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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陇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不详  2024-04-24  陇南市人民政府网

  目 录

  1.陇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陇南市东西扶贫协作“青企入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3.陇南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落户奖励办法

  4.陇南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机制

  5.西和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6.礼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7.武都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8.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9.康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0.文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陇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促进我市重点产业培育发展和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甘肃省关于大力支持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若干措施》《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用地保障政策

  (一)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

  (二)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除房地产开发类)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分批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金可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剩余价款原则上在一年内缴清。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在两年内全部缴清。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三)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点鼓励类投资项目争取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积极争取省重点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支持;对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重点鼓励类投资项目优先列入市重点项目,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鼓励类投资项目优先列入县区重点项目,建立市、县区级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储备库,确保项目用地需求。

  二、奖补政策

  (四)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5000万元以上(含)且投产开业的制造业项目给予奖励。其中,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以上(含)且投产开业的制造业项目,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给予奖励。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亿元且投产开业的制造业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政府承担25%,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承担75%。

  (五)对符合陇南产业政策入驻标准化厂房的招商引资企业可享受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免50%租金、第三年免25%租金的优惠政策,租金补贴由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承担。

  (六)经认定属劳动密集型且安置就业岗位500人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可由当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筹资配套建设标准化厂房、员工宿舍楼等基础设施。企业投产后前三年内供企业免费使用,三年后按市场价供企业租赁使用,并支持企业按照建设成本购买。

  (七)鼓励和支持招商引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按照《关于深化落实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陇办发〔2021〕85号)给予扶持奖励。具体标准: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备案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创建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分别奖励40万元、15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获得省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奖励事项由市科技局负责认定落实。

  (八)鼓励支持招商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甘肃省股权交易中心上市挂牌融资,支持企业利用好资本市场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按照《陇南市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办法》(陇政办发〔2021〕75号)给予扶持奖励。具体标准: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最高奖励500万元;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最高奖励200万元;企业在甘肃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且实现融资的,最高奖励100万元。奖励事项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认定落实。

  (九)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名录库的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流通的招商引资企业,按照《陇南市工业提质转型和商贸流通企业升级引导资金奖励办法》(陇工信发〔2021〕161号)给予扶持奖励。具体标准:年主营业务数量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40万元;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销售量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奖励事项由市工信局、市商务局负责认定落实。

  (十)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按照《陇南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陇办发〔2021〕96号)给予扶持奖励。具体标准: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招商引资企业,除获得省级每户30万元奖励外,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细分领域“行业小巨人”的招商引资企业,除获得国家每户50万元奖励外,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事项由市工信局负责认定落实。

  (十一)对当年获得国家级质量奖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质量奖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当年获得市级质量奖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认定落实。

  (十二)对新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获得“中华老字号”“甘肃老字号”的招商引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对招商引资企业研制的产品当年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招商引资企业研制的产品当年获得甘肃省专利奖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奖励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负责认定落实。

  三、项目引荐人奖励政策

  (十三)对项目引进起决定作用的中介机构、引荐人(不包括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予以奖励。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项目的(除房地产开发类),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全部投资且正式投产后,按经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中国民营企业500强项目的,再分别追加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承担。

  (十四)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招商引资项目的或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优先提拔或进一步使用。

  四、人才支持和用工保障政策

  (十五)招商引资企业人才引进享受我市人才相关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全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保障,房源由相关部门统筹安排,房屋租金减免,房租补贴由市、县区主管部门核定发放。协调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工作调动问题,根据其配偶原工作单位性质,如果系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可安排到市级相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非在编人员的,多渠道协助推荐安置就业。

  (十六)招商引资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持有居住证的,同等享受当地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政策。子女入学方面,申请转入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可在其父母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统筹安排学校就读;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的,享有与本市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资格,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七)将招商引资企业优先考虑纳入高校毕业生进企业等政策项目,按照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统一实施;对招用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五、保障支持政策

  (十八)市级财政每年筹措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专项用于本政策所涉及的市级奖补资金的兑现及招商引资年度考核的表彰奖励。

  (十九)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开设招商引资代办服务专区,对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事前介入、事中帮办、事后跟踪”的全程保姆式服务。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机制、一抓到底的原则,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班,推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加快落地。

  (二十)市、县区政府协调金融机构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多元化、低成本的融资方式。引导政府类融资担保公司积极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优惠便捷服务,利用融资担保业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担保。

  (二十一)对落户经济开发区(园区)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为其提供建筑红线1米外供水、污水、通电、通路、通暖、通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如需要租用临时办公场地的,免收一年场地租费,租金补贴由园区管委会承担(可视实际情况延续执行)。

  (二十二)优化水电气报装服务,对于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标准要求,一律不得以各类许可、备案、证明等作为企业获得水电气供应的前置条件。不得向用户强制指定水电气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六、其他政策

  (二十三)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预期经济效益好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总部经济,可通过“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落实特殊优惠政策。

  (二十四)本政策与国家、省发布的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执行。

  (二十五)对未按约定兑现承诺或运营期间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招商引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享受的优惠或奖励,并对已享受的优惠或奖励进行追缴。

  (二十六)鼓励支持各县区政府及经济开发区根据区域发展特点,结合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参照本政策执行或自行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二十七)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原《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投资增长若干配套措施的通知》(陇政发〔2018〕42号)同时废止。

2.陇南市东西扶贫协作“青企入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9号)等文件精神,抢抓青岛市对口帮扶我市重大历史机遇,深化两地产业合作,引进青岛企业到陇南投资发展,依据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注册公司并进行项目投资建设的青岛市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地方规划和环保要求的项目,均欢迎青岛市投资者来我市投资经营。

  第三条企业落户奖励。青岛市投资者在我市辖区内投资产业项目(不包括房产开发、基础设施类项目),并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在企业投产运营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企业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25%,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承担75%。

  第四条项目用地支持。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青岛市投资者投资项目。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由市、县(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向省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市、县(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青岛市投资者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并且项目正式开工建设的,可由县(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酌情给予奖励。鼓励对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

  第五条配套设施支持。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的水电气等生产要素需求,给予价格补贴。凡在我市产业园区、集中区等投资新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县级政府负责“七通一平”(水、电、气、路、通讯、宽带、闭路电视畅通及场地平整)。投资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的,可由地方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筹资配套建设标准化厂房、员工宿舍楼等基础设施。企业投产后前三年内可以酌情考虑供企业免费使用,三年后再按市场价供企业租赁使用,并支持企业按照建设成本购买。

  第六条财政奖励支持。投资工业项目、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大健康产业项目、全产业链项目和其它十大类生态产业的,并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在企业投产运营后,按其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前三年每年奖励对地方财力贡献的100%,后二年每年奖励对地方财力贡献的50%。

  第七条金融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对投资额度大、回收周期长、现金流需求高的项目,县(区)财政可予以适当贴息。金控陇南融资担保公司、陇南青陇融资担保公司要积极支持企业融资,担保费率按不高于1.5%收取。给予在“新三板”和战略新兴板挂牌上市的企业扶持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八条支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参与我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与青岛市企业合作。

  第九条产品推广支持。对青岛市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建厂所生产的产品实行“互保共建”政策,全市各类政府性采购项目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青岛市投资者企业生产的产品,并在相关展销活动中给予大力推广宣传。

  第十条规费减免。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全国和省级发布的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有最低标准按最低标准执行,按规定可以减免的规费按程序报批减免。

  第十一条政策扶持。运营良好、成长性高的项目企业优先享有国家和甘肃省扶持企业、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性补贴、补助、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重大项目“一事一议”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涉及给予特殊优惠政策等重大事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政府专题研究决定。同时,确定政府领导、责任单位联系包抓,全程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飞地经济”政策支持。各县(区)引进的青岛市投资者项目引入陇南经济开发区发展的,实行“飞地经济”利益分配政策。自项目落地开始,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等主要经济指标,由统计部门分别纳入各自统计考核范围,引资县(区)与项目“飞入地”按7∶3比例进行核算;项目产生的税收中县(区)留成部分,按7∶3比例由引资县(区)与项目“飞入地”分享。

