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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化工类企业招商引资政策汇总

北海市投资促进局  2024-05-22  北海市人民政府网

北海市化工类企业招商引资政策汇总

  序言:本政策汇编收集了国家、自治区以及北海市促进化工产业发展,出台的部分重点政策,政策包含有:税收优惠、奖励补助、用地、融资、营商环境、人才、知识产权等多个方面,主要适用于鼓励类化工产业等。

  一、优惠减免

  ——【国家】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2.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3.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4.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5.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6.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7.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8.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9.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10.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1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12.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1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自治区】

  1.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0〕253号)

  2.对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3期缴纳,一年内全部缴清;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以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号)

  3.(1)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2)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除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4.对重点支持的产业争取列入国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对入驻合作区产业园区的转移产业法人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第6年至第 10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促进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3〕68 号)

  5.对重点支持的产业争取列入国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对入驻合作区产业园区的转移产业法人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促进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3)68号)

  6.支持合作区口岸、港口等建立“绿色通道”,实施跨境物流快捷服务措施,保障合作区产业园区原辅料、产成品运输畅通。在沿边、临港、连接产业园区的试点路段,对进出北部湾港和东兴、友谊关、凭祥3个公路铁路口岸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在执行减半收费政策时,再给予9折优惠。推进边境智慧口岸建设,加快实现边境公路口岸24小时不间断、无接触、无人化、智能化高效通关。《促进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3〕68 号)

  7.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8.对科技成果在我区实现转化并形成税收收入,前3年由企业注册所在市本级财政按产业化税收带来的地方财力分享部分的40%给予成果研发团队奖补。《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厅发〔2020〕29号)

  9.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2)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0〕253号)

  10.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以经济区内规定的产业为主营业务的工业企业,自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总收入的60%以上(含)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北海市】

  1.(1)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提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3)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19〕1号)

  2.(1)对北海市注册的企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后,予以减免;(2)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3)境外投资者从我市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市内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北政办〔2018〕106号)

  3.(1)在北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高管,对在广西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自盈利年度起3年内,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自治区、市、县财政部门按税收收益的50%给予企业奖励对年薪50万以上的高管,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个人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18〕55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北海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的通知》(北政发〔2017〕26号)

  4.(1)经批准的原工业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2)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增加的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不收取土地出让金,但不得分割;(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工业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4)工业用地需求企业,自治区、市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仓储物流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价格最低标准可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北政办〔2018〕104号)

  5.对自治区重点支持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大健康等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糖、铝、机械、冶金四个实施“二次创业”的产业项目,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减半征收期间,自治区人民政府分享部分即征即退;市人民政府对北海市分享部分即征即退。《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北海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的通知》(北政发〔2017〕26号)。

  二、政策补助

  ——【自治区】

  1.(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人民币;(2)新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属于高新技术企业,额外增加10万元奖励;(3)国家、自治区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自治区认定的单项冠军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4)“双百双新”重大优质项目,贷款全额贴息支持、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亿元;(5)“千企技改”在建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设备投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6)车间及智能化工厂获得自治区认定的,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7)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8)新建重大工业项目,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自治区本级所得部分的30%奖励5年累计获得奖励资金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1〕5号)

  2.企业实施钢铁、铁合金、有色、建材等传统高耗能行业节能技改,按照不低于200元/吨标准煤节能量予以补助。《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提升工业投资效益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工信规范〔2021〕11号)

  3.(1)对规模以上或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科技型企业实施信贷贴息,贷款市场利率的40%分阶段给予300万元奖补和500万元科研经费后补助;(2)对国内一流高校、大院大所、知名企业到广西建立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经费支持,重点企业可以采取“一事一议”。《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厅发〔2020〕29号)

  4.(1)对经核定具有一定规模的“瞪羚企业”,连续3年按每年企业自筹资金投入研发经费总额的2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2)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在广西境内进行转化的,对转化成果的企业给予技术交易额20%—40%比例的奖励性后补助;属于重点领域的,另外增加技术交易额10%比例的奖励性后补助单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57号)

