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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陵区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快科技创新资源集聚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

不详  2023-09-13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网

广陵经济开发区、广陵新城、东南新城、广陵古城、现代农业科技产业园、食品产业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公司):

  《广陵区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广陵区关于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广陵区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广陵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资源集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广陵区关于推进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共五项政策文件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广陵区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

  2、广陵区关于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

  3、广陵区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

  4、广陵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资源集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

  5、广陵区关于推进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6日

  附件1

广陵区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聚合主要板块、聚集主导产业、聚力主攻项目、聚焦主培企业,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强化产业集聚,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支持重大优质项目建设

  1、新落户重大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奖励。支持高强度投资,对经区级及以上认定的投资强度达600万元/亩(中心城区)、500万元/亩(沿江三镇)的制造业重大项目,由各招商主体以土地出让成交价为参照,分期分类分比例给予企业基础设施配套奖励,按照完成基础正负零、设备安装调试、正式投产三个节点,分期支付奖励额的30%、40%、30%。其中: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产出效益等情况按照30%—60%比例奖励,奖励后投资方实际承担的土地价格不得低于11.2万元/亩。支持厂房建设,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点招引项目,经双方充分协商,可在投资方缴纳一定额度保证金的前提下,由招商主体建设符合生产要求的标准化厂房供其租赁使用,并按照约定的价格和年限由投资方回购;若投资方不回购,可进一步协商延长租赁。具体操作流程和细节,由招商主体和企业双方先期充分协商后签订专项协议,并报区政府。支持净化车间建设,对食品、医药、电子信息等产业项目净化车间建设且已投入使用,当年投资不低于200万元的,按其实际建设费用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新落户重大项目设备投资奖励。对设备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招商项目,按设备投入的20%给予奖励。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且设备投入3亿元以上的招商项目,按设备投入的24%给予奖励。外资类先进制造业招商项目,按上述两类标准分别上浮2个百分点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亿元。

  3、新落户科技项目奖励。对设备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招商项目,按设备投入的15%给予奖励。对设备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领域的招商项目,按照项目建设前两年研发费用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软件和信息服务领域的招商项目,前三年内,年度经济贡献达到800元/㎡且纳税额不低于50万元,按照年度区级贡献度40%予以奖励。鼓励属地和各国有公司出台配套政策,给予办公、生产经营场地租金优惠。

  4、重大特大项目“一事一议”。对总投资在20亿元以上的新落户重特大工业或技改项目、产业链关键项目、高层次人才、高新技术项目;对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企500强投资的,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且设备投入占比超30%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单独制定优惠政策,从产业引导基金扶持、国有股权直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地方经济贡献度奖励等方面全面加大支持力度。

  二、支持产业集聚发展

  5、高端装备产业。支持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对通过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新产品研发投入,对进入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目录或首台(套)认定的企业,当年研发(含小试、中试)、实验检测设备及软件等实际投入不低于200万元的,按照实际投入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6、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对新进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的车辆生产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进入全球500强企业中汽车及零部件企业(包括国外公司在国内独资或合资的子公司),或国内销量前十名新能源汽车企业一级供应商体系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7、食品产业。支持中央厨房建设,鼓励企业标准化生产,对采用中央厨房模式将连锁经营平台(中央厨房)注册在我区的企业,按连锁经营平台当年区级经济贡献度净增量的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主辅分离,制造业企业将冷链运输与生产制造分离,并成立独立法人企业的,按购买冷藏车辆投入的15%,给予主体制造业企业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按照企业年度食品质量安全检测费用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8、医疗器械产业。鼓励研发创新,企业研发填补扬州目录的新产品(含企业自主研发、与医疗机构或名医专家合作开发、与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合作),获得Ⅱ类、Ⅲ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并实现销售,在本地生产纳税,按其新产品第一、二年度生产销售形成的区级经济贡献度的80%给予奖励,Ⅱ类产品单个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Ⅲ类产品单个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参与集采,企业参与国家级或省联盟级集中带量采购并中标,在本地生产纳税,按其中标产品在合同期限内销售形成的区级经济贡献度的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9、航空产业。支持航空项目招引,对新引进的无人机整机项目和进入一级、二级配套供应商体系的航空零部件制造项目,并通过市级重大项目认定,在非政策性银行贷款,分别给予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50%、40%的贴息奖励,期限3年,单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提升航空零部件配套能力,对配套企业通过AS9100D航空航天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设立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检测机构投资购买航空非标专测设备,按照设备投入的2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本土企业参与重点航空项目合作,对参与国家、江苏省通航项目,且成果在我区转化的,按照项目投产后第一、二、三年度实际销售形成的区级经济贡献度的10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0、鼓励军民融合发展。支持军民融合发展,对当年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三、推进产业强链补链