  符合本政策第三条的,县级负担的奖励资金按照7:3的比例分别由引资县(区)与项目“飞入地”承担。

  符合本政策第六条的,由引资县(区)与项目“飞入地”分别给予企业奖励。

  第十四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予以评估认定。相关政策的落实,按照“不来即享”的原则,市、县(区)两级政府分别兑现落实。

  第十五条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对已落地建设的青岛市投资者投资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有效期为五年,由陇南市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如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相抵触,或因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原《中共陇南市委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经济开发区青岛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陇发〔2017〕13号)同时废止。

3.陇南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落户奖励办法

  为了落实《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投资增长若干配套措施的通知》(陇政发〔2018〕42号)和《陇南市东西扶贫协作“青企入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陇发〔2020〕11号)中的落户奖励事项,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投资增长,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从省外、国(境)外引进的在我市内注册、建设、经营、纳税的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每个招商引资项目只能申请一次落户奖励资金,不得重复申报。

  二、奖励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甘肃省产业政策、环保规定和规划要求,不属于禁止类、限制类、淘汰类产业项目。

  (二)项目必须纳入甘肃省招商引资项目管理系统。

  (三)申报落户奖励的,必须是政策依据文件发布实施后引进的项目。

  (四)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通过竣工验收,且正式投产或开业。以“轻资产模式”合作的产业项目,需在核定固定资产投资额时减去政府及所属国有企业投入部分。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商业综合体开发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基金投资项目以及非市场化取得的基础设施项目不属于奖励范围。

  (六)按《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投资增长若干配套措施的通知》申报奖励的项目,必须是属于农产品加工、食品饮料制造、中医药加工业类的项目;按《陇南市东西扶贫协作“青企入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申报奖励的项目,投资方必须是青岛市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七)项目无其他纠纷和争议。在项目建设期间无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无偷税漏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奖励标准

  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在企业投产运营后,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25%,其余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承担。

  四、奖励项目的认定

  (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认定。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经营后,项目单位以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核定的资产总额或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为依据,向项目所在地县区招商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对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认定。县区招商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书。

  (二)项目投产开业认定。项目单位提供增值税发票、企业所得税发票等生产运行必然产生的材料为依据,向项目所在地县区招商和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对项目投产或开业进行认定。县区招商和投资主管部门在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出具认定意见书。

  五、奖励申报程序

  (一)成立由市政府分管招商引资的领导和市招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陇南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奖励评审委员会。市政府分管招商引资的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市招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符合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投产或开业后,项目单位如实填写《陇南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落户奖励申请表》。

  (三)项目单位将《陇南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落户奖励申请表》及下列材料一同报项目所在地县区招商、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以下材料同时报送原件或加盖公章复印件(一式三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1.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环保评估批件等);

  2.项目招商引资合同;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项目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5.项目财务报告;

  6.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产权股权变更等类项目,须提供资产监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

  8.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四)项目所在县区招商、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并分别出具初审意见;县区政府以正式文件将奖励资格认定情况及项目单位申报材料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五)收到县区的申报材料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具有较强评估能力的中介机构,对通过初审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专项审计,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六)第三方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查同意后,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召集评审委员会会议,讨论形成审核意见后,提出奖励项目名单及奖励金额,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七)公示期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无异议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名单及奖励金额行文上报市政府。

  (八)经市政府对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名单及奖励金额审定后,市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下达奖励资金,县区财政部门收到奖励资金后按规定时间拨付至项目单位,拨付时要求项目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

  (九)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报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县区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符合条件且通过初审的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汇总上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六、奖励资金来源

  招商引资项目落户奖励资金列入市级年度预算。

  七、附则

  (一)在项目审核、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各级政府、招商和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绩效评价相关规定申报招商引资市级奖励资金的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审核论证的重要依据。

  (五)对企业投资项目的落户奖励由市、县区财政按承担比例分别予以落实。

  (六)当投资行为存在违法违规现象或者不符合投资合同约定的,奖励资金应当由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追回。

  (七)本办法有效期限5年,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4.陇南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机制

  根据《甘肃省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机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建设,提升招商引资工作成效,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营商环境建设年的相关文件精神,深化落实“最多只跑一次”工作要求,加快打造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市场主体发展信心和竞争力,促进招商引资项目快速落地运营,构建亲商安商留商的良好氛围,提升招商引资成效,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高效。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及具有公共服务事项办理业务的部门,优化审批办理路径,开辟“绿色通道”,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项目代办服务。

  (二)自愿委托。凡属市级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符合代办范围的项目,按照自愿原则,由投资者自愿委托代办投资审批服务事项。

  (三)无偿代办。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投资者缴纳的费用外,所有代办服务全部免费。在代办过程中,可按照投资者需求,提供项目审批咨询、指导服务,也可根据项目实际选择全程代办或部分委托代办。

  三、组织机构组成及职责

  (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开展,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所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为配合单位。主要职责:

  1.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专题协调、梳理总结招商引资项目代办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困难和问题。对于迟迟无法解决的问题,报请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予以解决;

  2.检查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二)招商引资工作代办服务中心

  与外商服务中心采取“两个机构一套人马”的方式,由分管外商服务中心的副局长任负责人。在市政府政务大厅设立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窗口,增派2名工作人员,承担代办服务的具体工作。项目代办中心所需经费纳入招商引资专项经费预算。主要职责:

  1.建立完善市级层面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相关制度机制;

  2.全面负责并积极做好为符合代办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单位提供“事前介入、事中帮办、事后跟踪”的全程“保姆式”服务,唱响“店小二”精神,推行不来即享,对企业有求必应、无事不扰、不叫不到、随叫随到,努力创造最优的营商环境。

  (三)配合单位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协助项目代办服务中心开展代办服务具体工作,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内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以及具有市公共服务事项办理业务的单位,要明确1名以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好、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兼职代办联络员,并报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

  各代办联络员对所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审批或服务事项,应在代办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交给代办联络员的规定期限内办结。逾期未办理的,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报送市招商引资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代办服务工作要求

  (一)代办内容

  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含国家宏观调控项目、“两高一资”即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房地产项目等),从项目立项(核准、备案)到开工、投产等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事项,投资者均可委托项目代办服务中心代为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企业需要选择全程代办或部分代办,特殊情况也可申请延伸代办服务。项目所涉及的非行政审批事项,原则由投资者自主选择第三方(或中介)服务机构办理,项目代办服务中心提供协助。

  (二)工作程序

  1.招商引资项目在办理代办委托手续时,应填写《陇南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申请表》,说明项目基本情况、需办理的事项,提供与审批事项有关的材料(以上材料均要求原件且加盖公章)。

  2.项目代办服务中心负责将材料送至相关部门兼职代办联络员,对代办事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由项目代办服务中心出具《陇南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受理单》;不符合代办条件的申请,应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

  3.对受理的代办项目要登记备案,明确代办员,由代办员全程跟踪,将项目分送至涉及的行政审批部门或公共服务事项单位的兼职代办联络员,填写《陇南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事项分送单》;兼职代办联络员要明确办理时限,开展项目代办服务工作,建立项目代办服务工作台账。项目代办事项完成后,代办员应及时向投资者移交有关资料,同时填写《陇南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办结单》,经投资者签字确认后,该项目代办结束。

  4.因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投资者要求撤销代办委托的,项目代办员应与投资者办理撤销委托代办手续,填写《陇南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撤销委托单》,注明撤销原因,移交相关资料。

  5.项目代办任务完成或终止后,项目代办员应将相关资料交外商服务中心统一整理归档。

  五、主要措施

  (一)建立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并联审批制度。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产业隶属关系作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前期手续办理,项目代办服务中心按照项目审批权限,通过实行“一个部门受理,相关部门配合,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工作流程,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完成审批程序,出具项目批准文书。

