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人@ZSR - 助力招商引资工作 | 致敬招商引资工作者! 首页 > 招商站群 > 兵团 > 招商政策 > 正文 返回 打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不详  2023-11-14  第二师铁门关市人民政府网

  序言

  为便于投资者全面了解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铁门关市投资所应享有的优惠政策,我们将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第二师铁门关市出台的投资优惠政策进行了搜集整理,汇编成册。

  第一产业

  一、养殖类政策

  1.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生产设施用地取消现行15亩上限规定。(《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兵团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2019-2025年)>的通知》(新兵办发〔2019〕77号))

  2.对年出栏生猪5000头及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项目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项目和不设置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上养殖项目,不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取得总量指标。(《自治区党委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新疆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20〕7号))

  3.在团(镇)规划区域内新建规模化养殖场,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生猪年出栏1万-20万头(含20万头)补助50万元、20万-50万头(含50万头)补助100万元、50万-100万头(含100万头)补助200万元、100万头以上补助300万元。种猪年存栏2000头以上补助100万元。肉牛年出栏1000-3000头(含3000头)补助20万元、3000-8000头(含8000头)补助100万元、8000头以上补助200万元。奶牛年存栏200头以上补助10万元。肉羊年出栏1000只以上补助10万元。家禽年出栏30万-100万羽(含100万羽)补助10万元、100万-200万羽(含200万羽)补助30万元、200万羽以上补助100万元。蛋鸡年存栏3万-20万羽(含20万羽)补助10万元、20万-50万羽(含50万羽)补助30万元、50万羽以上补助100万元。享受补助的养殖项目须具备土地、环保等审批手续,并达到规定的养殖规模。(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党办发〔2021〕1号))

  4.环保设施建设补贴。新建的洗消中心,全封闭且消毒通道长度不少于15米,符合消毒标准且经师市畜牧部门验收通过的养殖场(户),一次性补助5万元。新建的100立方米以上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化尸窖,经验收合格后,每个一次性补贴3万元。(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党办发〔2021〕1号))

  5.在符合团(镇)规划的范围内新建或购置厂房、倒班宿舍的农产品加工、工厂化养殖企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给予2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若兵团出台相关政策,则执行兵团政策)(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党办发〔2021〕1号))

  6.对存栏500头以上的马鹿规模化养殖场,当年新增鹿300头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师市办发〔2022〕5号))

  二、设施农业政策

  1、2019年至2021年,新建标准日光温室和钢架塑料大棚,分别按照每座4万元、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关于印发<兵团购置大型制种玉米去雄机奖补政策><支持兵团农工合作社发展奖补政策><兵团南疆设施农业奖补政策><兵团南疆林果业发展奖补政策>的通知》(兵农办发〔2019〕126号))

  2.在符合连队规划的范围内,鼓励职工群众、农工合作社通过改造连队辖区内住房、厂房、仓库、门面房、办公用房等房屋,建设库容量800立方米(含)以下的冷库(包括冷藏库、冷冻库,须符合安全、环保等相关国家标准),建成投产后,给予库体改造、设备等投资额20%的一次性奖补。(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党办发〔2021〕1号))

  3.对集中连片职工身份地种植主干结果模式香梨园,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完善架杆等设施建设,打造高标准示范园的,每亩一次性奖补2000元。(《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师市办发〔2022〕5号))

  三、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政策

  1.对2019-2021年依法登记注册并规范运行一年以上的农工合作社,每家奖励2万元。(《关于印发<兵团购置大型制种玉米去雄机奖补政策><支持兵团农工合作社发展奖补政策><兵团南疆设施农业奖补政策><兵团南疆林果业发展奖补政策>的通知》(兵农办发〔2019〕126号))

  2.对年农产品加工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且比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农工合作社一次性奖补5万元。

  3.对认定的国家级和兵团级示范社,两年运行监测,考核合格的每家奖励10万元。(《关于印发<兵团购置大型制种玉米去雄机奖补政策><支持兵团农工合作社发展奖补政策><兵团南疆设施农业奖补政策><兵团南疆林果业发展奖补政策>的通知》(兵农办发〔2019〕126号))