  11、支持产业链技术改造。对当年实施补链强链扩链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实施当年企业亩均税收不低于全区平均水平,设备投资达200万元以上,规上工业企业按设备投入15%给予奖励;规下工业企业中当年工业开票销售达1000万元以上,且连续2年开票销售增速超过全区平均水平的,按设备投入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万元。

  12、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区内企业与重点产业链上的优质企业嫁接重组,被兼并方固定资产标的在3000万元以上且合资合作后仍在我区生产的,按兼并实际出资额现金部分的5%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加速“智改数转”

  13、支持“数字画像”及服务保障。咨询诊断服务,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每年遴选服务商为本区企业开展数字化提升诊断和数据采集服务(含智能车间/工厂、“数字画像”、节能诊断),年度费用不超过600万元。优秀服务商培育,每年评选不超过5家为本区工业企业提供“智转数改”服务或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的本地优秀服务商,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14、支持智能化改造升级。鼓励智能装备投入,支持企业加大对智能制造设备及5G、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数字化应用集成的投入,对年度智能制造装备总投入200万-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含软件和技术服务),分别给予15%、20%补助。鼓励机器人投入,对工业企业投入工业机器人项目(含AGV小车),总投入不低于50万元,系统集成总价达20万元/台以上、机器人本体达10万元/台以上的,按当年实际投入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15、支持信息化数字化应用。鼓励信息化应用,对企业运用先进信息技术和数字集成应用提升设计研发、生产制造、管理运营、客户服务、安全生产管控等环节,年度软件(含配套硬件)投入达40万元以上,且软件购买、实施、咨询等投入占比不低于50%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30%给予奖励。鼓励制造执行系统应用,对企业年度信息化投入中用于购买和使用制造执行系统(MES)的,该应用系统奖励按45%执行。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6、支持软件研发及市场开拓。鼓励企业(软件服务企业、工业企业)自主研发和销售工业软件和APP,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年度累计销售到账不低于500万元且单个销售合同不低于20万元,企业年度经济贡献不低于50万元,按照年度相关产品或服务实际到账收入总额的3%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7、支持智能工厂/车间建设。鼓励企业积极创建国家、省、市智能工厂/车间,对认定为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类工厂(含工信部5G全连接工厂)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认定为市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针对我区医疗器械、液压装备和食品加工等数字化薄弱行业,对该行业首家获批省级智能车间的给予150万元奖励。

  18、支持数字化标杆创建。鼓励两化融合贯标,对新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按照AA和AAA等级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奖励。鼓励标杆品牌创建,对获评国家级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省级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省级“5G+工业互联网”优秀案例、省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省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等称号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星级上云,对获评省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上云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五、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

  19、鼓励规模突破。开票销售和入库税收连续三年均有所增长,企业当年开票销售同比净增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5000万(含)-1亿元的,奖励20万元;净增1亿(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

  20、鼓励“专精特新”。对获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含专精特新产品、制造业小巨人、创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等)称号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配套给予25万元、15万元奖励。

  21、鼓励发展服务型制造。对获批国家、省、市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和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国家级奖励30万元、省级奖励20万元、市级奖励10万元;对获批省工业设计紫金奖的,按金奖、银奖、铜奖,分别奖励10万、8万、5万元;对获批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的,按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分别奖励20万元、18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批其他国家和省级工信部门认定的质量、品牌、试点示范等相关称号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奖励。

  六、引导企业绿色发展

  22、鼓励节能技术改造。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清洁能源替代项目、工业循环经济项目、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当年完成设备投入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设备投入2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3、推进绿色制造和节能公共服务平台及支撑体系建设。通过国家和省级工信部门绿色制造认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用能单位实施的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清洁生产、合同能源管理、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等项目,通过验收审核的给予8万元奖励。

  24、强制性清洁生产。对年度通过区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25、鼓励企业减排。根据区域减排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设置各企业年度减排任务,并验收合格,一类企业按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般企业每家奖励不超过5万元。

  26、完成工业企业废水废气在线监控装置。当年按年度计划完成废水在线监控装置(监测污染物因子2个及以上)安装联网工作的,奖励2万元/台套;完成废气在线监控装置安装联网工作的,奖励5万元/台套。