  (二)建立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跟踪监督制度。代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解决,或报请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一是项目办理过程中涉及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影响项目落地进度的;二是审批事项在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等审批制度改革中,因相关试行方案、办法不完善等暂时难以落实,需要协商解决的;三是需要加快推进审批进度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三)建立招商引资企业定期回访制度。对已完成代办手续的企业及其他招商引资企业定期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回访,了解对代办服务满意度、意见建议及其他问题困难。

  (四)建立招商引资项目代办工作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对代办不力、阻碍项目代办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问责程序追究相应责任,对破坏投资环境的,公开曝光,严肃查处,对涉及违法违纪的案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要将项目落地行政审批和落地后的优化环境工作兼顾起来,将代办中心和客商服务中心工作相结合,各县区及园区管委会要落实经费保障、人力保障组建代办服务中心。代办服务中心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二)严明纪律,廉洁规范。各级代办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严于律己,廉洁奉公,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服务对象提交的材料和相关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对工作不力、拖延推诿、敷衍应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以及有“吃、拿、卡、要”等现象的单位和个人,要移交纪检检察部门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总结,不断完善。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开展调研、通报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项目代办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县区及园区代办中心要开展阶段性的工作总结,对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要及时查找不足,总结亮点,不断完善项目代办服务体制机制,不断提高代办服务水平。代办中心接受24小时电话投诉,投诉电话(0939)8211115。

5.西和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甘肃省关于大力支持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若干措施》《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围绕“工业主导型”和“农业优先型”的发展方向,坚持抓项目、兴产业、促招商的思路,立足县情实际,结合产业特点和发展现状,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省外企业或个人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投资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并在西和县注册纳税的各类经营主体。

  第三条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对招商引资企业全面放开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确保招商引资企业在市场准入条件、资源要素配置、政府管理服务等方面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条鼓励投资者在我县优先投资以下领域的产业和项目:

  (一)有色金属产品开发利用和尾矿的综合开发项目;

  (二)生物制药、半夏、黄芪等中药材种植及萃取等生物产

  业项目;

  (三)马铃薯、核桃、花椒、苹果、畜牧等农林特色产业集约规模种养项目和精深加工项目;

  (四)新材料、新能源、节能减排等低碳经济项目;

  (五)水电、城镇建设用地等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整合项目;

  (六)商贸、物流、包装、印刷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七)服装、玩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

  (八)文旅康养项目;

  (九)供排水、供热、供气、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以及交通、水利和小流域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十)文化、教育、卫生、城市交通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十一)高新技术、数字化、智能控制等产业项目;

  (十二)符合相关政策和西和县实际的其他项目。

  投资者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企业,可以通过整体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将现有企业重组为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或与本县企业联合开发项目。

  第二章土地优惠政策

  第五条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对符合我县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新旧动能转换方向,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200万元,且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评估价的70%确定执行;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分期缴纳,‍首次缴纳的比例按全部出让金的50%缴纳,依法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应在两年之内全部缴清。

  第六条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预留一定指标用于支持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优先保障招商引资项目所需用地。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点鼓励类投资项目争取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积极争取省重点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支持;对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重点鼓励类投资项目优先申报列入市重点项目,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鼓励类投资项目优先列入县重点项目,建立县级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储备库,确保项目用地需求。

  第七条对符合我县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除房地产开发类),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分批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对外来资本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认定,特殊项目可在两年内全部缴清。以租赁和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实行弹性年限租让,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第八条对重大产业项目在不占用基本农田前提下,可按规定局部调整国土空间规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重大项目,实行一次约定、规划预留、分期供地。

  第九条对省级认定的十大生态产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条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出让年限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

  第三章奖补政策

  第十一条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1000万元以上(含)且投产开业的产业项目(不包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给予奖励,其中,对新引进的制造业项目在企业投产运营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新引进的其他产业项目在企业投产运营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0.5%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资金由县政府承担。

  第十二条经认定属劳动密集型且安置就业岗位500人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由县政府筹资配套建设标准化厂房。企业投产后前三年内供企业免费使用,三年后按市场价供企业租赁使用,并支持企业按照建设成本购买。

  第十三条按照省、市关于深化落实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关要求,对开展科技创新的招商引资企业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扶持补助。具体标准: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复核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2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创建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的企业,奖励5万元。奖励事项由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审核认定落实。

  第十四条鼓励支持招商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甘肃省股权交易中心上市挂牌融资,支持企业利用好资本市场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按照《陇南市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办法》(陇政办发〔2021〕75号)给予扶持奖励。奖励事项由县政府金融服务中心上报市政府金融办后享受市级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名录库的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流通的招商引资企业,按照《西和县工业提质转型和商贸流通企业升级引导资金奖励办法》(西政办发〔2022〕55号)精神,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奖励。具体标准:首次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40万元;首次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奖励事项由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审核认定落实。

  第十六条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积极申报认定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取扶持奖励。具体标准: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招商引资企业,除获得省级每户30万元、市级每户10万元奖励外,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细分领域“行业小巨人”的招商引资企业,除获得国家每户50万元、市财政每户20万元奖励外,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事项由县工信局审核认定落实。

  第十七条对当年获得国家级质量奖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质量奖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当年获得市级质量奖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事项由县市场监管局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后享受市级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对新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获得“中华老字号”“甘肃老字号”的招商引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对招商引资企业研制的产品当年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招商引资企业研制的产品当年获得甘肃省专利奖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奖励事项由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分别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后享受市级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对新引进的县级重大招商引资实体企业缴纳的税收年度县级留成部分达到250万元以上,在保持连续增长的情况下,分档实施奖补,最多奖励3年,第一年30%,第二年20%,第三年10%,由企业用于项目研发及扩大再生产等。奖励事项由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审核认定落实。

  第二十条大力吸引总部企业。在西和县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正式运营一年后,在西和县第二年形成的年度县级财政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西和县首次进入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在西和县形成的年度县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对纳入西和县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的县级财政收入3项指标均较上年度增长10%以上且不低于前3年最高值的总部企业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最高一项指标增幅计算,按照梯次递增方式给予奖励,增幅10%(含)-20%、20%(含)-30%、30%(含)以上分别按企业形成县级年度财政收入较上年增量的30%、40%、50%计算。奖励事项由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审核认定落实。

  第二十一条总部企业对产业链引进的总投资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在项目落地运营后,分别给予负责项目引进的总部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奖励事项由县财政局审核认定落实。

  第二十二条加大存量企业支持。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产值净增超过10亿元、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于产值亿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年产值增速高于15%(含15%),按照全年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全年产值增速高于15%的部分,每高出一个百分点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奖励事项由县工信局审核认定落实。

  第二十三条工业项目免除配套费。对重点产业领域的工业项目,其厂房和产业配套用房免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该事项由县住建局审核认定落实。

  第二十四条新引进的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注册且纳统的企业,全年线上销售主营产品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奖励事项由县电商中心审核认定落实。

  第二十五条企业技术研发升级奖励。通过省级科技创新认定自主研发生产的首台技术装备奖励20万元。奖励事项由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审核认定落实。

  第二十六条鼓励支持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对招商引资企业研制的产品获得当年国家专利奖或甘肃省专利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注册成功一件国家生态原产地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事项由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审核认定落实。

  第二十七条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给予120万元补助。挂牌后实现直接股权融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3‰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奖励事项由县工信局审核认定落实。

  第二十八条在西和县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以及5000万元以上的服务性项目,县政府通过争取国家投资、多方筹措资金,优先安排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该事项由县发改局审核认定落实。

  第四章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对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第三十条投资兴办社会公益类、市政公用事业的项目,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三十一条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引进企业的经营范围或经营项目,依照现行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优惠事宜由县税务局和企业对接,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章项目引荐人奖励政策

