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投资促进和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州投资促进及经济协作的政策、措施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投资促进和经济协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目标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州投资促进工作计划、分解下达,检查考核各县(市)、开发区(试验区)的招商引资任务目标;统筹协调全州投资促进和经济协作工作并督促检查。
(三)提出全州性投资促进活动的方案,组织全州性投资促进及经济协作活动;负责省、州人民政府承办和组团参与的国内外大型经贸活动,协调好国内外经济合作代表团来访的联络、接待、洽谈工作,承办州人民政府投资促进代表团出访组团、联络、洽谈等有关工作。
(四)负责投资促进经济协作项目的收集、整理、筛选、编印和信息发布;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建立和完善全州投资促进项目库;组织参与投资促进和经济协作重点项目的评估、推介、洽谈和协调工作。
(五)负责建立全州投资促进及经济协作信息网络,加强与国内外的信息交流,掌握投资促进和经济协作动态,向州委、州人民政府提供投资促进和经济协作的决策依据。
(六)指导全州各县(市)、开发区(试验区)的投资促进及经济协作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事宜。
(七)负责与对口帮扶城市及东、中部发达地区的经济合作工作。
(八)组织、指导和协调区域经济协作工作;承办州投资促进联席会议确定的有关事项和日常工作。
(九)负责国内外客商和州外企事业单位驻州机构(办事处、联络处、公司等)的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负责我州企事业单位到国外和州外投资、联合办企业的咨询和资格审查。
(十)指导协调州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投资促进及经济协作工作。
(十一)为投资者提供政务、投资和政策咨询;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外来投资项目相关手续的办理和管理服务工作。
(十二)负责全州投资促进及经济协作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编报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全州投资促进及经济协作干部队伍的业务培训;做好对外开放及招商引资的宣传工作。
(十四)按照《贵州省领导干部带头招商引资的考核及奖惩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承担全州招商引资工作考核评价及奖励兑现工作。
(十五)负责投资企业和投资者在州内的跟踪服务及投诉受理工作;
(十六)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解决机制。
(十七)负责督查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发布全州招商引资工作情况通报。
(十八)组织、指导、协调、督促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
(十九)承办州委、州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