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社会团体或组织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招商引资良好氛围,促进隆德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 (宁政发 〔2022〕1号)和 《固原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政策措施 (试行)》 (固党发 〔2021 〕 23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本奖励办法所指奖励对象是指将符合国家和区市县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引进到固原市隆德县行政区域以内,并实际落地的项目引资人,包括:自然人、商会、协会、专业机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不包括国家公职人员。
第二条 投资项目。本奖励办法所指投资项目指在隆德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成立,且从事肉牛、绿色食品 (马铃薯、中药材、冷凉蔬菜、蜂蜜、亚麻籽和小杂粮等加工类项目)、特色加工、文化旅游 (商业地产除外)、生态经济 (加工类项目)等五大重点产业及符合区、市重大产业发展方向的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纺织服装、现代商贸物流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三条 认定标准。对引资人引进的投资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基数,以土地款、厂房建设工程、设备购置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为依据 (不含流动资金)。合资、合作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认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 (境)外投资企业或投资人的投资比例,只认定外方所占比例的实际到位资金。从事第一二产业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以统计入库口径核计;投资第三产业形成的属固定资产的,以统计入库口径核计,属于轻资产的,以法定评估值核计。
第四条 奖励标准。对成功引进并落地的投资项目,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引资人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个人所得税由被奖励人承担。
第五条 其他奖励。对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且成绩突出的乡镇、部门和个人,由县委、县政府分别授予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六条 奖励流程
(一)引资人在引资项目洽谈期间,持投资者签署的认定其为该投资项目引资人的认定书及有效身份证明在隆德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引资人初始登记手续 (填写 《隆德县招商引资奖励备案登记表》 (附件1),确认引资人身份。
(二)引进项目落地投产后,引资人填写 《隆德县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申报表》(附件2),向隆德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兑现奖励资金。
(三)隆德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受理引资人的奖励申请后, 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设情况及到位资金的核实确认工作,按程序提请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兑现奖励资金。
第七条 奖励资金来源。整合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和自
治区“放管服”改革以奖代补资金,设立200万元专项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
第八条奖励资金监督管理。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奖励办法由隆德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二)本奖励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1日止,有效期限届满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