  第三十二条对项目引进起决定作用的中介机构、引荐人(不包括陇南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予以奖励。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且符合我县产业政策项目的,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全部投资且正式投产后,按经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中国民营企业500强项目的,再分别追加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事项由县招商局认定落实。

  第三十三条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招商引资项目的或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优先提拔或进一步使用。

  第六章人才支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招商引资企业人才引进享受我县人才相关支持政策,在评先选优、职称评审等方面倾斜。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政策,根据县内机关事业单位空编情况和调入单位工作需求,协调解决多层次人才配偶工作调动问题。非在编人员的,多渠道推荐就业。

  第三十五条全面落实就业优惠政策。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加大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

  第三十六条招商引资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持有居住证的,同等享受当地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政策。子女入学方面,申请转入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可在其父母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统筹安排学校就读;就读普通高中的,享有与本县初中毕业生同等资格。

  第三十七条将招商引资企业优先考虑纳入高校毕业生进企业等政策项目,按照甘财社﹝2018﹞67号文件规定: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该事项由县人社局审核认定落实。

  第三十八条招商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年度县级地方财政贡献2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每个企业不超过5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的,按个人所得税地方财力贡献的50%给予企业人才奖励;对县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发挥作用的金融机构、县级企业团队,根据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特殊情况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十九条引进的人才在新产品研制和开发、技术创新、项目攻关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获得国家成果认定的,按等次或第一二三项目完成人(单位)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成果认定的分等次或项目完成人(单位)给予1万元、0.8万元、0.5万元的奖励。该奖励事项由县科技局审核认定落实。

  第四十条优先筛选招商引资关键企业(项目)责任人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企业培训。组织含有开拓创新精神的企业家,到行业内优异企业实地参观学习。

  第四十一条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县人社部门负责对企业签署36个月以上劳动协议的新员工按需要无偿进行岗前培训。该事项由县人社局认定落实。

  第四十二条对当年扩大主导产业生产规模、用工规范的企业,优先享受用工服务、用工推介、技能培训、评先评优等支持奖励政策。

  第七章保障支持政策

  第四十三条本政策所涉及的县级奖补资金及招商引资年度考核的表彰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足额筹措落实。

  第四十四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新型监管机制,通过科学监管、精准监管,减少对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第四十五条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开设招商引资代办服务专区,对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事前介入、事中帮办、事后跟踪”的全程保姆式服务,推行“不来即享”“最多跑一趟”等服务保障,对企业有求必应、无事不扰、不叫不到、随叫随到。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照“五个一”的工作机制(即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机制、一抓到底),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班,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及具有公共服务事项办理业务的部门,优化审批办理路径,开辟“绿色通道”,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项目代办服务,助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加快落地建设。

  第四十六条优化水、电、气报装服务,对于新引进县级重大招商引资的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规范要求,一律不得以各类许可、备案、证明等作为企业获得水电气供应的前置条件,不得向投资者强制指定水电气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确需指定的必须以清单形式公布,并列明指定事项、法律法规依据。

  第四十七条电力供应由县供电企业与县直相关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开辟绿色通道,根据招商引资企业用电负荷,优先优化网络,改造设备,提升供电能力,提升服务水平,依法合规简化办电流程,缩短办电时长,持续满足企业用电需求。

  第四十八条对落户园区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为其提供建筑红线1米外供水、排水、排污、通电、通路、通暖、通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第四十九条凡县外(内)投资者,在完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后,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县金融服务中心协调金融机构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多元化、低成本的融资方式。引导政府类融资担保公司积极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优惠便捷服务,利用融资担保业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融资担保。

  第五十条在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西和县各类政府性采购项目,同等条件下鼓励采购本县招商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在相关展销活动中进行宣传推介。

  第五十一条建立招商引资人才库。选一批能力强、会攻关的优秀干部,纳入招商人才储备库,参与招商引资工作,洽谈招商引资项目。通过公开宣传,聘用一批热爱家乡,熟悉招商流程,精于公关、善于洽谈项目的人员为县政府招商顾问。

  第五十二条开通招商引资投诉咨询服务热线电话0939-6691819,为投资者投诉及咨询了解西和县县情、招商引资相关政策、项目推介、住宿餐饮等各种信息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预期经济效益好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总部经济,可通过“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落实特殊优惠政策。

  第五十四条落户西和县的招商引资项目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省、市政府已发布的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同步执行。对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西和县其它扶持政策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五十五条对本地企业新投资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等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十六条对违反合同约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运营期间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招商引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享受的优惠或奖励,并对已享受的优惠或奖励进行追缴。

  第五十七条以上各项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局会同相关部门予以确认,报经县政府审定后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五十八条县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政策,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细化优惠措施,制定本行业的优惠办法或具体措施。

  第五十九条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开发、高速公路建设、风光电项目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不适用本优惠政策。

  第六十条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6.礼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深入推进全县招商引资提质增效行动,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我县重点产业培育发展和转型升级,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按照《甘肃省关于大力支持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若干措施》(甘政办发〔2020〕4号)《陇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陇政办发〔202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礼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在礼县注册公司并进行项目投资建设的省外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在省外长期居住创业的甘肃籍企业业主、自然人。

  二、用地保障政策

  (一)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

  (二)对符合我县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除房地产开发类)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分批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金可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剩余价款原则上在一年内缴清。经县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在两年内全部缴清。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三、奖补政策

  (三)投资者在礼县工业集中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投产开业的制造业项目(不含购买土地费用),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企业落户,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投产开业的奖励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按照县财政承担75%,市级财政承担25%。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予以评估认定。

  (四)经认定属劳动密集型且安置就业岗位300人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由县财政筹资配套建设标准化厂房、员工宿舍楼等基础设施。企业投产后前三年内供企业免费使用,三年后按市场价供企业租赁使用,并支持企业按照建设成本购买。

  (五)科创奖励、上市奖励、规模奖励、“专精特新”奖励、质量奖励、商标奖励,奖励办法按照《陇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条执行。

  四、保障支持政策

  (六)在县政务大厅开设招商引资代办服务专区,实行“全程代理制”、“联合审批制”等机制,采用“一站式”服务保障,由县招商局客商服务中心协助投资者办理相关手续。

  (七)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机制、一抓到底的原则,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班,推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加快落地。

  (八)开通招商引资投诉咨询服务热线电话0939—4422750,为投资者投诉及咨询了解礼县县情、招商引资相关政策、项目推介、酒店餐饮等各种信息提供相关服务。

  (九)县司法局、县招商引资局为我县重大招商引资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营商环境法律服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对落户工业集中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以上的工业制造类招商引资项目,由集中区为其提供建筑红线1米外供水、污水、通电、通路、通暖、通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如需要租用临时办公场地的,免收一年场地租费,租金补贴由县财政承担(可视实际情况延续执行)。

  (十一)优化水电气报装服务,对于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标准要求,一律不得以各类许可、备案、证明等作为企业获得水电气供应的前置条件。不得向用户强制指定水电气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十二)对投资礼县境内的新型农业产业类项目,建成投产后可参照《礼县“一扶一带”产业发展奖补暂行办法》执行,有关执行标准按照此办法流程决定。

  (十三)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建厂所生产的产品实行“互保共建”,各类政府性采购项目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投资者企业生产的产品,并优先在相关展销活动中给予推广宣传。

  五、项目引荐人奖励政策

  (十四)对项目引进起决定作用的中介机构、引荐人(不包括我县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予以奖励。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中国民营企业500强项目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中介机构优先推荐为县招商大使级单位,引荐人优先推荐为县招商顾问。

  (十五)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招商引资项目的或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优先提拔或进一步使用。

  六、人才支持和用工保障政策

  (十六)招商引资企业人才引进享受我县人才相关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全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保障,房源由相关部门统筹安排,房屋租金减免,房租补贴由主管部门核定发放。协调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工作调动问题,根据其配偶原工作单位性质,如果系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可安排到县级相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非在编人员的,多渠道协助推荐安置就业。