  4.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建立的合作社信息化提升平台,投入运营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办发〔2020〕19号))

  5.新认定的国家级和兵团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补。(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党办发〔2021〕1号))

  6.棉花优良品种推荐奖补。根据《关于印发2022年兵团棉花质量提升工作要点的通知》(兵党农领办发〔2022〕2号)及兵团、师市党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对团(镇)一个主栽品种且所有连队单一品种的,给予团(镇)一次性奖补260万元。(《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师市办发〔2022〕5号))

  7.棉花加工质量奖补。师市范围内经兵团公示的棉花加工厂,加工的皮棉60%以上质量达到"双29B"级(即长度达到29mm、断裂比强度29cN/tex、马克隆值B级)以上的取前三名奖补,一次性奖补第一名50万元、第二名30万元、第三名10万元。以团(镇)为单位,"双29B"级以上占比达到60%以上的团(镇),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师市办发〔2022〕5号))

  8.鼓励职工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设施大棚中种植香菇或滑子姑,采用立袋或架式方式生产。当年每位农户种植5000袋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2万袋以上的,每袋一次性补助1元。(《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师市办发〔2022〕5号))

  9.鼓励职工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设施大棚或果园林间,适度示范种植羊肚菌。周年内每位农户种植羊肚菌0.5亩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羊肚菌5亩以上,每亩一次性补助2000元。(《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师市办发〔2022〕5号))

  10.对当年基本农田以外职工身份地新植的开心果、核桃等坚果,采用适宜栽培技术,每亩一次性补助2000元。(《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师市办发〔2022〕5号))

  11.对甜叶菊、张杂谷的种植者给予每亩一次性补助300元。(《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师市办发〔2022〕5号))

  12.根据国家关于食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为扶持甜菜制糖产业发展,师域内甜菜加工企业收购原料,对收购企业给予每吨一次性补贴30元。以白砂糖销售价格5771元/吨为基数,每上涨100元/吨,师市财政调减补助10元/吨。(《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师市办发〔2022〕5号))

  13.新通过认证认定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对其认证认定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50%,每项最高不超过5万元。(《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师市办发〔2022〕5号))

  14.由师市组织参加国家级、省级展销会的企业和组织,其参展的展位费,参展产品运输费,一次性据实补助50%。每次最高不超过1万元。(《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师市办发〔2022〕5号))

  15.对新组建农工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且运作规范,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补。(《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师市办发〔2022〕5号))

  16.为推进师市农工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对当年新认定国家级、兵团级示范社的农工专业合作社每家分别一次性奖补5万元、3万元。(《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师市办发〔2022〕5号))

  17.为加快植保体系建设,阶段性植保调查费用从本奖补资金中列支,每人每年6000元。(《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师市办发〔2022〕5号))

  第二产业

  一、厂房及设备奖补政策

  1.新建或购置厂房、倒班宿舍奖励。对铁门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内,2019年起开工建设新建或购置厂房、倒班宿舍的工业企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关于印发<兵团支持南疆师市工业发展措施>的通知》(新兵办发〔2019〕53号)第二条,经兵团认定后,在落实600元/平方米奖励的基础上,师市再给予工业企业200元/平方米的奖励,达到800元/平方米的奖励标准。(《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办发〔2020〕6号))

  2.基础设施扶持政策。自2020年起,在铁门关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办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铁门关经开区管委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项目厂区道路、供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办发〔2020〕19号))

  3.贷款贴息政策。在铁门关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新建或购置厂房、倒班宿舍的工业企业,自2020年11月1日起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师市给予贷款贴息。贴息利率按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贴息期限至新建或购置厂房、倒班宿舍财政奖励资金到位后终止,最长不超过两年。贴息资金于厂房、倒班宿舍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兑现。(《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办发〔2020〕31号))

  4.企业设备购置、更新奖励。①自2019年起开工建设的新建和技术改造设备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入运营一年后,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的,上述奖励再提高5%。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兵团支持南疆师市工业发展措施》(新兵办发〔2019〕53号))

