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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3版)的通知

不详  2023-11-24  合肥市人民政府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业:

  《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3版)》已经2023年3月21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3月31日

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3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全省持续深化“一改两为”全面提升工作效能大会精神,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合肥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开办企业

  牵头市领导:刘卫宝;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围绕服务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延伸企业开办服务链,稳步推进企业准入、注销“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拓展集成服务质效。开办企业指标进入全国标杆行列。

  1.优化现有的企业开办、注销、全程电子化等系统,实现一个端口统一对外,形成企业准入、变更、注销等多场景应用。进一步延伸企业开办集成服务功能,全面接入水、电、气开户和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羚羊工业互联网平台,为新开办企业提供生产经营、金融信息、数据集成等服务。〔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数据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公积金中心、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信局、合肥供电公司、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

  2.在全市范围内深入推进“一业一证一码”“证照联办”改革,拓展涉企高频事项的“一件事一次办”。通过营业执照二维码展示许可审批等信息,逐步实现涉企证照事项“一网通办、一照准营、一码共享”。〔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牵头,市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

  3.稳步推开企业变更“一件事”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手续后,变更登记信息同步推送至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办理后续业务时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公积金中心、市医保局、市税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市数据资源局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6月底前完成〕

  4.全面推开“证照并销”改革试点,对于市场主体登记后置审批、备案等事项,按照成熟一批、纳入一批的原则,与营业执照进行一并注销,部门间通过信息共享,互认注销结果信息。〔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6月底前完成〕

  5.全面推开“强制注销”改革试点,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已届满三年、无欠缴税费和发票领用信息、无在缴社保人员和拖欠工资记录、无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权利、无在诉案件和待执行案件、无股权质押或被冻结的企业,由登记机关依据职权实施强制注销,健全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促进企业优胜劣汰。〔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中院、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自规局、市数据资源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

  6.持续提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电子档案系统公示、展示信息运用认可度和覆盖面。〔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中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公积金中心、市医保局、市税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相关单位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7.推动“个转企”增量提质,调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方式,由原来的“先注销、后成立”改为“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成立日期等事项保持不变,免收各类换证费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8.进一步便利企业开立银行账户,通过线上平台申请营业执照时,经企业授权同意后,线上平台实现实时推送开办信息给开户银行,企业预约账号、账户信息等通过线上平台与税务、人社、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现实时共享。优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加快实现实名验证、清税等信息实时共享。〔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公积金中心、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9.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连锁门店信息变更,大型企业分支机构办理人员、经营范围等不涉及新办许可证的信息变更时,在同一级别区域范围内可实行集中统一办理。〔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0.全面清理对市域内企业跨区域经营、迁移设置的不合理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擅自增加企业办理跨县(市)区迁移的前置条件,阻碍企业自由迁移,实现市域内迁移“一次办结”。〔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二、劳动力市场监管

  牵头市领导:赵明;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加强企业用工和重点群体就业服务保障,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劳动力市场监管指标保持全国标杆水平,进一步争先进位。

  11.建立合肥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强化供需对接。进一步完善社区“三公里”就业圈,探索互联网+就业模式。建立用工蓄水池、周转池。开展直播带岗云招聘活动,做好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市人社局负责,2023年11月底前完成)

  12.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提升行动,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综合发展水平星级评价。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清理整治。举办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大赛。建设合肥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提供用工服务实名登记系统,加强用工统计指导,提升服务水平。(市人社局负责,2023年11月底前完成)

  13.以货运、网约车、网约配送等行业的头部平台企业为重点,推动平台企业与工会、劳动者建立协商协调机制,签订集体合同(协议)。推广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中心。依法保护新业态和灵活就业人员权益,逐步提高社会保障覆盖面。(市总工会、市人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

  14.实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专项行动,健全完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体系,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推广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中心。以工伤保险为突破口,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覆盖面。强化源头培训,扩大政策法规知晓面。(市总工会、市人社局牵头,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5.举办规范企业劳动用工“云讲堂”,提高劳动法律法规知晓率,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举办“合肥市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竞赛”,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员专业技能,打造一支专业化劳动维权队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6.落实根治欠薪长效工作机制,压实各方责任,加快智慧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对工资拖欠行为的监控预警功能。落实劳动保障诚信评价体系,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综合运用信用惩戒、行政处罚、刑事问罪等手段,强化结果运用。完善权责清单,进一步明确建设领域市场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主体。(市人社局牵头,市根治欠薪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7.完善人才政策链条,落实跨区域人才互认、境外职业资格等级认定,建设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层次人才队伍。推进合肥市专业技术职称网上申报系统建设,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现“一网通办”,逐步推行电子证书,开放证书信息查询和核验服务。(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8.持续推进人社服务“提速办”“就近办”“打包办”,加大“社银一体化”服务网点建设力度,打造步行15分钟、乡村辐射5公里人社便民服务圈。推进综合柜员制,实现征缴、养老、工伤、失业、社保卡等社保类业务“一窗通办”。推动失业保险稳岗、一次性扩岗补助、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及更多优惠政策“免申即享”“直补快办”。(市人社局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三、办理建筑许可