  七、对获批(含复评)为市重点发展型乡镇工业集中区的,奖励20万元;认定(含复评)为市优化发展型乡镇工业集中区的,奖励10万元。对在扬州市乡镇工业集中区年度综合评价中实现争先进位的,重点集中区,在排名前十位中每进位一名,奖励10万元;优化集中区,在排名前十位中每进位1名,奖励5万元。对获批国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类示范园区、基地等认定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八、同一项目符合多项扶持条件的,按高标准扶持,不予以重复扶持;同一企业最多可享受三个项目扶持。对已享受国家、省、市级资金扶持的,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与承接项目主体有协议的,以协议内容为准。

  九、本政策依据《关于广陵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成果运用的若干规定(试行)》(扬广府办〔2019〕74号),在资金预算内,重点支持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A、B类企业,区主培企业参照A类企业执行,在应获扶持资金的基础上,给予上浮10%的奖励;对评价为C类企业的非技改类项目,按应获扶持资金的50%拨付扶持资金;对评价为D类企业的非技改项目,不予扶持。

  十、本政策参照《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信用审查与结果应用实施细则》(苏经信信用〔2017〕42号),对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行为的,在信用尚未修复之前,扶持资金额度分别扣减20%、50%和不予扶持。

  十一、其他

  1、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十四五”末。《扬州市广陵区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广府发〔2017〕108号)、《广陵区先进制造业补链强链扩链和招大培强引外的政策意见》(扬广府发〔2020〕105号)、《广陵区培育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指导意见》(扬广府发〔2019〕97号)、《广陵区支持航空产业发展政策意见》(扬广府发〔2020〕76号)同时废止。原政策废止之日前已受理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2、本政策由区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附件2

广陵区关于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广陵区服务业做优做强,巩固服务业主阵地地位,培育区域创新发展新动能,为“强富美高”新广陵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产业支撑,以在广陵区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符合《广陵区服务业发展白皮书》产业发展重点的企业,服务业集聚区、商务楼宇内企业,推动促进我区服务业发展的其他企业、园区及项目等为扶持对象,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培育服务业骨干企业。对近两年营业收入、入库税收同步增长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不含批发业和房地产企业),每净增1000万元营业收入奖励1.5万元,每年每家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委、商务局、统计局、税务局、财政局)

  2、引导企业增加对区域经济贡献。对在库列统服务业企业且当年开票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批发业)、1000万(零售业)、500万(住宿餐饮业)、入库标准的2倍(规上服务业)给予税收净增长绝对额的10%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发改委、商务局、统计局、税务局、财政局)

  3、支持重点服务业企业和项目招引。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互联网100强企业、行业前10强企业落户注册为独立法人企业并列统,最高给予200万的资金支持,实施时按照“一事一议”政策。资金原则上用于支持企业引进软件工程师、设备和研发投入、市场开拓等工作,拨付时间为三年,第一年拨付40%,第二年拨付30%,第三年拨付30%,每年按照设定指标考核兑现。对总投资10亿元(1亿美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实施扶持。(责任单位: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相关属地单位)

  二、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4、鼓励现代物流业做优做强。对当年新创成的5A、4A、3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0、10、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建物流业降本增效示范项目(包括市级冷链物流示范项目和物流信息化示范项目等),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投资补助。(责任单位:发改委、财政局)

  5、提高健康服务业发展水平。以医养融合、智慧医疗、医学检验、体育休闲等现代健康服务领域为重点,对新建设总投资200万以上的公共服务项目给予一次性房租补贴,(每年最高补贴额30万元,连续补贴2年。)最高补贴额30万元,分2年拨付。已获得国家、省、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该政策。(责任单位:发改委、卫健委、民政局、教体局、财政局)

  三、鼓励企业创优创牌

  6、鼓励标准化、品牌化发展。支持当年新制订市级以上(含)服务标准以及经相关部门验收的市级以上(含)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30、10、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批的省、市“老字号”等生活服务类高质量品牌主体单位分别给予10、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批国家、省级数字商务的限上企业给予每家不高于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自建电商平台或入驻第三方平台的给予实际投入不超过3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委、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7、鼓励服务业企业创新示范。对开展年度省、市级生产性服务业示范(领军)企业、平台经济重点企业申报并获得省、市认定的示范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初审的单位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发改委、财政局)

  8、鼓励“两业”深度融合发展。对开展年度省、市级“两业”融合试点申报工作并获得省、市级“两业”融合试点称号的企业和区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初审的申报主体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发改委、财政局)

  9、鼓励企业信用创建。企业评为省级信用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发改委、财政局)