  5.双创示范基地,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给予1000万自治区财政补助;自治区级双创示范基地给予50万自治区财政补助。《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若干措施》(桂发改高技〔2021〕331号)

  6.重大基地,重点实验室类重大基地每年不低于500万元的专项资金;工程中心类重大基地和医学中心类重大基地,不低于300万元的专项资金;新获认定或批准建设为国家级基地,一次性奖补10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西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科计字〔2017〕114号)

  7.(1)对列入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计划的重点工业企业扩大投资项目,自治区本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设备投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可达1 亿元,鼓励各市视情况给予最高可达10%的设备投资补助。对设备投资超10 亿元以上且对产业发展具有明显牵引带动作用的重点工业企业扩大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2)支持重点工业企业规划建设专业化、特色化的“园中园”,对其引进上下游制造业企业实施的项目,自治区本级财政给予最高可达10%的设备投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可达1000 万元;(3)对重点工业企业完善上下游产业链,引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且总部落户广西的生产基地项目,自治区本级财政给予最高可达10%的设备投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可达1 亿元,鼓励各市视情况给予最高可达10%的设备投资补助;(4)对国有、外资等经济类型的重点工业企业,其扩大投资项目纳入民营企业竣工投产奖励政策支持范围,综合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及新增效益等予以奖励;(5)支持在国内头部电商平台搭建广西工业品网上促销平台,鼓励重点工业企业通过线上销售提高销量,根据线上销售收入增量等给予奖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支持重点工业企业扩大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工信规范〔2022〕4 号)

  8.(1)“千企技改”在建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设备投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2)车间及智能化工厂获得自治区认定的,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3)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1〕5号)

  9.对规模以上或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科技型企业实施信贷贴息,贷款市场利率的40%分阶段给予300万元奖补和500万元科研经费后补助.《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厅发〔2020〕29号)

  10.对经开区内原有企业引进供应商或合作伙伴在经开区注册经营,被引进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原有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44号)。

  11.对符合外资鼓励类产业或经开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不含金融业)且自然年内实际利用外资超过2000万美元的新设或增资项目、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者地区总部,按其实际到位外资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西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1号)。

  12.对符合外资鼓励类产业且自然年内实际利用外资超过2000万美元的新设或增资项目,按项目实际到位外资的2%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为2000万元。广西加快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桂政办发〔2021〕122号)

  13.(1)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2)高新技术企业及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3)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中介机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4)对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及总部企业项目中介机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5)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桂政发〔2019〕27号)

  14.对在我国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分阶段累计给予奖励600万元,其中在科创板首发上市的,额外给予500万元科研经费后补助;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加快培育瞪羚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桂科高字〔2020〕174号)

  15.对在合作区产业园区投资或增资的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企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企业除外),且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或改造升级、新产品研发、生产运营的,按其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且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奖励由自治区本级、企业所在市各承担50%。《促进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3〕68 号)

  16.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以及《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促进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3〕68 号)

  ——【北海市】

  1.(1)对新增上规入统的工业企业,新增入库企业资金扶持;(2)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000万元(含)以上(新建投产企业从有完整会计年度的第二年起算),且营业收入数据在税务部门报税并在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有反映的,贷款贴息、担保授信、应急转贷资金综合服务费不高于每日0.4‰;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量的1‰给予资金扶持,每家企业当年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工业企业扶持行动方案(暂行)的通知》(北政办〔2021〕81号)。

  2.对制造业企业,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在取得合法产权后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以能独立使用的不动产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在满足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条件且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园区内工业标准厂房可以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北政办〔2018〕104号)

  3.上市融资的工业企业,注册地在北海的工业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创业板上市成功的,给予500万元奖励,通过买壳上市并把公司注册地迁至北海的,奖励200万元;在三板上市成功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加快新型工业化跨越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3〕55号)

  4.(1)对购买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且通过自治区科技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企业,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10%予以补助,单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2)对购买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且通过自治区科技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并获得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的企业,Ⅰ类项目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20%予以补助,单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Ⅱ类项目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30%予以补助,单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Ⅲ类项目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40%予以补助,单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3)将自有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且通过自治区科技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企业,单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并优先给予市本级科研项目资助;(4)通过投资在我市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且通过自治区科技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企业,单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并择优给予市本级重大专项资助。《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的通知》(北政办规〔2020〕5号)。