  牵头市领导:何逢阳;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

  巩固区域评估、用地清单制、多测合一、联合验收等改革成效,进一步精简环节、压缩耗时、减免费用,持续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便利度,全面提升建筑质量控制水平。办理建筑许可指标力争进入全国标杆行列。

  19.深化“一张蓝图”“多规合一”“多测合一”等空间数据平台建设与应用,强化与工程建设审批管理平台有效数据传输,夯实城市规划设计基础。进一步优化整合市区两级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专家会、业务会等,制定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标准化流程、简化规划方案公示条件。〔市自规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1月底前完成〕

  20.深化工业类项目“拿地即开工”改革。健全用地清单制,依托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将区域评估成果及免除或简化单项评估的应用指南纳入“用地清单”,一次性告知。(市自规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6月底前完成)

  21.深化项目建设审批事项清单化管理,建设单位获取项目代码后,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区域、行业等要素生成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项目审批服务一张图”,明确细化审批事项前后置关系、审批流程、申请材料等内容,进一步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市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6月底前完成)

  22.进一步推进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系统数据对接,推动审批结果文件电子化和实时共享,全面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全流程在线审批。(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自规局等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8月底前完成)

  23.使用不动产单元码作为地块唯一标识,实现“一码关联”信息共享集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地籍图公开查询。(市自规局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24.对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含二次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个人住宅装饰装修,不涉及较大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非市政道路建设改造或整治工程,探索简化办理施工许可证程序,优化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推行“桩基先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批复后,可单独办理桩基施工许可。(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25.一般工业企业建设工程项目(除特殊建设工程项目以外)探索简化施工许可前的施工图联合审查程序,配套完善告知承诺、抽查、信用评价和遴选等工作机制,强化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26.探索取消首次质量监督会议检查环节,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同步告知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基于风险分类的差异化监管体系,对于小型低风险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只检查一次,且无需建设单位到场。(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27.推进工程项目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体系建设。〔市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8月底前完成〕继续深化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规范服务内容,推动建筑师负责制提标扩面。(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28.探索促进安全机制和绿色建筑发展相关措施,依法依规完善建筑监管框架,包括施工活动中各类安全生产机制,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及地区实际的绿色建筑标准等,全面提升建筑质量控制水平。(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29.简化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即视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在线核验并获取验收意见书,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深化“验收即拿证”新模式,全面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不动产登记系统数据全面共享,减少企业申报环节。(市城乡建设局、市自规局牵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四、政府采购

  牵头市领导:张泉;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公管局。

  政府采购交易活动全面实现“掌上办”,减轻企业负担,提升服务品质。政府采购指标进入全国标杆行列。

  30.全面免收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清理没有法律规定的质量保证金和风险金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财政局、市公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3月底前完成)

  31.推进现有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服务系统功能延伸到移动端,全市范围内政府采购交易活动全面实现“掌上办”。(市公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6月底前完成)

  32.开展政府采购服务品质专项提升行动,从市、县两级主管预算部门选取100个政府采购项目,对项目全流程进行分析评估,进一步规范质疑投诉、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及支付管理,全面提高为企服务水平。〔市财政局、市公管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5月底前完成〕

  33.持续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建立采购需求审核制度,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市公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4.加快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应用,实施电子证照在政府采购领域“一照通办”。(市公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6月底前完成)

  35.推行“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信息公开,让市场主体可在线查看,采购活动电子留痕可溯可查,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市财政局牵头,市公管局、各级预算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6.探索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发展模式,运用政府采购政策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城市建设。(市财政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局、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五、招标投标

  牵头市领导:张泉;牵头单位:市公管局。

  着力推进招标投标服务创新,持续打造规范高效、公平公正、开放透明的招投标市场体系,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招标投标指标进入全国标杆行列。

  37.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督促招标人依法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督促采购人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市公管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6月底前完成〕

  38.针对技术复杂项目的招标文件,督促招标人建立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重点审查招标需求、门槛以及打分因素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不合理评审因素、排斥潜在投标人等问题,确保公平公正,减少质疑投诉,提高招标效率。〔市公管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9.进一步降低投标人的交易成本。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人提供信用承诺后免缴投标保证金。单项合同估算价1亿元及以下的政府投资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试行免缴诚信企业投标保证金。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项目,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免除投标担保。〔市公管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6月底前完成〕