  四、激活商贸流通领域发展

  10、促进传统消费扩容提质。引导广陵古城、新城、东南新城等各类地标商圈、老牌商圈提升品质、升级业态,鼓励新商圈建设。对于加大基础设施改造、丰富激活商圈业态的投资方每新增1000万元投资,给予1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相关属地单位)

  11、支持特色街区载体建设。重点支持由街区运营单位统一运营,统一管理、统一服务并拥有15家以上店铺入驻的特色街区载体建设。支持新建街区,支持街区优化环境,完善基础设施;支持建设文化展示及体验互动场所;打造消费新亮点,开展各类促消费活动。经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对符合支持范围的街区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不含基建投入)或总费用给予运营主体不超过20%的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12、积极发展首店经济。鼓励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对开设在扬注册法人企业的首店、旗舰店;以及在扬州举办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首发首秀活动的,按照《关于加快发展首店经济和文化集市的政策意见》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13、发展连锁经营项目。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设3家以上连锁直营门店,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且直营店已运营或具备运营条件的列统独立法人单位给予奖励。政策执行期间净增1家(含)以上广陵区直营门店的,按照投资额(不含基建投入)给予不超过20%的补贴,单个直营门店补贴不超过10万元,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五、其他

  1、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至“十四五”末。原《广陵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文件(扬广府发〔2019〕95号)同时废止。本政策与上级服务业及相关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

  2、本政策由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责任部门联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附件3

广陵区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抢抓注册制改革机遇,按照“优选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企业上市梯次推进工作思路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以在广陵区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且经申请列入区“1316”计划上市后备企业库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为扶持对象,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支持企业加快股改

  1、充分发挥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切实帮助后备企业协调推进上市股改过程中涉及到的合法合规性证明办理问题。

  2、对经认定的重点培育企业梯队实行资源要素配置倾斜,优先保障土地、用能、人才等各类要素,在办理项目备案、行政审批、不动产登记等各个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并予以业务指导。

  3、企业在股改过程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调整会计分录产生的净资产增值,新增地方经济贡献部分在股改完成第二年度5月底前全额奖励给企业。

  4、企业在股改过程中,自然人股东因股权转让以及前期投资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和经营形成的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新增地方经济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相关自然人股东。

  5、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原取得划拨土地使用证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同意补办出让手续(仅限工业用地),原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报征收手续审批同意后,办理出让手续(仅限工业用地),企业先足额缴纳出让金,再由受益财政参照出让金地方净收益对其进行奖励。

  6、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对不改变所有者结构,涉及土地、房产、车船等权属过户,按非交易性过户处理,新增地方经济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7、企业以境内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为目标,在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指导下,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制成功后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落户企业直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加大上市推进力度

  8、对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按照上市筹备过程完成辅导验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申请材料取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成功上市发行后,一次性奖励450万元。

  9、对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申报北交所上市的,按照上市筹备过程完成辅导验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申请材料取得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正式受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成功上市发行后,一次性奖励350万元。

  10、对在境外首次上市成功并经市级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机构认定为我区上市指标的企业,奖励150万元;其募集资金用于我区投资在15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我区投资在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25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我区投资在1亿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11、对通过并购重组等途径境内上市以及外市境内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至我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承诺注册地五年不变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5年内对不超过10个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单独奖励,奖励标准为年度个人所得税区级经济贡献度的100%。

  12、支持企业通过联合上市增强核心竞争力,企业在联合上市过程中营业执照变更到位后,联合上市各方主体对地方经济贡献超出联合上市前的部分,自营业执照变更次月起,连续给予奖励至企业上市,最长不超过36个月(每年底兑现一次)。

  13、企业在联合上市过程中营业执照变更到位后,对因并购重组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给予70%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企业挂牌培育

  14、对首次进入新三板基础层的企业奖励70万元;对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奖励30万元(新三板挂牌直接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15、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科技创新板、价值板挂牌的(经上市领导小组认定,每年支持不超过10家),成功挂牌后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20万元。

  16、当年上市企业按区重大项目认定,对属地和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机构在年度考核中给予加分;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按实际投放我区金额认定招商引资金额。

  四、助力企业持续发展

  17、鼓励已上市(新三板挂牌)公司设立基金、孵化器等支持本地中小企业、优势产业创新发展。对已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设立基金投资我区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2%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8、企业在境内成功上市、新三板挂牌、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挂牌实现融资(含首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的,按照实际投放在我区项目资金总额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在工业、服务业、科技政策奖励基础上上浮20%。