  5.(1)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予以5万元的奖励;(2)经核定具有一定规模的“瞪羚企业”,连续3年按10万元/年对企业上一年度筹集资金投入研发予以奖励;(3)对上年度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1%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要优先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申报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要按不低于申报支持额度3倍的比例配套投入研发经费;(4)新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资助;(5)购买科技成果在北海境内进行转化的企业,对技术交易额在10—20万元内的(含20万),补助2万元;对技术交易额在20万元以上的,按交易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6)与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的中小微企业,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19〕1号)

  6.工商注册 、税务登记均在北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在2023年至2025 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 (1)规模以上企业(含当 年上规入统企业 )通过高 新技 术企业认定一次性给10 万元奖励;(2)规模以下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次性给5万元奖励;(3)未通过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但已进入专家评审阶段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度最多可获得一次奖励。《北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办法》(北经开管委发〔2023〕 5 号)

  7.(1)对在孵期间或孵化毕业一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每家5万元的标准对科技孵化器给予补助;(2)在孵期间或孵化毕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每家5万元的标准对科技孵化器给予补助;(3)在孵期间或孵化毕业在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每家50万元的标准对科技孵化器给予补助;(4)新认定的自治区级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每家企业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15万元;(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6)在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7〕231号)。

  8.以下政策适用于落户在铁山港区进口示范区内企业。(1)支持引进新企业:支持生产型外贸企业落户。对进口示范区年度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5000万元以上,投产后一年内进口额5亿元以上的外贸企业,按1美元/1分的标准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支持扩大进口:支持进口回流,对2023年度实现原油、液化天然气等大宗商品进口额纳入北海统计的企业,进口额达到20亿元以上的,按1美元/1分的标准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支持首次进口商品:对首次进口《实施方案》重点支持进口商品的,例如医疗设备、中药、白糖、钾肥等,进口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1美元/1分的标准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支持进口业态创新:支持跨境电商企业落户,年度新开展业务企业,进口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1美元/1分的标准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其他贸易新业态,支持开展易货贸易、期货保税交割、租赁进口、转口贸易、离岸贸易等贸易新业态,年度新开展业务企业,进口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1美元/1分的标准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4)提高监管便利化水平:对年度新申请获批 AEO 认证的外贸企业一次性奖励 10万元,经海关复核通过 AEO 认证的外贸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5)打造进口通道优势:支持货运代理、物流等企业为进口示范区进口贸易主体提供报关、物流等服务,服务进口企业超过10家的,每年奖励10万元服务进口企业超过20家的企业,每年奖励20万元物流运输进口贸易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每年奖励10万元陆路物流运输进口贸易额1亿美元以上的,每年奖励20万元。服务进口企业数量、物流运输进口贸易额均符合要求的企业可叠加享受补助。《北海铁山港区进口示范区政策》

  ——【合浦县】

  1.对新引进的科技型入库工业企业项目,在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协议约定且列入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的前提下,给予最高不超过5%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企业科技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补助办法(暂行)的通知》(合政规〔2022〕2 号)

  2.对列入自治区“双百双新”及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重点项目的工业企业,根据企业科技投入、技术改造情况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强度分0.45 吨标准煤/万元及以下、0.45-0.98 吨标准煤/万元两类,在企业厂房建设、设备投入、企业运营、要素投入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企业科技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补助办法(暂行)的通知》(合政规〔2022〕2 号)

  3.注:在《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企业科技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补助办法(暂行)》发布前企业与县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优惠扶持政策优于本办法规定的,可从其约定。本办法与国家、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现行企业政策内容相重叠时,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优惠。《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企业科技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补助办法(暂行)的通知》(合政规〔2022〕2 号)

  三、用地政策

  ——【自治区】

  1.按照供地即可开工原则,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供应,推行“标准地十协议制十承诺制”用地模式。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推动工业、研发、商业、商务等功能用途互利的用地混合布局、协同发展,促进集约高效用地。支持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促进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3〕68 号)