  40.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实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示或公开制度,将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积极推动招标人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市公管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6月底前完成〕

  41.全面应用交易“掌上办”,通过数字证书“掌上用”、开标过程“掌上看”、异议质疑“掌上问”、成交结果“掌上查”、问题投诉“掌上提”、电子合同“掌上签”,实现交易活动“掌上办”,助力招标投标全面迈入“掌上时代”,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市公管局、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6月底前完成〕

  42.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积极压缩进场交易项目自项目登记到中标通知书发放的场内流转周期。督促招标人在法定时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线订立合同并公开。〔市公管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43.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建立专家评审行为分析系统,加强信息归集分析,健全多维度的评标专家评价体系,实现评标专家日常动态管理,推动专家评标评审公正廉洁。〔市公管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6月底前完成〕

  44.健全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在本地区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并按照规定将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对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进行公开。〔市公管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45.充分依托行政监督平台在线获取交易信息,强化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探索完善智慧监管手段,及时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违规行为。探索线上平台实现标后履约管理信息的整合、共享,提高标后履约监督管理实效。〔市公管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六、获得电力

  牵头市领导:张泉;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合肥供电公司。

  持续推进电力报装简审批、降成本,落细落实“三零”“三省”服务,强化供电可靠性管制。获得电力指标进入全国标杆行列。

  46.优化电网投资界面延伸到建筑区划红线的办电流程,对符合条件的高压普通用户,逐步取消设计审查、中间检查和外部工程实施环节,办理环节压缩为“用电申请、供电方案答复、竣工验收与装表接电”。〔合肥供电公司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6月底前完成〕

  47.全面落实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20千伏(kV)及以下用户200米以内电力接入工程审批告知承诺制,2个工作日内完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将35千伏(kV)用户电力接入工程纳入并联审批,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审批结果实现线上查询、下载打印。〔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规局、市林园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合肥供电公司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48.有序推进小微企业低压接入容量提高至200千瓦(kW)。持续清理规范供电行业收费,开展转供电加价清理,深入推进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市发改委、合肥供电公司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49.扩大共享电子证照类型,深化居民“刷脸办电”和企业“一证办电”应用,实现供电企业通过线上方式常态化获取立项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深化电子签章技术应用,实现服务需求提出、供电方案答复、供电合同签约、服务质量评价、竣工资料提交等全流程线上办理。〔市发改委、合肥供电公司牵头,市公安局、市数据资源局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6月底前完成〕

  50.建立健全供电可靠性管制机制,推广不停电作业技术,规范公布停电、供电基础设施供应质量、可靠性和可持续性等信息。提升配电自动化覆盖率,试点无人机在配网运维巡视应用。全市城网用户平均停电时间不超过1.3小时,农网用户平均停电时间不超过3小时,较2022年压缩25%,供电可靠性指标位居全省前列。建立健全服务中断或供给不足等补偿或财务惩罚机制。〔市发改委、合肥供电公司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七、获得用水用气

  牵头市领导:何逢阳;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供水集团、市燃气集团。

  持续优化用水用气报装一网通办,进一步简化报装手续、降低办理成本、提升服务质量。获得用水用气指标进入全国标杆行列。

  51.推进用水用气申请报装、故障报修、过户销户等高频服务事项“全程网办”。强化身份证、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书等信息共享,实现用水用气“零材料”报装、“不见面办理”。〔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数据资源局、市自规局、市供水集团、市燃气集团等公用企业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52.优化用水用气报装前置服务,完善提前介入项目机制,规范现场勘察、设计和外线工程施工等全过程管理。〔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供水集团、市燃气集团等公用企业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53.严格落实建筑区划红线外用户水气接入“零负担”要求,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水供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土地开发成本,严禁变相增加企业负担。〔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自规局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54.深入推行水电气网(宽带)联合报装机制,实现一表申请、一口受理、联合踏勘、一站服务、一窗咨询。〔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办公室,合肥供电公司、市燃气集团、市供水集团等公用企业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

