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人@ZSR - 助力招商引资工作 | 致敬招商引资工作者! 首页 > 招商站群 > 云南 > 营商环境 > 正文 返回 打印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和保障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十六条措施(云高法〔2022〕14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12-10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关于“大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全省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着力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1.严惩破坏营商环境犯罪。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依法惩治涉枪涉爆、盗抢骗、黄赌毒、食药环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和电信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网络套路贷等新型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严厉打击欺行霸市、收“保护费”、强买强卖、非法放贷、恶意阻工、暴力讨债等涉黑涉恶犯罪。切实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从严从快审判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绑架等刑事案件。依法惩治腐败,严惩涉及市场主体证照颁发、项目审批、贷款发放、税收征管、招标投标中的职务犯罪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

  2.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全面、依法、平等保护产权,依法保障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妥善审理涉产权案件,严格区分市场主体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企业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等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健全完善产权冤错案件纠错机制,定期组织摸排、甄别涉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市场主体犯罪案件。对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依法予以纠正。

  3.保护市场主体创新行为。服务创新型云南建设,加强对我省高原特色农业、服务业、生物研发、数字产业、科技开发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对重复侵权及其他严重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服务“文化润滇”行动,加强著作权审判,强化云南传统文化、民族民间文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法保护,依法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案件,妥善处理互联网文化创作传播相关著作权保护新问题。科学合理界定商标权权利边界与保护范围,对滥用地理标志恶意诉讼的,依法不予支持。扎实推进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管辖及“三合一”审理,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民事纠纷司法审判和行政调处在线诉调对接、技术类案件事实查明等机制,共建共享知识产权专家人才库,探索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积极支持发挥公证在侵权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证据辅助作用,着力解决权利人取证难问题。

  4.妥善化解合同纠纷。支持保护市场主体自主交易,严格认定合同性质、效力、可撤销、可解除等情形,维护契约正义。依法审理买卖、租赁、承揽、施工、运输、餐饮、旅游等合同纠纷,妥善适用情势变更、公平正义、当事人意思自治等法律原则,鼓励可以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平衡好各方利益。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允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等手续。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强化合同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追究。

  5.依法办理破产案件。完善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及时甄别具有拯救价值和可能性的困境企业,依法导入重整、和解等程序,促进困境企业拯救再生。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做好执行转破产案件选取和移送工作,依法将符合破产条件的执行不能案件转入破产程序,促进“僵尸企业”市场出清。对于债务关系简单、资产规模不大、无风险隐患的小微企业破产案件,探索适用简易破产程序审理。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依法适用破产程序中的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行使破产撤销权等手段,查找和追回债务人财产。建立健全府院协调解决破产疑难复杂问题工作机制,积极参与房地产“烂尾楼”整治。进一步强化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业务指导考评。

  6.助力缓解市场主体融资贵融资难问题。依法规制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完善“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依法否定规避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合同条款,对变相高息等超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妥善审理金融借款、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商业保理、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案件,依法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市场主体的行为,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形外,依法予以保护。

  7.维护市场主体环境资源权益。充分发挥昆明环境资源法庭职能作用,健全完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妥善审理因经济结构和能源政策调整、产能过剩引发的企业改制等案件和涉绿色金融、碳排放权交易、环境服务与治理合同等新类型案件,推广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措施,规范引导市场主体对生态环境资源的合法合理使用。

  8.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依法监督、支持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生效裁判文书履行率,维护市场主体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认定政府与市场主体签订合同的效力,对政府违反行政协议,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对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变政府允诺的,依法判令补偿企业财产损失。推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府院联动”,妥善解决因土地征收征用、拆迁安置补偿等引发的行政案件。及时向行政机关反馈涉企案件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9.高效处理涉外商事纠纷。积极配合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红河片区、德宏片区政府职能转变、投资领域开放、贸易发展方式转变、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等各项改革措施,加强自贸区诉讼服务中心和多元解纷中心建设,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维护中外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口岸法庭、国门诉讼服务站、国门调解室等驻边审判、调解机构建设,大力推动涉外涉边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推进涉外司法协助与交流合作,有效化解市场主体涉外涉边涉侨纠纷。

  10.努力实现企业胜诉权益。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通过合理确定保全担保数额,引入保全责任险担保等方式,降低企业保全成本,保障实现胜诉债权。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慎用保全、查封、冻结、扣押、拘留等措施,尽量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十个必须”和省高院执行案款管理“三个一律不得”要求,及时发放涉企执行到位案款。对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或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

  11.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推动诉讼诚信建设,严厉惩处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阻碍市场主体正常经营发展的违法行为。重点关注、严格审查民间借贷、买卖、股权转让、建设工程施工、债权转让、追偿权、公司分立合并破产、以物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等虚假诉讼易发领域纠纷案件,加大整治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现虚假诉讼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刑事侦查机关。

  12.建立健全与工商联的沟通联系机制。推动全省三级法院与同级工商联的常态化沟通联系,定期召开座谈会,定期开展法律服务进企业、进商会、进工商联等活动。依法及时通报办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司法诉求情况,规范工商联反映案件情况的办理机制。充分发挥省工商联、省总商会诉调服务中心、民商事调解中心作用,积极构建“法院+工商联”一站式诉讼服务和多元解纷新格局,建立健全商会调解机制与诉讼程序有机衔接的纠纷化解体系。积极推动民营企业家、工商联和商会工作人员担任特约监督员、人民陪审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3.提高涉企案件审判质效。深化一站式建设,对涉企纠纷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全面推进无纸化办案,强化诉讼全流程网上流转、监管,压缩立案登记、诉调对接、委托司法鉴定等各环节周转时间。强化审限监管,严格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不断提高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切实解决“隐性”超审限问题,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细化简案速裁、繁案精审的具体措施,加快市场要素流转。

  14.深化数助决策工作。依托全省法院司法大数据,定期分析我省“社会治理司法指数”框架和指标,建立案件分析、热点分析等机制,及时梳理、分析市场主体涉法涉诉案件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或司法建议,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为相关行业、市场主体提供风险预警。

  15.开展营商专项调研宣传。对涉及市场主体发展、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多元解纷等问题,结合实际情况开展专项调研和联合调研,把调研成果转化为工作措施。针对审判实践中服务和保障营造一流营商环境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做好总结、提炼,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加强依法营商宣传引导,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编撰案例汇编、邀请旁听庭审、见证执行等方式,强化以案释法工作,帮助市场主体提高依法营商和风险防范意识。

  16.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将服务和保障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作为全省各级法院“一把手”工程,定期研究、部署相关工作。探索建立法院干警与民营企业交往正负面清单制度,鼓励干警依法依规、坦荡真诚同民营经济人士接触交往,为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排忧解难。将干预插手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收受企业礼品礼金、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行为列入负面清单管理,一经发现查实,一律依法依纪依规严肃问责处理。



文章地址:https://www.cnzsr.com/showinfo-294-1558-0.html  | | 招商人@ZSR - 助力招商引资工作 | 致敬招商引资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