅游休闲城市、重点旅游景区、旅游“四地”重点项目、乡村旅游、重点文旅活动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63.安排文化旅游商品传承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我和草原有个约定”文化旅游商品实体店、文化旅游商品开发、旅游驻场演艺、文化产业园区项目,推动文化旅游产品传承创新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64.对旅行社招徕区外游客给予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65.积极推进绿色商场创建,健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对获得认定的绿色商场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66.继续实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增强农畜产品上行动能,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67.继续使用外经贸专项资金,支持自治区跨境电商发展。发挥跨境电商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数字化发展的积极作用,推动外贸优化升级。(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68.继续使用外经贸专项资金,开展县域外经贸破零增量示范工作,对经认定的县域外经贸破零增量示范地区给予支持,通过持续优选扶持一批外经贸破零增量示范旗县(市、区)。(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69.继续使用外经贸专项资金,开展巩固海外仓培育工作,经过两年培育、一年扶持,重点在RCEP成员国、“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和地区建设一批公共海外仓。开展口岸运行质效提升工作,对货运量、客运量、交通工具3项运行指标按照合理权重比例给予补贴支持,促进口岸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

  70.安排不低于50亿元资金,加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补短板力度,支持卫生健康、教育强国、全民健身、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托育、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及社会服务兜底等重大公共服务工程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

  71.开展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增加普惠养老供给,对列入国家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的项目,居家社区型和医养结合型按照每张床位2万元给予支持,旅居型按照每张床位1万元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卫生健康委)

  72.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工程,支持公办机构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幼儿园、妇幼保健机构等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日托、计时托等普惠托育服务。对列入国家普惠托育专项的项目,按每个托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对纳入国家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的地区给予1亿元的资金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卫生健康委)

  73.深入实施家政兴农行动,持续开展家政劳务对接,鼓励和支持家政企业以独营、嵌入、合作、线上等方式进驻社区。充分发挥家政信用信息平台作用,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加大家政劳务品牌宣传推介力度,全方位提升家政服务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4.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对新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服务业企业给予100万元资助资金,支持中华老字号、内蒙古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厅)

  四、强化要素支撑

  (一)加强土地要素保障。

  75.严格落实经国家批准启用的自治区“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正式批准前的过渡期,对已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审查通过的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作为项目用地组卷报批依据。待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后,严格执行规划要求。〔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水利厅、能源局〕

  76.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前提下,支持风电光伏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对使用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的,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按原地类认定。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77.鼓励风电光伏项目利用露天矿排土场、采煤沉陷区土地。对于因采煤沉陷无法恢复的农用地,根据变更调查技术规程标准,符合变更条件的按现状调查,上报国家予以变更。(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能源局)

  (二)加强水资源要素保障。

  78.加快推进盟市间水权二期工程建设,力争2024年为沿黄盟市解决5000万立方米工业用水指标。(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

  (三)合理统筹能耗指标。

  79.全面落实新增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控制政策,对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燃料动力用能和原材料用能实行差别化的节能审查政策,在项目能耗强度影响评估中,对项目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予以核减。(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80.实行项目节能审查能耗强度标杆值政策,突出能耗强度导向,充分保障低能耗强度项目用能需求,有效化解高能耗强度项目影响,引导能耗要素向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项目配置。(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81.组织实施自治区重大项目能耗单列,加强能耗指标统筹,合理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用能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

  82.全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4年底,全区新建建筑中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力争达到25%。(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83.对当年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融资担保(再担保)达到规定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其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担保(再担保)责任金额的1%进行风险补偿,单户最高不超500万元。对当年收取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担保(再担保)费率1%(含)以下的,按照当年保费收入(不含税金)的10%给予保费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

  84.支持农牧业经营主体融资,按照融资成本最高不超过8%的标准,重点对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牧民合作社等适度规模新型经营主体提供10万元—300万元的担保贷款。〔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85.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在产粮大县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中央和自治区分别承担45%和30%的保险费补贴。实施草原保险试点政策,推动草原保险健康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林草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86.继续发挥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作用,支持农业发展银行为粮食企业市场化收购粮食提供更大规模融资增信。(责任单位: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