  55.进一步完善提前介入机制,将水、电、气、通讯等市政配套设施,在规划阶段即规划到地块红线附近,并实现市政配套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无感接入。〔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燃气集团、市供水集团、合肥供电公司、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办公室等公用企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56.推行燃气小微工程简易报价模式,对小型商业餐饮、瓶改管等项目制定“燃气工程+用气设备(参考)”的“1+N”定制套餐,实施套餐参考价,勘察现场时即进行报价,提升小型商业餐饮、瓶改管、醇基能源改造等项目的报装便利度及可预见性。〔市燃气集团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各燃气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57.完善用水用气报装过程中的实时查询、短信推送等功能,让用户随时知晓办理进度,提升服务透明度,打造用水用气新装业务“全生命周期”线上服务体系。〔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供水集团、市燃气集团等公用企业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58.建立从源头水源、水厂、管网到用户水龙头的水质安全保障机制和管控措施,建立专门的供水管网测漏管理机制和队伍,建设供水漏控DMA分区计量管理系统等,有效保障供水安全和可靠性。〔各县(市)区、开发区各供水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59.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以“不停一户气、不减一方气”为工作目标,发挥供气保障兜底作用,加快推动龙桥2座5万立方米的液化天然气(LNG)等储气设施建设,有序应对冬供应急期间的大负荷挑战。(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燃气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八、登记财产

  牵头市领导:何逢阳;牵头单位:市自规局。

  深化“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加快推进办事材料电子化,探索开展绿色登记。登记财产指标保持全国标杆水平,进一步争先进位。

  60.进一步完善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与核验,提升共享信息数据质量,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推进地籍数据信息实时共享。〔市自规局、市数据资源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61.进一步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在不动产登记中的应用,提高无纸化办公不动产登记案例占比,打造“绿色登记”模式。〔市自规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6月底前完成〕推广使用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存量房买卖网签电子合同。〔市房产局牵头,市自规局等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1月底前完成〕

  62.深入推进市、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缴纳税费“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全覆盖,实行一套材料、一次办结。进一步提升水、电、气联动过户质效。〔市自规局牵头,市房产局、市数据资源局、市税务局、合肥供电公司、市供水集团、市燃气集团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

  63.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全业务类型“一网通办”和“全程网办”,加快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平台建设。〔市自规局牵头,市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

  64.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地籍图可视化查询服务,做到市、县数据全覆盖。完善地籍图更新机制,拓展查询渠道。(市自规局、市数据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6月底前完成)

  65.进一步提高企业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推进“标准地”供地后“交地即发证”,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且利用现状无变化的厂房、仓库,申请转移登记即时办结。〔市自规局牵头,市房产局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6月底前完成〕

  66.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建立遗产管理人制度,针对确实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申请人书面承诺替代(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不动产所在地信用体系失信名单的申请人不适用)。〔市自规局牵头,市中院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6月底前完成〕

  67.全面实行“交房即发证”,以不动产单元代码为标识,实现网签合同备案和预告登记同步办,实现商品预售信息、备案合同信息与预告登记信息实时核验。建立商品房预交费用资金托管账户,保障购房人资金安全。〔市自规局、市房产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6月底前完成〕

  68.推进房产交易“一件事一次办”改革。综合运用互联网技术,加大和银行合作力度,实现房屋交易全链条、全环节在银行网点“一点集成办,一次就办好”。〔市自规局、市房产局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

  九、获得信贷

  牵头市领导:张泉;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持续推动驻肥金融机构加强对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力度,推进普惠金融扩面增量、提质降本,加快建立完善与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获得信贷指标保持全国标杆水平,进一步争先进位。

  69.优化升级合肥市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为科创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优化提升产业政策、电子保函、科创金融等专区服务功能,扩大“政信贷”业务规模,推动“政信贷”业务更好服务科创企业融资。(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

  70.加强金融科技创新,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资源积极创新线上信用贷款产品,拓展更多金融科技场景应用,重点支持科创企业、小微企业融资。依托市级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持续深化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更好实现融资需求和金融服务精准匹配。支持地方征信机构设立和发展,鼓励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等创新开发信用服务,为企业融资增信降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71.推动在肥金融机构积极设立科创金融专营机构,建立符合科创企业需求特点的授信审批模型,鼓励金融机构对科创金融专营机构建立差别化考核指标体系和不良贷款容忍度等配套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制定和落实尽职免责工作机制,提升融资服务能力。(安徽银保监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72.提升知识产权融资服务能力,完善知识产权融资相关支持政策,鼓励驻肥金融机构和平台公司积极创新知识产权融资产品和服务模式,持续加大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等支持力度,培育和引入市场化、专业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等,深入挖掘知识产权融资价值。〔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73.加大普惠小微融资支持,确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新增小微企业贷款1000亿元以上。持续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中期流贷及个体工商户贷款投放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暂遇困难的企业,不抽贷、断贷、压贷,着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安徽银保监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74.配合落实省级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增强银行敢贷、愿贷信心,提升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获贷率。进一步完善政府引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综合运用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降低信贷风险。推动金融机构加大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扩大银税互动等普惠性金融产品投放规模,促进线上化转型。(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75.提升政府性担保体系服务能力,2023年全市政银担业务新增规模不低于215亿元、支小支农业务占比不低于80%,撬动更多金融活水助力全市小微、“三农”等市场主体健康稳定发展。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76.继续做好续贷服务,市本级设立2亿元的续贷过桥专项资金池,继续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便利化续贷周转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要合理确定辖内续贷过桥资金池规模,继续开展便利普惠的续贷过桥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开展无还本续贷、循环贷、年审制贷款等优质续贷服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十、保护中小投资者