  (十七)招商引资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持有居住证的,同等享受当地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政策。子女入学方面,申请转入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可在其父母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统筹安排学校就读;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的,享有与本县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资格,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八)将招商引资企业优先考虑纳入高校毕业生进企业等政策项目,按照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统一实施;对招用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十九)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涉及给予特殊优惠政策等重大事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县政府专题研究决定。

  (二十)鼓励县重大招商引资企业积极投资参与我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七、其它

  (二十一)接受奖励的主体在引进项目竣工投产1年后,到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招商引资局)申报奖励。申报奖励者应按照要求提供相关印证资料,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召开发改、财政、审计、自然资源、统计、税务等单位参加的评审会,初步制定招商引资奖励优惠方案,并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确定奖励对象、奖金金额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奖励方案兑现奖励。

  (二十二)引进资金认定,以资金使用单位、项目批准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审计部门共同出具的报告为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予以评估认定。相关政策的落实,按照“不来即享”的原则分别兑现落实。

  (二十三)县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政策,制定本行业的优惠办法或具体措施。

  (二十四)对未按约定兑现承诺或运营期间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招商引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享受的优惠或奖励,并对已享受的优惠或奖励进行追缴。

  (二十五)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如与国家、省市发布的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7.武都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兴业,促进全区重点产业培育发展和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甘肃省关于大力支持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若干措施》(甘政办发〔2020〕4号)、《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陇政办发〔202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从省外、国(境)外引进的在我区注册、建设、经营、纳税的招商引资项目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所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同时要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坚决杜绝高能耗、高污染的项目。

  二、招商引资重点方向

  (一)生态康养、生物制药、食品加工、文化旅游、现代物流、清洁能源、先进制造、电子商务等生态项目。

  (二)新能源汽车充电桩、5G基站建设、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基建项目。

  (三)绿色、低碳、环保的现代农业和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利用荒地、荒坡、荒滩等土地的旅游项目。

  三、土地保障政策

  (一)对符合我区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新旧动能转换方向,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200万元,且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在指定区域马安新区、角弓片区、汉王汉坪片区投资落地的招商引资企业。工业用地取得成本价高于基准地价时,以取得的成本地价供地。工业用地取得成本价低于基准地价时,以基准地价供地。

  (二)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鼓励合理利用未利用地,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

  (三)对符合我区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除房地产开发类),马安新区、角弓片区、汉王汉坪片区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及符合规定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分批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对外来资本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金可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剩余价款原则上一年内缴清。经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在两年内全部缴清。以长期租赁和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实行弹性年限租让,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四)对重大产业项目在不占用基本农田前提下,可按规定局部调整国土空间规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重大项目,实行一次约定、规划预留、分期供地。

  (五)鼓励园区盘活存量土地,对集中规划修建二层及多层厂房用地的园区和已取得建设用地上增加厂房面积提高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对外来投资企业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的,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的,免收土地出让金。

  (六)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点鼓励类投资项目争取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积极争取省重点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支持;对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重点鼓励类投资项目优先列入市重点项目,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鼓励类投资项目优先列入区重点项目,建立区级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储备库,确保项目用地需求。

  四、财政奖补政策

  (一)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5000万元以上(含)且投产开业的制造业项目给予奖励。其中,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以上(含)且投产开业的制造业项目,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给予奖励。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亿元且投产开业的制造业项目,按照市政府奖励办法执行。

  (二)对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入驻标准化厂房的招商引资企业可享受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免50%租金、第三年免25%租金的优惠政策。

  (三)经认定属劳动密集型且安置就业岗位500人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可由区人社部门筹资就业补助资金配套建设标准化厂房、员工宿舍楼等基础设施。企业投产后前三年内供企业免费使用,三年后按市场价供企业租赁使用,并支持企业按照建设成本购买。

  (四)对新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获得“中华老字号”“甘肃老字号”的招商引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对研制的产品当年获得中国专利奖、甘肃省专利奖的招商引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奖励事项由区政府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后认定落实。

  (五)鼓励和支持招商引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化落实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陇办发〔2021〕85号)文件规定给予扶持奖励。奖励事项由区政府上报市科技局后认定落实。

  (六)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主板、科技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或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以及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实现直接融资,按照《陇南市企业上市关牌融资奖励办法》(陇政办发〔2021〕75号)文件规定给予扶持奖励。奖励事项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金融办后认定落实。

  (七)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名录的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流通的招商引资企业,按照《陇南市工业提质转型和商贸流通企业升级引导资金奖励办法》(陇工信发〔2021〕161号)文件规定给予扶持奖励。奖励事项由区政府上报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后认定落实。

  (八)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按照《陇南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陇办发〔2021〕96号)文件规定给予扶持奖励。奖励事项由区政府上报市工信局后认定落实。

  (九)对当年获得国家级质量奖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质量奖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当年获得市级质量奖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事项由区政府上报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认定落实。

  (十)对新引进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上、远离城市建设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工业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一)引进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在本地创办企业或兼并、联合、购买我区企业的,以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奖励。

  (十二)区内单位、团体和个人所引进的资金由区发改、财政、金融、招商等部门组成引进资金确认工作小组,会同资金使用单位共同确认,按实际银行到位资金计算后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五、项目引荐人奖励政策

  (一)对项目引进起决定作用的中介机构、引荐人(不包括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予以奖励。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且符合我区产业政策项目的(除房地产开发类),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全部投资且正式投产后,按经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中国民营企业500强项目的,再分别追加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招商引资项目的或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优先提拔或进一步使用。

  六、人才引进奖励政策

  (一)招商引资企业人才引进享受我区人才相关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全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保障,房源由相关部门统筹安排,房屋租金减免,房租补贴由区主管部门核定发放。协调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工作调动问题,根据其配偶原工作单位性质,如果系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可安排到区级相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非在编人员的,多渠道协助推荐安置就业。

  (二)招商引资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持有居住证的,同等享受我区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政策。子女入学方面,申请转入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可在其父母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统筹安排学校就读;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的,享有与本区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资格,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招商引资企业优先考虑纳入高校毕业生进企业等政策项目,按照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统一实施;对招用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四)引进的人才在新产品研制和开发、技术创新、项目攻关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区委、区政府授予“优秀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有研究成果的给予5000--20000元奖励,其技术成果作为要素参与分配。同时推荐参加“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优秀专家”的评选,享受有关待遇。

  (五)优先筛选招商引资关键企业(项目)责任人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企业培训。组织含有开拓创新精神的企业家,到高等院校迸行系统培训,到行业内优异企业实地参观学习。

  (六)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区人社部门无偿对企业签署36个月以上劳动协议的职员进行岗前培训。

  (七)对当年扩大主导产业生产规模、用工规范的企业,优先享受用工服务、用工推介、技能培训、评先评优等支持奖励政策。

  (八)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聘任满一年以上,取得突出业绩的,可破格申报高一级的专业技木职务;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本单位没有相应空缺岗位的,经主管部门核准,可按《甘肃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数量、程序等要求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影响单位其它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九)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岗位和流动岗位。

  七、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国家关键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招商引资企业在我区新纳入统计和缴税的,其投产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在200万元(含)—500万元的,其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区级财政前三年按50%的比例实施奖补;投产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在5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其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区级财政前三年按80%的比例实施奖补。

  (三)企业从事公路、铁路、电力、水利、城市公共交通等国家关键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经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法,整体或部分转让实物资产并同时转让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的,包括的货物转让不征增值税,包括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暂不征增值税。

  (五)企业整体改制包括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不适用于房地产产权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承受方免征契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因改制签署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六)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产品取得的应税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投资兴办社会公益类、市政公用事业的项目,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八、投资融资政策

  (一)投资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农副产品加工和旅游开发的,从国家开发银行、农发行争取的政策性贷款中优先支持。