  ②自2019年起,在铁门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开工建设的新建和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在5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不含)的项目,投入运营一年后,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办发〔2020〕19号))

  二、纺织服装企业政策

  1.纺织服装企业电费补贴。以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差额电价部分0.03元/千瓦时作为补贴标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兵财建〔2019〕146号))

  2.纺织服装企业出疆运费补贴。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产品每吨补贴1000元;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每吨补贴900元。对生产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的企业按同期实现出疆产品销售额的4%给予运费补贴;织布类产品每吨运费补贴1000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兵财建〔2019〕146号))

  3.纺织、化纤企业新招录员工社会保险补贴。对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或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的50%给予补贴;对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员工,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给予全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兵财建〔2019〕146号))

  4.纺织服装和口罩生产企业贷款贴息。凡在兵团辖区注册的纺织服装和口罩生产企业,均可申报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贴息时间为2020年5月5日至11月5日。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2020年5月1日以前签订的贷款合同,财政贴息率按照当月贷款实际利率的50%计算;对于2020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新签订的贷款合同,财政贴息率按照经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协调降低后的实际利率的50%计算(比照自治区实际执行标准)。(《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纺织服装和口罩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及审核拨付办法>的通知》(兵财建〔2020)80号))(经请示兵团财政局,本政策2021年继续执行)

  三、劳动密集型产业(含纺织服装)政策

  1.就业补贴。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含纺织服装)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按照5000元/人的标准,分三年发放(第一年发放2000元,第二年发放1000元,第三年发放2000元)。(《兵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兵团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政策的通知》(新兵办发〔2020)20号))

  2.岗前培训补贴。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含纺织服装)按照2400元/人的标准给予岗前培训补贴。(《兵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兵团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政策的通知》(新兵办发〔2020)20号))

  3.社会保险补贴。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含纺织服装)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按企业为新招录员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和给予全额补贴。(《兵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兵团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政策的通知》(新兵办发〔2020)20号))

  4.运费补贴。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含纺织服装)产品运费补贴:按照产品出疆实际发生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费用的50%给予补贴;对通过国内航空运输的消费电子产品所产生的运费折算成同等距离的公路运输费用,并按公路运输费用的50%给予补贴。(《兵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兵团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政策的通知》(新兵办发〔2020)20号))

  对南疆师市承接疆外订单代加工,收取加工费的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品生产企业,按企业实际获取加工费的10%给予出疆产品运费补贴,补贴金额不高于实际运费的60%。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促进兵团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稳岗促就业的通知》(新兵办发电〔2021〕7号))

  5.贴息政策。在兵团现有的纺织服装和口罩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的基础上,对南疆师市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时段为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兵团纺织服装企业和口罩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政策保持不变。(《关于进一步促进兵团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稳岗促就业的通知》(新兵办发电〔2021〕7号))

  四、化工企业政策

  1.环保补贴。化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所产生的污水处理后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按照企业所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30%给予补贴(先缴后补),补贴期限为3年。(《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办发〔2020〕6号))

  2.运费补贴。精细化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按照其化工产品运输出疆实际发生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费用的20%给予运费补贴,单趟里程最多按3000公里计算,补贴期限为3年。(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党办发〔2021〕1号))

  五、鼓励创新政策

  1.等级认定奖励。对2019年起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认定为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认定为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兵团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兵团支持南疆师市工业发展措施》(新兵办发〔2019〕53号))

  2.技术改造奖励。对师市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主要采取项目补助方式。补助额度依据项目投资额度和社会、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按项目总投资额的8-15%给予补助。专项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第二师铁门关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金管理办法》(师工信发〔2020〕11号))

  3.发明专利奖励。对2019年起每获授权一项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万元、0.3万元奖励。企业每主持起草一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并获批准实施,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兵团支持南疆师市工业发展措施》(新兵办发〔2019〕53号))