  牵头市领导:张泉;牵头单位:市中院。

  强化在利益冲突情况下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以及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利。加大信息及时披露力度,积极开展宣教活动,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不断规范公司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进入全国标杆行列。

  77.强化证券期货类纠纷诉调联动机制,落实诉调对接协议,引入专业调解组织,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做好证券期货类纠纷诉前调解工作,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转立案程序并完成线上送达、线上开庭等线上诉讼活动。(市中院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78.抢抓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机遇,强化协调调度、培训辅导、政策支撑,持续推动优质企业上市。向上市公司征集场景开放机会以及场景能力供给信息,为技术找场景,为场景找市场。提升万家企业资本市场业务培训质量,加大对再融资、并购重组方面的培训辅导,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加强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梳理摸排,引导上市公司规范经营,及时防范、化解、处置重大风险。(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79.服务保障科创企业高质量发展,优化处理涉科创企业中小投资者保护案件的立案、调解、保全、审理、执行以及延伸服务等流程。(市中院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80.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公司纠纷领域律师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降低中小投资者取证难度,提升中小投资者诉讼便利指数。(市中院负责,2023年8月底前完成)

  81.加强与券商投教基地合作,常态化开展理性投资、打击非法集资等公益类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做好金融知识、法律常识等宣传普及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协同做好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的整理和发布工作。(市中院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82.定期发布上市公司审判白皮书(2023年发布一次,以后每2年发布一次),常态化开展上市公司走访活动(每年不少于5家),定期向上市公司进行案件风险提示并提供防范建议。(市中院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十一、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牵头市领导:刘卫宝;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着力打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的全链条,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工作效能,努力建成国家知识产权强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指标进入全国标杆行列。

  83.围绕合肥市重点产业培育一批技术价值高、市场前景好、行业竞争力强的高价值专利。〔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84.探索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创新,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业务。(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85.出台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政策,推动创新主体开展专利开放许可和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畅通创新成果转化运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86.支持县(市)区、开发区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建设,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培训辅导等基础性公共服务,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87.以创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为契机,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严、大、快、同”保护体系机制,强化合肥原始创新、战新产业发展等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88.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调解、仲裁、公证工作,提高知识产权纠纷化解时效。(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89.积极参与深化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推动信息互通、执法互助、监督互动、经验互鉴。(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90.高质量运行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完善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平台职能,全面提升服务全市创新主体的能力。〔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十二、跨境贸易

  牵头市领导:赵明;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庐州海关。

  持续深化通关便利化改革,推进监管制度创新,推广“单一窗口”应用,降低通关成本,提高通关效率。跨境贸易指标进入全国标杆行列。

  91.加强铁路信息系统与海关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共享,实现相关单证电子化流转,大力推广铁路口岸“快速通关”业务模式,压缩列车停留时间,提高通关效率。(庐州海关、市发改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92.持续推进“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改革,为企业提供多元化通关申报模式选择。深化“长三角海关特殊货物检查作业一体化”改革,积极探索扩大试点货物及适用企业范围。(庐州海关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93.持续推动“船边直提”“抵港直装”“联动接卸”模式,强化港区作业保障能力,提升通关物流效率。(庐州海关、市交通运输局、省港口集团合肥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94.推进安徽自贸试验区合肥片区RCEP企业创新服务中心建设。(安徽自贸试验区合肥片区管委会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加强AEO企业信用培育力度,做好信用政策宣传,精准服务AEO企业。进一步推广关税保证保险、汇总征税、自报自缴等便利措施。(庐州海关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95.推进合肥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引入国内国际仲裁资源、成熟的国际仲裁经验和与国际接轨的仲裁规则,在自贸区构建融合商事仲裁裁决、调解等法律服务的“一站式”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新平台。(合肥仲裁委、安徽自贸试验区合肥片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1月底前完成)