  (二)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纳入地方重点和技术改造计划,对符合国家产业、行业和银行信贷政策的项目,积极支持其固定资产投资、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

  (三)区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招商引资企业和区内企业一视同仁提供贷款担保。

  (四)各商业银行积极配合非公有制企业考察论证有发展前景的新项目,按照企业需要及银行有关信贷政策,加大贷款营销力度,采取多种担保形式,为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五)加大对外来投资企业间接融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审批程序,推行应收账款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新型融资模式,提供更加灵活的担保形式和续贷方式,加大对引资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

  九、收费优惠政策

  (一)凡来武兴办的各类企业,属于省、市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执行下限标准;属于地方收取的部分,除“两保”基金按规定标准征收外,其余行政性规费一律免收。

  (二)投资改造旧城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兴办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项目且达到一定规模的,免收建设单位各项建设规费。

  (四)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水、电增容费减半收取。

  (五)发挥森林生态资源优势,开发自然教育、科学探险、森林体验、森林疗养、森林浴等森林康养旅游产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和旅游产业的市场主体、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明确规定收费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十、服务保障政策

  (一)对兴办的重点企业实行领导挂牌保护,除安全生产检查、环境保护检查和依法检验检测之外,对于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经挂牌领导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检查,不得向企业收费。

  (二)本级财政每年筹措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专项用于本政策所涉及的区级奖补资金的兑现及招商引资年度考核的表彰奖励。

  (三)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开设招商引资代办服务专区,对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事前介入、事中帮办、事后跟踪”的全程保姆式服务。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照“五个一”的工作机制(即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机制、一抓到底),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班,推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加快落地。

  (四)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政银企对接会,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多元化、低成本的融资方式。引导政府类融资担保公司积极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优惠便捷服务,利用融资担保业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担保。

  (五)优化水、电、气报装服务,对于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国家强制标准要求外,一律不得以各类许可、备案、证明等作为企业获得水、电、气供应的前置条件。不得向企业强制指定水、电、气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六)纪委监委和招商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受理企业的投诉,对违反政策规定和行政不作为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十一、其它政策

  (一)符合以下情形的,可通过“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落实特殊优惠政策。

  1.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预期经济效益好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总部经济;

  2.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及省市重点引进的企业在项目用地方面事宜;

  3.投产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区级财政前三年奖补政策。

  (二)对未按约定兑现承诺或运营期间发生严重违法行为、严重违规行为的招商引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享受的优惠或奖励,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对已享受的优惠或奖励进行追缴。

  (三)本办法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8.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陇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等文件精神,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县注册公司并进行项目投资建设的省外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省市产业政策、地方规划和环保要求的项目,均欢迎各界投资者来我县投资经营。

  第三条企业落户奖励。省外投资者在我县辖区内投资产业项目(不包括房产开发、基础设施类项目),并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250万元每亩以上的,在企业投产运营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企业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事项由县招商局、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和涉及行业主管部门配合负责认定落实。)

  第四条项目用地支持

  (一)对确定优先发展项目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由县招商局申报审定招商引资项目用地需求,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项目用地。)

  (二)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15%-5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由县招商局申报审定招商引资项目用地需求,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项目用地。)

  (三)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未利用地。对符合我县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除房地产开发类)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分批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金可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剩余价款原则上在一年内缴清。经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在两年内全部缴清。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由县招商局申报审定招商引资项目用地需求,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项目用地。)

  第五条配套设施支持。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的水电气等生产要素需求,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招商引资新建的生产经营类企业,县政府负责“六通”(道路、给水、排水、供电、天然气、通讯设施通到用地红线界址)、“一平”(项目用地红线内民房拆迁,青苗、竹木等地面附着物清除)。经认定属劳动密集型且安置就业岗位300人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可申请县政府或成县中小微企业孵化园区管委会筹资配套建设标准化厂房、办公用房等基础设施。企业投产后三年内,减免50%租金,三年后按市场价供企业租赁使用,并支持企业按照建设成本购买。对“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大、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标准化厂房租金标准可根据投资规模、经济效益及对当地税收贡献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定价;对当年纳税额在成县中小微企业孵化园留成部分达到实缴租金2倍及以上的企业,享受标准化厂房租金全免政策。成县中小微企业孵化园标准化厂房政策以园区制定的使用管理办法为准执行。(由县工信局、县招商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分别认定落实。)

  第六条财政奖励支持

  (一)金融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对投资额度大、回收周期长、现金流需求高的项目,由县政府协调金融机构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多元化、低成本的融资方式。引导政府类融资担保公司积极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优惠便捷服务,利用融资担保业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担保。鼓励支持招商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甘肃省股权交易中心上市挂牌融资,支持企业利用好资本市场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按照《陇南市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办法》(陇政办发〔2021〕75号)给予扶持奖励。(奖励事项由县金融办负责认定申报。)

  (二)技改创新补贴:1.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研发平台(含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人民币奖励。2.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含境外国家及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5万元/项,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奖励5000元/项,对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000元/项。(由县科技局负责核实,县招商局负责奖补申报,县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落实。)

  (三)用工补贴:1.对组织劳动力到企业就业,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鼓励企业与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成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合作,对校企合作每年向农产品加工及食品加工企业输送管理人员和产业工人,按每人600元或1000元给予奖励(按入驻企业工作满6个月以上600元/人,满一年以上1000元/人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2.凡本县籍外出务工人员回成在成县劳务办登记,并在招商企业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给予每人一次性500元返乡入企就业补助;连续工作满1年的员工,从次年起给予500元/人·年稳岗补贴,每增1年连续工龄,增加500元/人·年稳岗补贴(共发放2年)。(由县人社局负责认定,县招商局负责奖补申报,县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落实。)

  (四)人才补贴:1.招商引资企业人才引进享受我县人才相关支持政策。2.对在成县招商落地的文旅、农特产品加工、食品加工、电子元件加工等新型工业类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一次性补助5000元,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一次性补助10000元。3.招商企业通过政府部门统一组织引进的从事行业科技研发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分别一次性给予安家补助15万元、6万元,按月发放岗位激励奖金800元、200元(共发放2年)。4.对引进省外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点工业且连续3年正常纳税300万元以上项目的引资人(非公职人员),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社会引资人(单个项目上限100万)。(由县人社局负责认定,县招商局负责奖补申报,县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落实。)

  (五)电商、新经济、新基建补贴:1.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在成工商注册缴税的,一次性落户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2.外地企业来成投资建设电子商务信息系统、交易平台或电商产业园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1%补贴(上限50万元)。3.落户成县创建成县本土电商品牌,新增年网销额3000万元以上,一次性补贴10万元。4.对数字技术企业、新基建企业宽带租赁给予30%费用补贴,补贴期3年,每年不超过30万元。5.在成注册开展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基建项目,按固投额不超过1%补贴(上限100万元)。(由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大数据中心分别负责认定,县招商局负责奖补申报,县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落实。)

  (六)创新品牌补贴: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备案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来成投资并创建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来成投资并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分别奖励40万元、15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获得省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投资落户成县的招商引资项目执行本条政策的基础上,再参照中共成县委办公室、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构建创新发展新格局若干措施的通知》执行。(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科技局分别负责认定,县招商局负责奖补申报,县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落实。)

  第七条规费减免。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全国和省级发布的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有最低标准按最低标准执行,按规定可以减免的规费按程序报批减免。(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

  第八条固投认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予以评估认定。相关政策的落实,按照“不来即享”的原则兑现落实。(由县招商局负责提请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九条其它政策