  4.建立科研工作站(室)奖励。对2019年起每获批建立一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建站(室)奖励。(《兵团支持南疆师市工业发展措施》(新兵办发〔2019〕53号))

  六、其他工业奖补政策

  1.鼓励上市政策。对2019年起在主板首发(IPO)上市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在中小板、创业板、科技板和境外首发上市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兵团支持南疆师市工业发展措施》(新兵办发〔2019〕53号))

  2.大项目奖励。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投资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办发〔2020〕6号))

  3.前期费用补贴。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于签订正式投资合同后8个月内完成安评、环评、能评等前期手续并获得批复,且正式开工建设的工业项目,给予投资企业前期编制费用8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党办发〔2021〕1号))

  4.“一事一议”政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师市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政策扶持:①新建或技术改造(含扩大产能)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②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电子信息、生物科技、医药生产、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鼓励类项目;③就业2000人(含)以上的企业;④在铁门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年度纳税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党办发〔2021〕1号))

  5.产业链招商奖励。第三方招商平台(机构)、个人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且与已达产企业形成上下游产业关系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办发〔2020〕6号))

  第四条 在2020年12月31日前,对涉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的企业,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在2020年12月31日前,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含70%)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免征企业所得税师市财政分享部分;免征自用房产税;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师市财政分享部分。

  第六条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七条 在2020年12月31日前,对在师市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享受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师市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优惠。对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中小企业,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第八条 纺织服装产业财政扶持政策

  (一)2018年3月以后,在师市新建纺织服装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纱线、织布类产品运费补贴。纱线类产品32支以上(含32支)每吨补贴1000元,32支以下每吨补贴450元; 60支以上(含60支)的纱线类产品补贴标准统一增加100元。织布类产品每吨补贴1000元。2.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出疆运费补贴。对生产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的企业按同期实现出疆产品销售额的3%给予运费补贴(其中包括进疆面料补贴)。3.电费补贴。按0.35元/千瓦时优惠电价供应。4.贷款贴息。按照企业从金融机构实际贷款的2%-4%给予贴息。设备融资租赁贷款给予1.5%贴息。5.各类纺织服装企业吸纳人员就业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分3年(第1年2000元,第2年1000元,第三年2000元)给予新增就业补贴。6.培训补贴。按照每人2400元的补贴标准以及自治区纺就办核定的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补贴。7.社会保险补贴。对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或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的50%给予补贴;对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员工,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给予全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8.对纺织、化纤、产业用纺织品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以专项资金形式拨付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人员培训等;中央返还的增值税20%部分,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人员培训等。9.对服装、针织、家纺等终端产品生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以专项资金形式拨付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人员培训等;中央返还的增值税60%部分,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人员培训等。

  (二)企业购买进口设备在进口设备目录内的,可享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兵商务字〔2015〕29号)所确定的进口设备贴息政策。

  第九条 新建或购置厂房、倒班宿舍奖励。对铁门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内、2019年起开工建设新建或购置厂房、倒班宿舍的企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给予600元/平方米的奖励。

  第十条 企业设备购置、更新奖励。对2019年起开工建设的新建和技术改造设备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投入运营一年后,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的,上述奖励再提高5%。新设备需提供购置发票(含非生产性检测设备、工艺包),搬迁设备需提供经师市商企业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列入自治区国资委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出具的评估报告,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十一条 用电奖励。在兵团电力体制改革前,对2019年起落户师市工业企业供电价格高于当地国网供电价格的实行同区同价,依据缴纳的工业用电费用发票给予差价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创新政策。对2019年起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认定为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认定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兵团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奖励。对2019年起每获授权一项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万元、0.3万元奖励。企业每主持起草一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并获批准实施,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建立科研工作站(室)奖励。对2019年起每获批建立一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建站(室)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上市政策。对2019年起在主板首发(IPO)上市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在中小板、创业板、科技版和境外首发上市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一事一议政策。对2019年起新建和技术改造(含扩大产能)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奖励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服务业财政扶持政策。1.对敬老院、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等机构,按规划建成使用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规划区内安居富民工程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房建设项目,按规划建成使用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其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产业

