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有效开展高质高效招商引资工作,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宁政规发 〔2022 〕1号)和 《固原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政策措施 (试行)》(固党发 〔2021 〕2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从区外引进的,以货币资金、实物及无形资产等形式(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和政府直接投资)在隆德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肉牛、绿色食品、特色加工、文化旅游 (商业地产除外)、生态经济 (加工类项目)以及符合区、市重大产业发展方向的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纺织服装、现代商贸物流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三条除国务院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外,投资者可以依法平等进入相关行业、领域、业务。鼓励和引导投资者重点向区、市、县确定的重点优势产业及其他新兴产业投资。
第四条投资者投资的项目,要坚持能效引领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推动“碳达峰”“碳中和”;落实“双控”、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要求,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第五条对当年投资新建的农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1亿元以下的, 自竣工后按2‰比例奖励;对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 5亿元以下的,按1‰的固定资产投资比例奖
励;对投资新建的商贸服务类项目 :大型商场、专业批发市场、现代物流、商贸流通、旅游 (不包括旅行社),投资经营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宾馆饭店, (星级宾馆饭店四星级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 3亿元以下的,按1‰的固定资产投资比例奖励。对当年投资农业、工业、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 5亿元、 3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按照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六条对投资超过1亿元的招商引资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
第七条凡新引进的肉牛、绿色食品、生态经济、纺织服装加工类项目企业承租隆德闽宁中小企业孵化园厂房的,并按期交付租费且合法合规生产经营的,前2年根据其实际使用的租赁面积,按照8元/平方米/月对企业承租的标准化厂房租金进行补贴 (入驻六盘山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四期 Ⅰ区标准化厂房,自入驻年度起,免除前4年厂房租金),同时享受3个供暖期取暖费“先交后补”的优惠政策。自建厂房补贴标准按照《固原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政策措施 (试行)的通知》执行。
第八条跻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在享受区市相关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投资兴办商贸流通零售、批发企业2年内达到限上企业的,在区市相关奖励的基础上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 15万元奖励。
第九条对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过程中起到积极引荐作用的商(协)会、企业、中介组织、机构,按照 《隆德县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条鼓励企业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的招商引资项目,优先保障水电气暖等生产要素,在区市项目政策申报方面给予优先倾斜。
第十一条对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根据投资者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可考虑给予相应政治待遇和社会荣誉。
第十二条在我县境内投资者,除享受本县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外,其子女在就业、入托、就学等方面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同一招商引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类奖补政策。
第十四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1日。 2013年9月13日印发的 《隆德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隆党〔2013〕46号)予以废止,其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已享受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但尚未期满的,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