  (一)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固投1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固投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类重点项目,涉及给予特殊优惠政策等重大事项的,采取“ 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由县招商局负责提请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二)本政策与国家、省、市发布的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政策有效期为二年,由成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9.康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加大招商引资支持力度,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大抓项目、大兴产业的要求,坚持“三优先”(实力公平优先、绿色科技优先、高附加值全产业链优先)原则,以“康养文旅为重点、兼顾民生特色产业”为主导,全力实施“招大商、招优商、招强商”的大招商引资战略,根据甘政办发〔2020〕4号《甘肃省关于大力支持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若干措施》和陇发〔2021〕11号《关于印发<陇南市东西扶贫协作“青企入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等省市相关文件政策精神,结合康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康县行政区域内投资的所有省外投资企业或自然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三条本政策对新落户康县的招商引资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施。

  第二章投资导向

  第四条紧紧围绕“农业优先型、文旅赋能型”的县域经济发展功能定位,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负面清单》以及康县立地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实际状况,坚持“补齐短板、完善功能、丰富内涵、做大优势、彰显特色”的原则,凡是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法规政策要求和环保红线的项目,均准许来康县投资经营。

  第五条鼓励优先投资以下领域的产业和项目:

  (一)大康养产业链项目;

  (二)景区基础设施、旅游体验和服务项目及特色旅游产品、文化创意投资开发经营项目;

  (三)高新技术、数字化产业项目;

  (四)生物制药、中药材种植及高精尖工农加工等项目;

  (五)核桃、花椒、茶叶、蚕桑、食用菌、畜牧、水产养殖等农林特色产业集约规模种养殖项目和精深加工项目,以及生态农业观光项目;

  (六)新材料、新能源、碳汇等低碳经济项目;

  (七)商贸、物流、仓储、包装、印刷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八)服装、玩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

  (九)供排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理等市政项目,以及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小流域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十)文化、教育、卫生、城市交通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十一)旅游服务、会议服务。

  (十二)符合相关政策,符合康县实际的其它项目。

  投资者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康县兴办企业,可以通过整体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将现有企业重组为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或与本县企业联合谋划包装和开发建设项目。

  第三章优惠政策

  第六条土地保障

  (一)投资1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康养文旅及农业龙头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绿色环保工业项目、亿元以上的非竞争性项目及高科技创新驱动项目和全县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重大招商引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的确定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根据情况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

  (二)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成本费用之和,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首次缴纳应在签订出让合同两个月内完成。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投资者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并且项目正式开工建设的、投资额达到要求的,可由县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于奖励。鼓励对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

  (三)对省级确定的十大生态产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四)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出让年限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

  第七条财政奖补

  (一)对县级重大招商引资实体企业缴纳的税收年度县级留成部分达到250万元以上,在保持连续增长的情况下,5年内按不高于80%的比例,分档实施奖补(第一年80%,第二年70%,第三年60%,第四年50%,第五年40%),由企业用于项目研发及扩大再生产等。

  (二)大力吸引总部企业。在康县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正式运营一年后,在康县第二年形成的年度县级财政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康县企业首次进入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在康县形成的年度县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纳入康县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的县级财政收入3项指标均较上年度增长10%以上且不低于前3年最高值的总部企业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最高一项指标增幅计算,按照梯次递增方式给予奖励,增幅10%(含)—20%、20%(含)—30%、30%(含)以上分别按企业形成县级年度财政收入较上年增量的30%、40%、50%计算。

  (三)对项目引进起决定作用的中介机构、引荐人(不包括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予以奖励。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符合我县产业政策项目的(除房地产开发类),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全部投资且正式投产后,按经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中国民营企业500强项目的,再分别追加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四)设立招商引资企业贡献奖。凡在康县投资的产业项目(不包括房产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开始纳税的次年,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五)鼓励支持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对招商引资企业研制的产品获得当年国家专利奖或甘肃省专利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注册成功一件国家生态原产地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六)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按照《陇南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给予扶持奖励。具体标准: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招商引资企业,除获得省级每户30万元奖励、市财政10万元奖励外,县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细分领域“行业小巨人”的招商引资企业,除获得国家每户50万元奖励、市财政20万元奖励外,县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事项由县工信局负责认定落实。

  (七)在康县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以及5000万元以上的服务性项目,县政府通过争取国家投资、多方筹措资金,优先安排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基础设施。

  (八)鼓励国内外旅游服务中介机构、企业或个人招徕游客到康县旅游,凡在康县旅游星级宾馆饭店、民宿等住宿1晚以上,且游览阳坝梅园沟收费景区的,一次性组团50人(含)以上的,每人次奖励30元;一次性组团自驾车辆在10台(含)以上的,每台车奖励200元;年度累计满3000人次的,每人次奖励5元,年度累计满5000人次的每人次奖励补贴10元;年度累计满5000人次以上,以5000人为基数,排名前十位的国内外旅游服务中介机构、企业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年度贡献奖,分别为:前3名奖励3万元,4至10名奖励1万元。以上奖励申请以康县星级宾馆饭店及民宿住宿发票复印件和水单、旅行社团号、车次牌号、抵离时间、游览景区及游客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旅游服务平台建成后,以平台数据为准),由康县全域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参照本政策第四章条款申报审批;奖励对象为国内外旅游服务中介机构、企业或个人;年度累计和排名贡献奖可重复享受,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九)鼓励省市驻康单位、县内外社会组织、团体、企业或个人,依托康县“一带一路”美丽乡村论坛永久会址及其它我县境内有接待会议能力的宾馆、民宿、农家客栈等,招徕会议,发展节会经济。凡在康县召开50人(含)以上节会活动,住宿在两晚(含)以上的,每人次奖励50元;奖励对象为节会引荐单位(社会组织、团体、企业或个人);奖励申请认定由康县全域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参照本政策第四章条款申报审批,一会一商议,每季度向政府申报一次,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十)鼓励投资者围绕政府掌握的核心旅游资源,投资经营康养、旅游服务项目和旅游产品开发,对投资开发经营所必要的基础设施,政府可通过争取国家投资、多方筹措资金优先投资建设。

  (十一)凡在康县落户的招商引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就业支持政策。

  (十二)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机构,对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资金不足,以及经营中周转资金有困难的,经评估确属有还贷能力的项目,由县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融资担保。

  第八条对符合现代制药、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规划,申请入驻康县工业园区产业孵化园的企业(项目),按《康县工业集中区产业孵化园标准化厂房企业入园租赁使用及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对落户康县的康养文旅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办法及优惠政策可另行商议。

  第十条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招商引资项目的或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优先提拔或进一步使用。

  第四章奖励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奖励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要求接受奖励的主体在引进项目竣工投运1年后,到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招商引资局)申报奖励。

  (二)申报奖励时应提交以下资料:①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及影印件;②投资者出具的介绍信;③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或合同及影印件;④工商、税务登记证书、企业法人身份证及影印件等对应件。

  (三)引进资金的认定,以资金使用单位、项目批准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审计部门共同出具的报告为准。

  (四)县招商引资局于每年年底前牵头召开发改、财政、审计、自然资源、统计、税务等单位参加的评审会,初步讨论年度招商引资奖励方案,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查批准、确定奖励对象、奖金金额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奖励方案兑现奖励。

  第五章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县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大厅),实行“全程代理制”、“联合审批制”等审批机制,采用“一条龙”、“一站式”“不来即享”“一次办成”等服务保障,由县客商服务中心协助投资者办理批复、发放有关证件。

  第十三条对“一事一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县委、县政府遵循“用一个会议研究所有问题,出一个纪要办理所有手续”的原则,按纪要结合有关法规政策从速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在所需资料齐备情况下,除对办理时限有专门规定的部门外,其他相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办理有关手续;有特殊原因的,有关部门说明原因,并限时办理;由上一级部门审批办理的,相关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妥有关转报手续;对办理时限有专门规定的,县直部门要将办理时限压缩一半,超时仍未办理的、人为造成重大问题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实行帮办式服务,对投资数额大、科技含量高,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增收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县上实行“保姆式”服务,县委、县政府确定县级领导联系包抓,指定相关部门帮办各种手续,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实行全程服务。需要省市办理手续的,帮办部门派专人负责协助办理。