  96.推进科研设备、耗材跨境自由流动,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市科技局、庐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97.加快多式联运发展,持续推广合肥港集装箱进出口无纸化、5G技术应用。实现港口区块链技术应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98.推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拓展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业务(1210),壮大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建设使用海外仓120个以上。继续推广“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等政策,建设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庐州海关、市商务局牵头,经开区管委会、庐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99.推广应用中国(安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特色服务功能,促进国际贸易物流作业协同和通关效率提升。(市商务局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00.依企业申请,推进收发货人免陪同查验,建设进出口远程监管“慧视”平台,实现与综保区“集中查检”双项互补,逐步提高关区免陪同查验比例,力争达到70%。(庐州海关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01.进一步压缩正常出口退(免)税平均办理时间,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4个工作日以内。一、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平均办理时间保持在3个工作日以内。(市税务局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02.强化口岸、货场、专用线等货运领域收费监管,依法规范船公司、船代公司、货代公司等收费行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十三、纳税

  牵头市领导:张泉;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持续深化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加快实现税费政策“直达快享”、办税缴费便利便捷、税费申报简化优化。纳税指标保持全国标杆水平,进一步争先进位。

  103.采取“热线+窗口+云上+工单”分布式服务新模式,打造“问办一体”服务新格局,最终建设成“问、办、查、评、送”一体化纳税服务新模式。(市税务局负责,2023年11月底前完成)

  104.统一、简并印花税纳税期限,按次改按季,无税不申报,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实行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预填申报。将小额快速退税受理即办范围由500元以下调整为5000元以下。(市税务局负责,2023年11月底前完成)

  105.探索“一站式”办结模式,打通部门之间业务壁垒,落实“兜底服务”和“最多跑一次”,实现所有纳税人端发起的业务“一站式”办结。(市税务局负责,2023年11月底前完成)

  106.推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协同共治机制,加强企业研发立项、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等信息共享,推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市税务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1月底前完成)

  107.落实“纳税信用绿卡”联合激励,对A级纳税人提供金融贷款、招投标、评先评优等方面激励措施。(市税务局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公管局、市经信局、市城乡建设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08.在实现代征税款逐笔电子缴税且实时入库的前提下,向纳税人提供电子完税证明。(市税务局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

  109.强化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缴费人之间的沟通联系,确保纳税人缴费人的急难愁盼事项有人问、有人管。(市税务局负责,持续推进)

  十四、执行合同

  牵头市领导:张泉;牵头单位:市中院。

  加强数据共享应用,探索创新审理方式,持续提升诉讼质效,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执行合同指标力争进入全国标杆行列。

  110.开展长期未结诉讼案件专项清理,健全案件繁简分流甄别机制,推动简案快审。优化小额诉讼等诉讼程序,拓展适用范围。(市中院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加强部门联动和统筹协调,推进解纷“一件事”改革。(市司法局、市中院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11.加强审判流程节点管控,推行“65432”审判管理工作法,建设审判流程节点监督平台,缩短争端解决周期。(市中院、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12.探索建立试行民商事案件二审巡回审判制度,优化全市法院一、二审案件流转程序和用时。(市中院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13.探索创新审理方式,打造融合云上法庭系统。开发一键开庭、一键配置、一键调度等新功能,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智能服务,优化审理流程,提升审判质效。(市中院、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14.完善智慧法院,加强智能化建设,在市中院推行无纸化办案模式,实现办案全流程无纸化,提高办案效率。(市中院、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15.建立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与自贸区仲裁机构加强涉外商事纠纷诉讼与仲裁对接工作,为国内外当事人提供国际化、便利化纠纷解决方式。(市中院牵头,市司法局、合肥仲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16.推行12368“人工+智能”诉讼服务热线新模式,实现咨询答复智能化、案件查询高效化,推行7×24小时不打烊服务。(市中院、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17.加强网络司法拍卖金融服务,推行“互联网+金融+保险”一键贷款新模式,助力提升涉执资产处置效率。(市中院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18.建立执行数据共享协同管理平台,实现人口信息、婚姻信息、车辆信息等数据内网一键查询,加强执行核心业务功能和数据资源深度融合,实现执行业务数据的双向汇聚,提升办案、指挥、监管和辅助决策能力。(市中院牵头,市数据资源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19.探索建立涉知识产权小标的案件快速执行机制。(市中院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烟草专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20.建立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登记承诺制度,将企业等市场主体承诺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引入法院送达系统,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市中院、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21.探索建立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自动生成和推送机制,裁判文书生效后3日内,案件管理系统生成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并推送各方当事人。(市中院、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22.试行电子送达+区块链核验,文书送达同时进行区块链存证,支持当事人及社会第三方机构通过互联网司法区块链平台,对接收的司法电子送达文书进行在线核验。(市中院、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十五、办理破产

  牵头市领导:张泉;牵头单位:市中院。

  推进破产审判改革创新,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推动企业破产市场化、法治化运行,着力提升办理破产整体质效。办理破产指标力争进入全国标杆行列。