  一、旅游项目优惠政策

  1.景区、度假区、旅游饭店、民宿、农家乐等奖励。对新创建命名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对新创建命名的国家5A级景区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对新创建命名的国家4A级、3A级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补200万元、50万元。对新创建命名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对新创建命名的省级旅游度假区,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新创建命名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新创建命名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创建命名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5万元。(《兵团旅游品牌创建奖补暂行办法》(兵文体广旅发〔2020〕36号))

  2.景区和星级酒店奖励。自2020年起,对在师市建设5A级景区和5星级酒店、4A级景区和4星级酒店、3A级景区和3星级酒店的企业,建成投产通过认定后,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别给予30%、25%、2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办发〔2020〕19号))

  3.乡村旅游项目奖补。新建成的田园综合体等乡村旅游项目,符合行业标准且投入运营的,木栈道按100元/米、木屋按200元/平方米予以奖补。旅游景区质量评审通过后,根据《兵团旅游品牌创建奖补暂行办法》(兵文体广旅发〔2020〕36号),按评定的级别再次进行奖补。(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党办发〔2021〕1号))

  二、现代服务业政策

  1.企业经营奖励。对在师市辖区内注册并运营的航空物流、中欧班列、冷链物流、电商物流、保税物流、大型综合物流园及研发设计、融资租赁、信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商务咨询、商贸流通、健康养老、文体旅游、会展等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经营满一年以上,年经营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年经营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办发〔2020〕19号))

  2.物流企业晋升奖励。对在师市辖区注册并运营,2020年后新晋升国家3A、4A和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办发〔2020〕19号))

  3.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奖励。对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的物流信息平台,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投入运营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办发〔2020〕19号))

  4.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对2021年1月1日起在铁门关市注册落户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各类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和咨询、规划、设计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5人以上、且在铁门关市缴纳社保的,稳定经营一年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分三年拨付到位。第一年3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4万元。(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党办发〔2021〕1号))

  5.服务业个体房屋贷款贴息。2021年1月1日起,在师市购买或租用门面房开办餐饮、住宿等生活性服务业和建材、农资销售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市场主体,住宿业室内使用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其他服务业室内使用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上,正式营业并申请银行贷款的,师市给予经营者100%的贷款贴息,贴息资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贴息期限为2年。(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党办发〔2021〕1号))

  6.服务业纳税奖励。注册地为铁门关市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年度纳税额首次达到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6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党办发〔2021〕1号))

  三、健康养老项目优惠政策

  1.床位及房租补助。①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按每张床位2万的标准给予补助,原则上每个城市(须向国家发改委申报)年度补助床位数不超过10000张。高于年度补助床位数上限的按10000张补助,或者分年度实施。建设任务跨年度的项目,可以分年度安排。(《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发改社会〔2019〕333号))(此项政策须师市申报为试点城市)

  ②2012年10月12日后审批设立,运营6个月以上,入住率达到50%的养老机构,核定床位100张以下的,由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核定床位100张(含)以上的,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自建养老机构按照50%,30%,20%的比例,分3年拨付;租赁房屋且租期在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年20%的比例,分5年拨付。(《关于印发<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新民发〔2013〕83号))

  2.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①对敬老院、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等机构,按规划建成使用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②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规划区内安居富民工程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房建设项目,按规划建成使用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③其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师市办发〔2019〕6号))

  3.设备购置补助。新建健康养老项目,凭发票给予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新购买设备总额20%的奖补,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党办发〔2021〕1号))

  普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1.对涉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的企业,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2.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在师市团(镇)落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助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新兵办发〔2019〕45号))

  二、土地政策

  1.对兵团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

  2.对师市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包括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落地),且前期土地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下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

  3.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师市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

  三、用工政策

  1.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可按规定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关于印发<兵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兵财社〔2018〕120号))

  2.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新招用劳动者,可按规定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关于印发<兵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兵财社〔2018〕120号))

  3.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关于印发<兵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兵财社〔2018〕120号))

  4.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予以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00%予以稳岗返还。(《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兵发〔2020〕4号))

