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富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富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富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富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1日
富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县内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本政策只适用于与我县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并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企业。
第一条对于招商引资项目土地采取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对于入驻我县工业园区或自建厂房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限的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租赁期满且符合规划、用地等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
第二条对在建设期间的生产性企业,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属县级留成的,实行免收政策,不能免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三条对富县税收做出重大贡献的招商引资企业,实行先征后奖,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按“三免两减半”享受五年财政奖励(即按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比例奖励纳税人)。
第四条对招商引资项目,优先保障水、电、气等生产要求的使用,并执行最低价格标准。我县每年分配的土地、环保等控制性指标向招商项目倾斜。
第五条对招商引资落地项目,实行代办员制度,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委派前期手续代办人员,全程为企业代办土地选址、注册公司、项目审批在内的所有前期手续。
第六条对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在政策方面依据法律和法规,采取一企一策,个案处理。
第七条成立富县招商引资企业家协会,为企业家提供交流、借鉴、学习的平台。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外来投资者颁发《荣誉市民证》,优先推荐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并享受与县内居民同等的教育、医疗等政策。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本政策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富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营造全社会招商引资的浓厚氛围,在全县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指协助项目投资方与富县建立直接联系,且在项目引进中跟踪协调、发挥明显作用,成功为富县引进项目的引资人。引资人包括境内外中介组织、团队、单位(不含本县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条件
凡申请政府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环保等相关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引进资金是指引入县内外资金,不包括财政性资金;
(三)由投资者独资或控股,在我县注册为企业法人且税收由我县税务部门直接征管的项目;
(四)已经签订正式投资合同,办结备案、规划、土地、环评等相关手续,并实质性动工的招商引资项目;
(五)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奖励标准
符合奖励条件的招商项目,按项目类别分别达到:工业类项目,投资强度180万元/亩,亩均产值150万元,亩均税收20万元;农业类项目,投资强度100万元/亩,亩均产值80万元,亩均税收10万元,同时达到合同约定的社会效益;其他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执行。再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引进固定投资额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项目的,落地开工后奖励引资人10万元,投产达效后再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引进固定投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项目的,落地开工后奖励引资人20万元,投产达效后再给予15万元奖励;
(三)引进固定投资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不含5亿元)以下项目的,落地开工后奖励引资人30万元,投产达效后再给予20万元奖励;
(四)引进固定投资额5亿元(含5亿元)以上项目的,落地开工后奖励引资人50万元,投产达效后再给予30万元奖励;
(五)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到我县兴办产业类项目固定投资达到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落地开工后奖励引资人100万元,投产达效后再给予50万元奖励。
四、引资人认定和申报程序
(一)引资人申报及认定
1.凡符合招商项目奖励条件的引资人,在项目合同签订前,凭以下材料到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引资人申报登记手续:
(1)项目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
(2)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引资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投资者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引资人,视为一个引资人团队。
3.投资人不能以引资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
(二)奖励申报程序
1.备案。引资人到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
2.认定。对引资人的认定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根据具体项目确定相应部门为审核牵头单位,由县纪委、县经发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县审计局、县市场局等相关单位组成审核小组对投资企业、项目情况以及引资人进行综合审核认定,确定奖励标准和奖励额度。
3.公示。审核结果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在富县人民政府网站、县电视台、政府信息公示电子屏等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奖励对象,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报县政府决定是否给予奖励。公示期无异议的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后,由财政部门落实奖励资金。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资人由相关部门向其说明理由。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富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推进全县经济转型发展,客观公正评价各招商单位工作成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相关部门单位。
第二条 考核分值。按照累计计分方式计算,上不封顶,按照由高向低依次排序。
第三条 考核方式。考核工作实行月统计、季通报、年考核,年终考核按百分制换算后排名,纳入全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四条 不纳入考核范围的项目。财政投资项目、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地产项目。
第五条 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考核内容
各纳入考核单位以项目到位资金、质量等综合情况予以考核。
(二)计分标准
1.基础分值(70分)。按照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情况计分。
2.项目实施。各纳入考核单位年度内每引进一个产业项目计13分。其中:项目开工计5分,建成运营计8分。
3.重大项目。引进投资额1亿元以上并开工的项目除基础分值外每个项目一次性再奖励10分。
4.参加省市投资促进活动。按要求积极组织参加省、市、县举办的各项招商引资活动,每次计2分。
5.招商信息报送。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项目信息每月计2分,按时报送招商动态等综合工作资料每月计2分。
6.策划包装项目。每策划包装1个项目计1分,最高计5分。
第六条 项目资金认定。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的认定标准,按省商务厅和省统计局印发的《陕西省招商引资(内资)统计制度》的要求,提供相关举证资料(银行票据、设备订购单、付款凭证等能够证明项目投资情况的票据复印件),予以认定;没有相应资金到位证明或相关证明不足以印证资金到位情况的不予认定。
第七条 奖励标准。对列入考核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部门分别奖励前三名(工业园区管委会同乡镇一并考核),对排名前三名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未下达招商引资任务指标的单位,引进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和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分别奖励5万元和10万元。
第八条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抄送:县委及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
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