  87.2024年安排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2亿元,以市场化方式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产业链重大项目。推动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基金认缴到位,重点支持新能源装备制造重大项目建设。发挥现有政府投资基金在做强已有产业、孵化新兴产业、捕捉未来产业的作用,推动生物医药创新研发平台建设,促进自治区生物医药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88.有效发挥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和纾困发展基金作用,加大助企纾困力度,缓释企业流动性和刚性兑付、兑付信用债违约风险。(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管理局)

  89.有效应对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支持推广汇率避险政策及汇率风险管理产品,鼓励银行让费减利,引导涉外企业树立风险中性意识,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与水平。推动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性担保机制落地。(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90.鼓励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辖区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嵌入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持续监督放贷机构按要求明示贷款年化利率。(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91.鼓励更多优质企业改制上市。对在内蒙古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对向沪、深、北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得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补;对在沪、深、北证券交易所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补;对在境外(香港、纽约、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补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财政厅,内蒙古证监局)

  (五)加强人才政策支持。

  9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个人、组织,自治区按照国家奖金额度的5倍给予奖金和科研经费支持,其中,60%用于对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的奖励,40%用于项目完成单位自主选题的科研经费。鼓励企业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中长期激励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国有企业,发放的激励收入据实计入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预算基数。(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

  93.优化人才落户和子女入学政策,进一步完善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及服务专员机制,对符合条件来内蒙古就业的高层次引进人才子女,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就近就便安置入学。(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94.支持盟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基本实现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应保尽保。各地区可结合当地的人才引进政策,针对不同层次人才,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具体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和保障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改造,2024年计划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1185个、19.55万户。继续实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有效改善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95.对经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使用自治区人才专项编制予以保障。(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

  96.对“大国工匠”、“北疆工匠”分别按20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

  五、优化发展环境

  (一)减轻企业负担。

  97.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无分歧账款一律清偿到位,确保欠款动态清零。(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98.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

  99.落实城市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对运输生活必需品、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产品、邮政寄递等涉及民生物资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配送车辆,给予优先通行权。(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100.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强化对国家机关及下属单位收费监管,重点治理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或转嫁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加强水电气暖乱收费检查,强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价格监管,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聚焦金融机构融资环节和支付环节,重点查处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中间业务只收费不服务、不落实支付手续费减免政策等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二)优化市场环境。

  101.有条件的口岸对抵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且完整提交相关信息的RCEP原产易腐货物和快件,在满足必要条件下争取实行6小时内放行的便利措施。(责任单位:呼和浩特海关)

  102.积极争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增加内蒙古中欧班列开行计划,增加开行线路。在口岸通关、铁路作业等方面建立路企协作机制。支持“即卸即装”运输模式,推广实施“铁路快通”应用。(责任单位: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

  103.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深入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2023—2025)》。持续推动“全区通办”改革,动态调整“全区通办”事项清单,逐步扩大事项通办范围,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办”、“跨省通办”。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应用,实现企业身份识别认证。(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104.持续提升重点项目代办、帮办服务质效,为重点项目承建企业提供精准代办、贴心帮办服务。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向工业园区延伸,以工业园区“政务服务工作站”为载体,为工业园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实现“园区事园区办”。(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厅)

  105.进一步加强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打造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推进质量技术服务“进园区”、“进企业”,促进区域经济创新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106.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开展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清理废除歧视、妨碍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完善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制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全面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107.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危害产业发展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药监局)

  108.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深化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三)激发地方活力。

  109.鼓励各地区通过股权分配、税收分成等方式合作共建重大项目,支持发展“飞地经济”,按照采购规模,对产值、投资、税收等经济指标在产销两地进行分成核算。(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统计局)

  110.按照各盟市优化营商环境评估、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及中央预算内投资执行等情况,对排名靠前的盟市在安排自治区基本建设预算资金时给予倾斜。(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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