  5.企业申报见习基地、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给见习人员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人员最长不超过1年的生活费补助,对见习期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见习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关于印发<兵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兵财社〔2018〕120号))

  6.用人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政策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用工1年以上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补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用工3年以上的,按照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补贴。(《关于印发<兵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兵财社〔2018〕120号))

  7.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在岗或脱产参加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的,按照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不超过每人1800元、18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参加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照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和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的,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企业、培训机构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的,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组织单位培训补贴(享受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兵人社发〔2017〕156号)、《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兵人社发〔2020〕11号))

  8.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享受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兵人社发〔2017〕156号)、《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兵人社发〔2020〕11号))

  9.招用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不限户籍)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纺织服装企业和南疆师市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除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兵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兵团对上述企业为其职工缴纳的个人保险部分给予补贴。按照以上一个年度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之和的补贴标准执行,补贴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关于进一步促进兵团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稳岗促就业的通知》(新兵办发电〔2021〕7号))

  四、落户政策

  鼓励内地非新疆籍、年龄在18-35周岁、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农村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落户师市团场,在师市团场就业,依法依规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国家补助相关政策,主要用于住房、生活用品购置、生活和社保费补助、体检培训等方面。

  五、企业上市绿色通道政策

  充分利用证监会对新疆企业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积极培育、支持、指导有意愿且够条件的兵团辖区民营企业上市。鼓励和支持兵团辖区民营企业参与兵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现间接上市。鼓励和支持兵团辖区民营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对改制、辅导备案、挂牌、上市和融资企业,参照自治区专项资金奖励标准分别给予20至5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补助。(《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19〕57号),具体补助标准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兵财金〔2020〕37号))

  六、生产要素价格

  1.在兵团电力体制改革前,对2019年起落户南疆师市工业企业供电价格高于当地国网供电价格的实行同区同价,依据缴纳的工业用电发票给予差价奖励。(《兵团支持南疆师市工业发展措施》(新兵办发〔2019〕53号))

  2.电价:一般工业电价0.495元/度;2019年起新落户工业企业0.413元/度。(根据《兵团支持南疆师市工业发展措施》(新兵办发〔2019〕53号)电价“同区同价”政策执行)

  水价:①焉耆垦区(21团、22团、24团、25团、27团、223团)非居民用水2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2元/立方米;②铁门关市(含经开区)、29团(含博古其镇)、30团非居民用水2.87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4元/立方米;③且若垦区37团非居民用水1.76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1元/立方米,38团非居民用水1.4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2元/立方米。(《关于调整铁门关市城镇水价及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铁政函〔2020〕6号))

  蒸汽价格:120元/吨。(《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师市办发〔2019〕6号))

  3.规模化畜禽养殖用水价格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焉耆垦区0.278元/立方米,库尔勒垦区0.435元/立方米,塔里木垦区0.545元/立方米,且若垦区0.3元/立方米。(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党办发〔2021〕1号))

  七、升规升限政策

  1.对首次升为规模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

  2.对首次升为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法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3.对首次升为规模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行业等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

  4.对首次升为规模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5.对首次升为规模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等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6.对首次升为“大个体”的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大个体”转为“四上企业”的参照同行业法人企业升规升限标准给予同等奖励。

  7.对首次升为“四上企业”的各类专业合作社参照同行业法人企业升规升限标准给予同等奖励。(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办发〔2020〕19号))

  八、双创政策

  1.对2016年及以前团场职工从事种、养殖业进行多元增收的青年大学生、退伍军人、下岗失业等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提供创业创新贷款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初次贷款者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第二次贷款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第二师铁门关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补充条款》(师发改发〔2020〕526号))

  2.对从事农、林、牧、渔业规模种养殖和加工、家庭作坊、旅游休闲、餐饮、农家乐、个体经营等创业项目的妇女,提供创业贷款贴息或扶持资金。贷款额度最高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高为2年,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个人扶持资金最高额度为8万元,高校毕业生可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扩大扶持资金额度。其中妇女人均最高10万元,扶持期限不超过2年,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到期后偿还本金。(《第二师铁门关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补充条款》(师发改发〔2020〕526号))