  123.建立各职能部门协同的破产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解决破产企业状态变更登记、破产企业相关人员任职限制登记、破产涉税事务办理、破产案件档案管理等问题。(市中院牵头,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规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庐州海关、市税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市档案馆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24.优化工业用地司法处置审批流程,有效盘活破产企业涉土地等资产,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市中院、市自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3月底前完成)

  125.深入推进破产“预重整”“预清算”制度,建立健全庭外重组、清算与司法重整、清算衔接机制。建立破产事务公共服务中心,一站式受理有关公共事务管理的事项申请,对破产事务进行集约化办理。优化重整企业在税务、金融、市场监管、招投标等重点领域信用修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为具有营运价值的破产重整企业提供必要的纾困融资。(市中院牵头,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公管局、市司法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工商联、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26.推进破产财产在线查控,破产管理人经身份核验后,可以申请通过在线查控系统查询、控制债务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市中院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自规局、市房产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公积金中心、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27.探索破产资源嫁接联动工作机制,将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人招募与招商项目充分嫁接,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匹配。(市中院、市投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28.常态化开展“执转破”工作,提高适用简易程序的破产案件比例,推动一批执转破案件快审快结。(市中院牵头,全市两级法院、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十六、市场监管

  牵头市领导:刘卫宝;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环节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市场监管指标进入全国标杆行列。

  129.深入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扩大多部门联合监管范围和领域,推行“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模式,实现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深入推进“智慧化+信用化+网格化”监管,健全完善“通用+专业”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机制,持续增强监管的公正性、精准性、有效性。〔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30.健全信用风险预警机制,推行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证明。全面推行信用核查,推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资金安排、评先评优、公共服务等事项中全面查询使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力争“应查尽查”“应惩尽惩”。〔市发改委牵头,市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31.开展信用提升行动,深入探索实施触发式监管、信用惩戒缓冲、抽查容错等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强化失信主体名单管理,降低市场主体严重失信率,力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数量占存续企业数量比例低于1%。〔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牵头,市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32.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等平台,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实施非现场监管、移动监管。开展监管“一件事”改革,推进流程再造、制度重塑,深化场景应用,提高综合监管效能。〔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数据资源局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33.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执法,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开展医药、互联网等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和市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34.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防止任性执法、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完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体系,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受惠面。严禁未经法定程序要求普遍停产停业,杜绝“一刀切”“运动式”执法。〔市司法局牵头,市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35.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形成诉前调解、督促败诉案件履行、推动被执行人案件执结、失信被执行人案件动态清零、定期核验反馈工作闭环,加大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败诉案件、被执行人案件、失信被执行人案件执行力度,不断降低政务失信案件发生率。〔市中院、市发改委牵头,市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深入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治理,落实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市经信局牵头,市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36.依托省级平台,进一步简化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办理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审批系统自行修改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等变更信息,不需再到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市市场监管局牵头,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37.完善“网监通APP”,实现数字监管功能集成应用。加快合肥市信用分类监管平台建设,开发年报线上智能修复、登记注册风险预警提示等功能。〔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38.坚持包容审慎和教育引导原则,推进落实未按照规定公示年报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政邮合作开展“一企两信”工作实施照后核查,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市市场监管局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十七、政务服务

  牵头市领导:张泉、赵明;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局、市数据资源局。

  以工业互联网思维改造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全面推进“一网通办”“一网统管”,持续提升公共服务数字化能力。政务服务指标保持全国标杆水平,进一步争先进位。

  139.完善“一件事一次办”线上专区,开设“一件事一次办”线下专窗。推进机制创新、流程重塑,实现更多政务服务集约集成、便捷高效。〔市政务服务局牵头,市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40.落实政务服务高频事项“全省一单”建设,市县乡村政务服务事项“一单”认领率达100%,清单编制准确度达98%,实现同一事项在市内同一层级同标准办理。〔市政务服务局牵头,市委编办、市司法局等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41.开展主题地图建设。深入梳理政务和便民高频服务事项,“应建尽建”政务服务及便民服务地点,关联热点服务应用,加大宣传推广,完成文教卫、公安等业务主题地图服务建设任务。〔市政务服务局、市数据资源局牵头,各主题地图业务部门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42.推行工程建设领域全程帮办代办制度,对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的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全过程帮办代办、跟踪服务,重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房建项目、市政项目)、社会投资项目(房地产项目)和工业项目(招商引资项目)三类项目全程帮办代办,进一步压减审批时限和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市政务服务局、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自规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43.制定实施“办不成事”反映窗口运行办法,建立“办不成事”(涉企服务)反映窗口联席会议机制,为群众和企业疑难复杂、反复办不成问题提供兜底性服务。〔市政务服务局牵头,各审批业务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6月底前完成〕