  第十六条培育和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思路,积极引导法务、会计、评估、咨询、客商服务等中介机构,培养高素质的中介人才队伍,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七条开通投诉咨询服务热线0939—5128080招商引资投诉咨询服务热线电话,为投资者投诉及咨询了解康县县情、招商引资相关政策、项目推介、酒店餐饮等各种信息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八条所有省外投资者本人及直系亲属可申请康县常住户口,县公安机关应予积极办理落户手续。对户口不在康县的投资者,就业、养老、社会医疗保险等,享受与本县居民同等待遇。其子女上学入托在县权范围内可择优选择,校方应优先接收。

  第十九条县公安机关要建立外来投资者安全联系卡制度,并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增强外来投资者的安全感;县招商引资局应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为投资者义务提供法律咨询和营商环境法律服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外来投资者创办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

  第六章要素保障

  第二十一条为本政策适用的康县工业园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建筑红线1米外供水、污水、通电、通路、通信等基础设施。

  第二十二条电力供应。由县供电企业与县直相关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开辟绿色通道,根据招商引资企业用电负荷,优先改造线路,满足企业用电需求。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县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高管、核心科技技术人员,对县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发挥作用的金融机构和县级企业团队,根据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给予一次性等额奖励。

  第二十四条优化水、电、气报装服务,对于新引进县级重大招商引资的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规范要求,一律不得以各类许可、备案、证明等作为企业获得水电气供应的前置条件,不得向投资者强制指定水电气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确需指定的必须以清单形式公布,并列明指定事项、法律法规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以上各项优惠政策兑现,由县招商引资局会同相关部门予以确认,报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六条县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政策,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细化优惠措施,制定本行业的优惠办法或具体措施。

  第二十七条对未按约定兑现承诺或运营期间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招商引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享受的优惠或奖励,并对已享受的优惠或奖励进行追缴。

  第二十八条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如与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相抵触,或因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10.文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文县投资兴业,促进文县重点产业培育发展和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甘肃省关于大力支持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若干措施》(甘政办发〔2020〕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甘政办〔2021〕27号)、《陇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陇政办发〔202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文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政策适用范围

  在文县注册公司并进行项目投资建设的省外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在省外长期居住创业的甘肃籍企业业主、自然人。

  二、用地保障政策

  (一)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

  (二)对符合文县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除房地产开发类)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分批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金可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上地出让价款的50%,剩余价款原则上在一年内缴清,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在两年内全部缴清。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三)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对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重点鼓励类投资项目争取优先上报为省级重点项目,积极争取省级重点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支持;对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的重点鼓励类投资项目优先上报为市级重点项目,对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鼓励类投资项目优先列入县级重点项目。建立县级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储备库,确保项目用地需求。

  三、财政奖补政策

  对符合重点发展产业方向、投资额度大、产出效益高、示范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企业给予激励型奖补。

  (四)设立固定资产投资奖。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3000万元及以上且投产开业的制造业项目给予奖励。其中,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及以上且投产开业的制造业项目,由县政府逐级上报省政府奖励: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一50亿元且投产开业的制造业项目,由市县政府共同奖励,依据《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陇政办发〔2021〕83号)文件,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资金市政府承担25%,县级财政承担75%;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一5000万元以下且投产开业的制造业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奖励。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需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予以评估认定。

  (五)设立经济贡献奖。参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21〕27号),“支持市县政府充分使用财政奖补手段,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自主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设立县级经济贡献奖。对投产满一年对县级财政贡献2000万元及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视其对地方财力的贡献程度,前三年税收留县级财政部分,可通过“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落实特殊优惠政策,由企业用于增加研发投入及投资再生产等。

  (六)对符合文县产业政策入驻标准化厂房的招商引资企业,可享受第一年免全年租金、第二年免50%租金、第三年免25%租金的优惠政策。

  (七)经认定属劳动密集型且安置就业岗位300人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可由县政府筹资配套建设标准化厂房、员工宿舍楼等基础设施。企业投产后前三年内供企业免费使用,三年后按市场价供企业租赁使用,并支持企业按照建设成本购买。

  (八)鼓励和支持招商引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按照《关于深化落实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陇办发〔2021〕85号),对申报市上给予奖励的企业,县政府再次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备案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创建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奖励:对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7.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对获得省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的企业,奖励5万元。

  (九)鼓励支持招商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甘肃省股权交易中心上市挂牌融资,支持企业利用好资本市场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按照《陇南市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办法》(陇政办发〔2021〕75号)给予扶持奖励。具体标准: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最高奖励200万元;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最高奖励100万元;企业在甘肃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且实现融资的,最高奖励50万元。

  (十)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名录库的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流通的招商引资企业,按照《陇南市工业提质转型和商贸流通企业升级引导资金奖励办法》(陇工信发〔2021〕161号)给予扶持奖励。在市上奖励的基础上,按照《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文政办发〔2022〕66号),县政府再次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年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企业、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4万元。

  (十一)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按照《陇南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陇办发〔2021〕96号)和《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文政办发〔2022〕66号)》给予扶持奖励。具体标准为:对新认定为国家专精新特“小巨人”的招商引资企业,在获得国家每户奖励50万元、市级每户奖励20万元的基础上,县级财政每户再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招商引资企业,在获得省级每户30万元奖励、市级每户1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县级财政每户再奖励5万元。

  (十二)对当年获得国家级质量奖的招商引资企业,县级财政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质量奖的招商引资企业,县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当年获得市级质量奖的招商弓资企业,县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三)对新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招商引资企业,在市上奖励的基础上,县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获得“中华老字号”“甘肃老字号”的招商引资企业,县级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4万元、2万元;对招商引资企业研制的产品当年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县级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招商引资企业研制的产品当年获得甘肃省专利奖的,县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项目引荐人奖励政策

  (十四)对项目引进起决定作用的中介机构、引荐人(不包括县属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予以奖励。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除房地产开发类),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全部投资且正式投产后,经认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中国民营企业500强项目的,再分别追加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五)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招商引资项目或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优先提拔使用。

  五、特殊优惠保障政策

  (十六)招商引资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持有居住证的,享受当地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同等政策。子女入学方面,申请转入文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安排学校就读:报考普通高中的,享有与本县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资格,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七)鼓励县重大招商引资企业积极参与投资文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六、保障支持服务措施

  (十八)县级财政每年筹措不少于1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本政策所涉及的县级奖补资金兑现及招商引资年度考核的表彰奖励。

  (十九)对落户县内园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不含购买土地费用)及以上的工业制造类招商引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为其提供建筑红线1米外供水、通电、通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如需要租用临时办公场地的,免收一年场地租赁费。

  (二十)对招商引资企业在县内所生产的产品实行“互保共建”,依法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并在相关展销活动中优先推介宣传。

  (二十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开设招商引资代办服务窗口,对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事前介入、事中帮办、事后跟踪”的全程保姆式服务。

  (二十二)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包抓机制,组建工作专班,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机制、一抓到底”的原则,推动项目落地实施。

  (二十三)县金融办协调金融机构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多元低成本融资服务。依法引导政府类融资担保公司,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二十四)开通招商引资咨询服务热线电话,为投资者咨询了解文县县情、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推介项目、酒店餐饮等各类信息提供便捷服务。

  (二十五)县司法局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县纪委监委设立优化营商环境投诉服务热线,依法保障客商合法权益。

  七、其他政策

  (二十六)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产业发展规划、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预期经济效益好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总部经济落户在文县的企业,可通过“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落实特殊优惠政策。

  (二十七)县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优惠政策,进一步细化落实措施,加大支持力度,推进招商引资项目早日落地建成。

  (二十八)对未按约定兑现承诺或运营期间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招商引资企业,取消享受的优惠或奖励,并对已享受的优惠。或奖励进行追缴。

  (二十九)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本政策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相符的,或因政策调整而与国家法规政策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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