  3.35周岁及以下的经济困难青年、返乡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特别是团场新进青年职工,可享受10万元贷款额度的全额贴息。(《第二师铁门关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补充条款》(师发改发〔2020〕526号))

  4.对近5年内落户二师辖区的高校毕业生(以毕业证颁发时间为准),入驻铁门关市创业孵化基地(园)、各团(镇)创业基地(园),注册独立法人,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店面装修、设施设备提升改造、农产品精深加工、特色养殖、种畜改良、特色林果业及设施农业种植等补贴(购买农机具,色素辣椒、酱用番茄、甜菜、小麦、棉花、红枣等常规种植及育苗除外),采取先垫后补的方式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为5万元/人,每个项目仅可补贴一次。(《第二师铁门关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补充条款》(师发改发〔2020〕526号))

  5.35周岁及以下的青年致富带头人示范项目带动就业人数1-2人(含)的,最高可申请5万元扶持资金;带动就业人数规模3人及以上的,最高可申请10万元扶持资金。扶持期限为1-3年,到期后返还扶持资金。(《第二师铁门关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补充条款》(师发改发〔2020〕526号))

  6.经营主体法人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从事畜牧养殖业、特色林果业、设施农业、三产服务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及市场拓展等领域的新型经营主体,包含农工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成立6个月以上,规模7人及以下,最高可申请5万元扶持资金;规模8人及以上,最高可申请10万元扶持资金。项目申报人根据实际情况申报金额,扶持1-3年,到期后返还扶持资金。(《第二师铁门关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补充条款》(师发改发〔2020〕526号))

  九、产业援疆政策

  1.(在师域内登记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示范作用强、吸纳就业多、社会效益好的企业,重点是河北企业,下同)吸纳就业人员100人以内,奖励资金不超过20万元;吸纳就业人员100-200人,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吸纳就业人员200-300人,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吸纳就业人员300人以上,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河北省对口支援二师铁门关市支持产业发展、促进就业扶持资金奖励补助办法》(师市援组办(2019)19号))

  2.企业年产值10000万元以下,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年产值在10000-20000万元,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年产值在20000万元以上,奖励资金不超过150万元。(《河北省对口支援二师铁门关市支持产业发展、促进就业扶持资金奖励补助办法》(师市援组办(2019)19号))

  3.企业年营业额10000万元以下,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年营业额在10000-20000万元,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年营业额在20000万元以上,奖励资金不超过150万元。(《河北省对口支援二师铁门关市支持产业发展、促进就业扶持资金奖励补助办法》(师市援组办(2019)19号))

  4.鼓励商贸物流等三产服务业发展,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河北省对口支援二师铁门关市支持产业发展、促进就业扶持资金奖励补助办法》(师市援组办(2019)19号))

  5.鼓励更多河北企业到二师投资兴业,对在2019年开工建设新建或购置标准化厂房、倒班宿舍的企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给予奖励。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奖励50元,单个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河北省对口支援二师铁门关市支持产业发展、促进就业扶持资金奖励补助办法》(师市援组办(2019)19号))

  6.对投资额较大的招商引资企业办公环境修缮、完善、提升,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奖励资金支持,单个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河北省对口支援二师铁门关市支持产业发展、促进就业扶持资金奖励补助办法》(师市援组办(2019)19号))

  十、其他扶持政策

  1.商标注册奖励。师市域内各类经营主体注册的商标被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各类产业协会、团(镇)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的商标品牌被认定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区域公用品牌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办发〔2020〕19号))

  2.产品质量奖。①对首次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的每个企业(组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35号))

  ②对获得兵团质量奖的每个企业(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兵团质量奖提名奖的每个企业(组织)给予适当奖励。(《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新兵办发〔2018〕71号))



文章地址:https://www.cnzsr.com/showinfo-358-5099-0.html  | | 招商人@ZSR - 助力招商引资工作 | 致敬招商引资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