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加大以商招商、市场化招商力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着力提升云南投资促进和招商引资工作水平。
(二)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既突出政策导向,又遵循市场、产业、企业发展趋势和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机制。
(三)拓宽招商渠道,创新招商方式,更好发挥以商招商作用,激发商协会、企业等多元主体动力,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云南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本奖补办法包含引进项目奖励和招商服务补助两个类别。
第二条 引进项目奖励
(一)奖励对象
在引进省(境)外企业投资云南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发挥关键作用指得到项目投资方和项目所在地投资促进部门双方共同认可。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除外。
项目投资方、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除外。
(二)奖励条件
1.引进内资项目
须是纳入国内合作统计的项目:外省(区、市)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在云南辖区内投资的产业项目,且项目业主已在项目所在地完成企业注册登记或有关变更手续。
产业项目统计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4754-2017)目录中属于行业大类01-05农林牧渔业、06-12采掘业、13-43制造业、44-46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47-50建筑业、51-52批发和零售业、61-62住宿和餐饮业、63-65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6-69 金融业、71-72租赁和 商务服务业、73-75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80-82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产业项目,以及58-59中的仓储物流类、83-84 教育卫生类中的非政府投资类、86 -90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项目;不包括纯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交通运输、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等基础设施项目。
2.引进外资项目
项目业主须在项目所在地完成企业注册登记。
(三)奖励标准
到位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引进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实际外来投资到位资金的0. 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项目资金分批注入的,可最多累计按2年计算,每个项目认定一名受奖人且只奖励一次。
(四)申报程序
1.引资人网上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引资人在规定时限内登录云南省财政资金支持市场主体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云财一网通”),网址:http://czt. yn. gov. cn/ygyc/#/home)进行注册,下载、填写、上传《云南省市场化招商奖励申报表》《市场化招商奖励项目到位资金清单》《市场化招商奖励引资人收款信息表》《市场化招商奖励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进行申报。申报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2.县级初审。申报项目地所属县(市、区)投资促进部门进行网上审核,出具《关于核准市场化招商引资人身份的报告》,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阳光云财一网通”申报系统内上传初审意见,核实并提交州市级投资促进部门进行审核。
3.州市审核。州(市)级投资促进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核实,在“阳光云财一网通”申报系统内上传审核意见,提交省投资促进局进行审查。
4.省级审查。省投资促进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州(市)级投资促进部门审核意见,进行审查。
5.网上公示。审查结束后,由省投资促进局在“阳光云财一 网通”及“云南投资促进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由省投资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核实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奖励,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奖励。
6.兑现拨付。奖励对象为法人机构的,需开具正式发票,并依法办理涉税事项。奖励对象为自然人的,省投资促进局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省投资促进局依据审查及公示结果,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奖励金拨付至受奖人。
第三条 招商服务补助
(一)补助对象
1.正式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联合会、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或国内外第三方专业招商代理机构。
2.有广泛的投资信息资源、联络渠道的企业。
(二)补助条件
协助省投资促进局促成省外企业与云南省签订项目正式投资协议、精准对接目标企业并组织企业来滇考察洽谈、邀请企业参加云南省举办的招商推介活动。
(三)补助标准
1.促成省外企业与云南省签订项目正式投资协议,协议金额1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人民币,每份协议补助5万元;协议金额10亿元(含)至50亿元(不含)人民币,每份协议补助10万元;协议金额50亿元(含)人民币以上,每份协议补助15万元。外资项目协议金额按协议签订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促成多次协议签订可累计补助。
2.协助云南省赴省外点对点拜访知名企业(指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行业龙头企业、独角兽企业),并邀请5家以上(可累计)知名企业来滇开展投资考察,视情补助5万元—15万元(含);15家以上(可累计)补助15万元—30万元(含)。
3.邀请省外企业参加云南省举办的招商活动,20家(含)以上(其中知名企业不少于5家,可累计)补助10万元—20万元;40家(含)(其中知名企业不少于10家,可累计)补助20万元—30万元。单个补助对象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四)补助流程
1.签订合同。省投资促进局与代理招商机构双方商定后,签订代理招商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为1年。
2.提交材料。代理招商机构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补助拨付。省投资促进局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完成的情况及成效分阶段拨付补助。
第四条 绩效管理和监督
(一)省投资促进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按期保质实现;年终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开展绩效自评。省投资促进局和省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优化预算资金分配、政策调整和完善管理的依据。
(二)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任何与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不相符的其他开支。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于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以及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印发的《云南省招商引资奖补办法(试行)》停止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中奖补属于事后奖补,下一年兑现上一年的奖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