  19、上市公司以增强主营业务为目的对境内外上下游企业并购重组后(以证券交易所公告为准),按出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并购重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年度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上市公司完成境内外投资参股后(以证券交易所公告为准),按出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年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20、对自然人股东满足流通规定的限售股(含股权激励股份)转让实行奖励。单月减持额50万元以下的,以其新增地方经济贡献部分,按照80%的比例给予奖励;单月减持额50万元-500万元的,以其新增地方经济贡献部分,按照90%的比例给予奖励;单月减持额500万元以上的,以其新增地方经济贡献部分,按照95%的比例给予奖励。

  五、明确政策兑现办法

  21、在兑现奖励政策时,企业控股股东须对注册地不得迁出本区、限售股在本区减持、上市募集资金投放我区比例不低于30%等事项作出信用承诺。若企业因非客观因素造成上市中止,或弄虚作假骗取享受上市挂牌优惠政策,则取消或收回企业所享受的本意见中的所有政策奖励和补助,五年内取消各类评优资格和各类财政奖补资格,并按规定纳入企业信用。

  22、上述政策的兑现工作,由企业申请,经区金融监管局(区上市办)审核、财政局复审,报区政府同意后办理。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最高项执行。奖励上市企业资金渠道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区镇(街道、园区)分别承担,上述奖励和补助包括市政府上市扶持政策要求区承担部分。

  六、其他

  1、本政策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于2022年5月26日修订,有效期截止到“十四五”末。《扬州市广陵区上市挂牌企业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广府发〔2017〕108号)等全区有关政策意见中涉企业上市部分的相关扶持和奖励条款同时废止。

  2、本政策由区金融局(区上市办)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件4

广陵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资源集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

  为深入推进产业科创名城建设,把科技创新作为第一动能,打造广陵创新创业发展高地,促进区域产业优化升级,全面推进广陵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加速创新型企业集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按照市资助资金给予1:1配套资助。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市外迁入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认定的省独角兽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省潜在独角兽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认定的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认定的国家、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按照市奖补资金给予1:1配套。(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信局)

  二、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在我区注册独立法人并获批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给予最高1亿元的资金资助,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区政府实施“一事一议”优惠政策。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批的省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奖励,对通过验收的市院士工作站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批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对于进入辖区专业产业科创中心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企业,获批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当年按房租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于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绩效优秀的给予10万元奖励。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团队来广陵创建新型研发机构,相关费用按照市补贴资金给予1:1配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建立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联合创新中心的企业,针对产业链在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材料及工艺等环节的迫切需求,组织实施一批能够显著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社会经济效益明显的产业科技人才“揭榜挂帅”项目,按照市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对省级开发园区内企业,建立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联合创新中心的,按照市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发改委)

  三、强化创新载体激励。围绕广陵主导产业,当年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孵化链条、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省级众创社区给予15万元奖励。当年认定的省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分店、便利店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四、加强关键技术突破。经评审,对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30万元奖励;重点研发计划(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项目给予15万元奖励;重点研发计划(现代农业、社会发展)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按照市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对获得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市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企业,通过验收后,按不超过研发投入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通过由江苏省工信厅组织进行的入选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创新导向计划目录,每个产品均奖励5万元;对当年入围“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每个产品奖励8万元,单个企业最多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信局)

  五、激发技术转移活力。对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审核通过的技术合同、产业科创重点“揭榜挂帅”项目,按照市奖补资金给予1:1配套。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开展项目研究、引进技术成果的,在市技术交易市场备案后,单个项目技术合作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在三年内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六、支持质量标准提升。对当年获得区长质量奖(不超过2家)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区长质量奖先进单位的(不超过2家)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江苏精品”单位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成立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6万元奖励。对当年主持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主持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且正式颁布的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6万元、6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加强科技金融支持。补贴科技型企业为实施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而获得金融机构科技贷款实际支付的利息,经科技局备案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科技项目的企业,按实际发生利息给予50%贴息奖补,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具有核心竞争力、撬动性强、成长性好的产业科创项目,由广陵产业与科创引导基金根据相关程序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国投公司)

  八、其他

  1、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十四五”末。《广陵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广府发〔2017〕108号)及《关于加快集聚人才科技创新资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扬广府发〔2020〕61号)同时废止。原政策废止之日前已受理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2、本政策由区科技局会同区相关责任部门联合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附件5

广陵区关于推进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打造具有广陵特色和区域竞争力的人才高地,集聚培养用好各方面优秀人才,为“强富美高”新广陵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加快产业人才集聚