  144.进一步提高12345热线办理质效,设立12345营商环境监督分线,分级分类制定办理规则,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切实发挥12345热线为民办事、为企服务作用。(市政务服务局牵头,12345热线各承办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45.发挥12345热线大数据分析联合实验室作用,深挖数据资源,加强常规数据分析,推动从办理“一件事”到办好“一类事”转变。〔市政务服务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46.做好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应用工作,推进合肥市政务云“云纳管”工作,在全省平台上开展项目申报、资源申请、应用开发、应用部署、上线发布等试点应用。〔市数据资源局牵头,市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47.优化“皖事通·合肥分站”,接入更多高频服务。上线“为企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集成式服务。升级市政务OA系统,实现与“皖政通”系统对接。〔市数据资源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48.围绕数据采集、汇聚、治理、使用等全生命周期,完善新建信息化项目数据目录编制和数据汇聚把关机制,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数据治理,提升数据共享和开放能力,支撑“数据赋能”。〔市数据资源局牵头,市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49.加快合肥市“城市大脑”重点领域应用场景建设,围绕城市治理、公共安全、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等领域,开展应用场景创新。(市数据资源局牵头,市“城市大脑”建设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50.建成并运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电子发票等系统。对新设立企业,免费发放一套电子印章,逐步实现电子印章和电子营业执照在不动产、招投标等政务领域,以及“合同签署”“身份认证”等商务活动中的应用。(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自规局、市税务局、市公管局、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十八、包容普惠创新

  牵头市领导:张泉;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持续推进创新创业、人才流动、市场开放、基本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综合立体交通等领域高质量发展,全面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包容普惠创新指标保持全国标杆水平,进一步争先进位。

  151.实施大科学装置集中区建设三年行动,开工建设先进光源、量子精密测量等4个大科学装置,全力打造未来科学城。启动合肥国际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建设,搭建国际一流先进技术应用推广平台。(市发改委、滨湖科学城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52.持续加强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落实基地认定、测评等制度,强化对基地的动态管理和指导服务。2023年争创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5家、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1家。〔市经信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53.新增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不低于30家,培育国家级后备梯队不低于20家。〔市科技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54.抢抓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机遇,推进企业上市五年倍增行动计划,加快引导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产业链龙头企业上市,力争全年新增上市(过会)企业16家以上。(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1月底前完成)

  155.推行职称证书电子化和证书查验功能,促进人才资源数据互认共享,提升人才流动便利度。(市人社局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56.出台《合肥市外资外贸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稳定外资外贸规模,提高外资外贸质量,更好发挥外资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市商务局牵头,市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57.印发《合肥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2023年工作要点》,积极推进我市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100%,新增城乡老年食堂(助餐点)不少于290个,全市新增公办幼儿园学位2.6万个、托位1.6万个,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60%,幼儿园延时服务实现有需要的幼儿全覆盖。各县(市)区、开发区不少于10%的幼儿园开设2-3岁托班。〔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1月底前完成〕

  158.实施文化工程建设行动,高品质建设“一湖一园一廊一城”世界级文旅新地标,打造城市会客厅和高标准生活空间,市中心图书馆、科技馆新馆开馆运营,市博物馆、骆岗音乐厅开工建设,建设100个艺术空间、100个全民阅读点。(市文旅局牵头,滨湖科学城管委会、市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1月底前完成)

  159.扎实推动城市绿化水平提升,认真践行公园城市建设理念,全面拓展城市绿地空间、功能、内涵,打造多元化城市绿色空间,更好满足市民多样化功能需求。2023年全市计划新增、改造提升绿地面积600万平方米以上;新增、改造提升口袋公园60个以上;建设城市绿道100公里以上;全面提升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养护管理、绿地保护水平。(市林园局牵头,市自规局、市城乡建设局、市重点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60.持续推进“1155”大交通计划,续建及新开工一级公路135公里,稳步推进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力争2023年底前建成高速公路48公里。实现位于引江济淮航道上的派河物流园码头开港运营。加快建设新桥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加快推进飞行区、工作区改扩建工程前期工作,进一步提升“一枢纽一中心”竞争力。做好客货运输电子证照跨区域互认与核验,加强电子证照宣传推广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自规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省港口集团合肥公司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1月底前完成〕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落实主要负责同志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制度。各指标牵头单位要进一步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和顶层设计;各配合单位要服从牵头单位的安排和协调,主动加强衔接。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切实扛起责任,抓好落实,打造特色亮点。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营商环境工作督导监测,探索建立营商环境对标监测机制,适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要强化宣传引导,将营商环境宣传推介纳入全市宣传工作重点,结合营商环境改革实践,精准宣传推广,提高覆盖面和可及性,营造比学赶超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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