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提升我县投资发展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中、省、市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投资新建且符合产业发展目录的高端精细化工、装备制造、苹果全产业链等产业,均享受中、省、市和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来长投资的客商,实行“保姆式”“一条龙”服务,严格执行“首问负责、服务承诺、挂牌保护、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高效率、高节奏完成招商项目前期申办手续。
第四条 土地政策
凡来我县投资企业所需土地由县政府统一办理用地手续,新增建设用地报省政府审批,存量建设用地由县政府审批,根据用途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供地。工业项目根据《长武县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试行)》供应,可采取缩短出让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21〕21号)文件规定,“十四五”初期,凡招商引资工业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资、亩均收入、亩均税收分别在525万元、658.2万元、29.8万元以上的,以后逐年均按提高5%标准执行。
1.对于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3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除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业用地出让价格进行招拍外,项目建成后县财政给予每亩地5万元的一次性基础设施奖励。
2.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至3亿元(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用地,除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业用地出让价格进行招拍外,项目建成后县财政给予每亩地4万元的一次性基础设施奖励。
3.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用地,除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业用地出让价格进行招拍外,项目建成后县财政给予每亩地3万元的一次性基础设施奖励。
第五条 为投资亿元以上的企业提供“六通一平”条件(供水、排水、供电<专线除外>、供热、燃气、道路、场地平整)。以上所需的管道、线路免费铺设或架设至围墙外,按企业生产用电需求,无偿提供双回路供电线路至厂区外围。
第六条 对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县政府以“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待遇。
第七条 收费政策
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一律按中、省、市标准执行,规费有上下限标准的,均按下限收取。属于我县收费的,全部予以免收。
(1)免收市政设施挖掘占用费;
(2)免收城市排水入网费;
(3)免收建筑工程卫生费;
(4)免收环卫垃圾押金;
(5)新办生产性投资企业及原有生产性企业增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除水费、电费、环保税、污水处理费外,按中、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最低标准收取。3年后,按照《咸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费。
第八条 税收政策
凡是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的,且当年度主营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奖励政策
1.新引进项目建成后的前五年,实际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分别按县财政留成部分的50%、30%奖励给企业。
2.对新引进项目,在建设周期内取得银行贷款的企业,按照实际贷款银行发生额给予1年期30%的贴息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补贴政策
高端精细化工类项目(投资5000万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装备制造类项目(投资3000万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苹果全产业链深加工项目(投资1000万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享受以下政策:
1.租赁厂房补贴: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的,第1至3年租金由政府全额补贴,第4至5年租金由政府、企业双方各负担50%。
2.自建厂房补贴:采用自建方式并按合同约定如期建设投产的,高端精细化工类项目厂房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装备制造类项目厂房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苹果全产业链项目厂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县政府在投产当年按照厂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奖励50元。
3.运输成本补贴:企业投产后,对高端精细化工类项目、装备制造类项目投产后年上缴税收达1000万元及以上、苹果全产业链项目投产后年上缴税收达500万元及以上,连续3年按照当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新落地项目,由一个部门牵头,安排专人协助办理注册登记、土地报批、工程报建等手续,直至项目建成投产。
第十二条 为落户企业创造宽松的生产和经营环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企业摊派或变相摊派各种费用和物资。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投资及建设任务,否则,取消合同约定优惠扶持政策。若在土地交付后6个月内未启动建设,县自然资源部门有权收回土地。
第十四条 本政策中涉及的所有奖励资金,自企业正式纳规后一年内奖励到位(单笔奖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一年内分两次付清)。
第十五条 若因中、省、市政策调整,本政策与中、省、市政策不一致时,按中、省、市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长武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长政发〔2018〕13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政策由长武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