  1、大力招引顶尖人才。聚焦我区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需要,重点引进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带动产业发展、实现创新成果转化的海内外顶尖人才(团队)。对院士等顶尖人才(团队)领衔落地的重大产业项目,由区政府产业基金根据相关程序优先给予扶持,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较大的实行“一事一议”。

  2、打造引才品牌工程。深入实施“广聚英才计划”,大力集聚高层次人才(团队)。经评审,对创新创业团队,给予200-500万元资助;对自主创业项目,给予30-300万元资助;对企业创新项目,给予30-100万元资助;设立“扬州高校专项”“优秀博士项目”,对获批项目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5万元资助。优化评审资助方式,每年组织两次项目评审活动。区级资助项目同时获批市级以上人才项目资助的,区配套单独执行。

  3、支持企业高薪揽才。鼓励企业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对企业全职新引进计税年薪40万元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海(境)内外博士,按当年实际支付年薪的20%给予用人单位补贴,补贴不超过3年。

  二、加强本土人才培育

  4、培育科技领军人才。定期组织赴名校、名企举办创新研究班,培育新生代中青年企业家。优先推荐申报省“333工程”、市青年企业家发展领航计划、市“英才培育计划”等人才培育工程。对新入选省“333工程”第一、二、三层次培养对象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入选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5、加大技能人才培养。推进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获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培育主体2000元/人、3000元/人、4000元/人奖励;对获批省技能大师工作室、首席技师的,给予1万元奖励,获批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首席技师的,给予5000元奖励。

  6、壮大乡土人才队伍。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才代际传承机制,发挥各类“名师”在人才培育、技艺传承、技术创新、学术交流等方面的作用,组建广陵名师工作室,持续支持3年。推进乡土人才“三带”基地、示范点建设,对获批省乡土人才传承示范基地、大师示范工作室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获批省乡土人才大师工作室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入选的江苏大工匠、省乡土人才“三带”名人,给予1万元一次性津贴;对新入选的江苏工匠、省乡土人才“三带”能手,给予5000元一次性津贴。

  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7、激活企业创新动能。对于我区自主申报入围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给予企业(人才)最高20万元奖励,获批给予企业(人才)最高100万元奖励;入围省“双创团队”的,给予企业(人才)30万元奖励,获批给予企业(人才)150万元奖励;入围省“双创人才”的,给予企业(人才)10万元奖励,获批给予企业(人才)20万元奖励;获批市“绿扬金凤计划”双创团队的,给予企业(人才)6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人才个人生活补助不低于30%,并不得抵扣薪资。

  8、建立市场引才机制。鼓励园区、镇街、企业与社会化引才机构,在人才引进、活动举办、项目申报等方面进行市场化、专业化合作。设立“引才伯乐奖”,对引才机构或个人引荐人才申报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省“双创计划”、市“绿扬金凤计划”双创团队、领军人才的,给予引才机构(个人)最高50万元引才奖励;入围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给予引才机构(个人)最高8万元引才奖励。同一人才(项目)就高但不重复享受。

  9、拓宽招才引智渠道。发挥以才引才作用,选聘区招才引智大使,对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纳入“广陵英才”。对在高校、科研院所和创新资源富集城市、海(境)外重点国家和地区设立引才工作站的,根据引才成效每年给予一定奖励。

  四、创优人才发展生态

  10、加强项目前期扶持。鼓励园区、镇街立足各自产业发展需要,制定专门人才政策,给予人才创新创业集成支持。推进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对入选区级以上引才计划的项目,根据项目质态,提供免租场所。加强对接整合市区两级引导基金,推动优质人才项目落地,对特别优秀的创业项目,经评估可一次性拨付“广聚英才计划”项目资助资金。

  11、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对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资助,获得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资助,获得市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资助。对承办市级、区级职业技能竞赛的机构,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办赛补贴。

  12、优化人才服务保障。开展优秀人才走访慰问,推动“广陵英才”服务提质扩面,构建全方位立体式服务体系。组织创新创业杰出人才和人才集聚示范单位评选,给予5-20万元奖励,并优先推荐杰出人才和示范单位负责人作为“两代表一委员”候选人。大力推进人才公寓建设,通过新建、购买、租赁人才公寓等形式,为各类人才提供周转用房,解决人才住房需求。

  五、其他

  1、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十四五”末。本政策与上级人才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关于加快集聚人才科技创新资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扬广府发〔2020〕61号)同时废止。

  2、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责任部门,根据本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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