  2.符合条件的重点工业企业扩大投资项目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双百双新”产业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自治区统筹保障并实行用地指标核销制,占用林地的由自治区争取统筹保障林地定额指标。《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支持重点工业企业扩大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工信规范〔2022〕4 号)

  3.对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及“双百双新”产业项目清单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用地指标核销制,由自治区统筹保障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双百双新”产业项目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

  ——【北海市】

  1.(1)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工业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3)工业用地需求企业,自治区、市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仓储物流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价格最低标准可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北政办〔2018〕104号)

  2.对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以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7〕231号)

  3.在北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允许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北海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的通知》(北政发〔2017〕26号)

  四、融资促进

  ——【自治区】

  1.(1)推出“投贷补”联动政策,以企业获得项目补助为反担保方式,为重点工业企业扩大投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2)对重点工业企业扩大投资项目视同招商引资项目,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标准纳入“招商贷”入库名单,可享受“招商贷”1 个百分点利率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贴息期限可延长至3 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支持重点工业企业扩大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工信规范〔2022〕4 号)

  2.纳入“广西投资促进信息(招商引资大数据)平台”系统、合同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不含房地产类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招商贷”: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每户企业每年累计申请贴息金额最高可至1000万元“重大产业项目贷”: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每户企业每年累计申请贴息金额最高可至500万元;“三企入桂贷”:每户企业每年累计申请贴息金额最高可至500万元。贷款利率应不高于同类型金融机构、同类型企业以及同类型期限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水平减去2个百分点。《关于印发2022年进一步深化“桂惠贷”支持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桂金监银〔2022〕8号》

  3.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府类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设立合作区发展基金,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企业提供和拓展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促进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3〕68 号)

  4.支持符合条件的合作区产业因区平白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其通过境外发情境外关联公司或非关联公司直接融资等方式,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科创债进行直接融资,多渠道筹集低成本资金。《促进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3〕68 号)

  5.利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和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涉外企业及供应链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在合作区产业园区开展面向东盟的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进出口跨境商业保理业务试点。《促进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3〕68 号)

  6.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单户担保额1000 万元以下(含1000 万元)、10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下(含2000 万元)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费)分别降至1%以下、1.5%以下;将设备、生产模具、科技研发成果、销售采购订单等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抵(质)押担保范围。对新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600 万元奖补;对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种类金融产品的企业,给予每户企业每类产品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奖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55 号)

  五、营商环境

  ——【自治区】

  1.(1)重点支持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入驻合作区产业园区,对具有显著引领带动作用的重大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为企业提供全周期跟踪服务。《促进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2)推动惠企惠民政策兑现“网上办”,积极推进行政给付、资金补贴等惠企惠民政策“免申即享”;(3)鼓励建设三层及以上多层厂房,提升职工住房、人才公寓、公租房等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用地比例,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配套建设商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4)自治区每年统筹安排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政府专项债券等各类资金,加大对以沿边临港产业园区为重点的合作区产业园区建设支持力度,支持合作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完善产业基础设施等,提高产业转移承载力,形成产业发展新优势;(5)支持入驻合作区产业园区企业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对亩均效益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优先保障其增资扩产,给予激励扶持;对亩均效益低、长期不达产的项目实行退出机制;对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双百双新”项目、“专精特新”项目、国家基金投放项目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自治区统筹保障。倾斜安排合作区产业园区所在市用地、用林、用能计划指标;(7)鼓励入驻合作区产业园区企业持续提升投资强度,提高产出效益,对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自治区给予激励扶持。禁止投资强度明显低于全国行业平均水平的产业项目入驻合作区产业园区;(8)强化用能保障,在合作区产业园区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分类实施用能激励保障政策。优化电力市场化交易政策措施,完善电力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交易相关规则。鼓励合作区产业园区积极申报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促进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3〕68 号)

  2.(1)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无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可直接申请办理林地许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单独选址的重大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预审阶段,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只需提交《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及审查意见,相关调整补划方案及论证意见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2)“双百”产业项目与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享受同等支持政策;投资超过100 亿元或产值超过100 亿元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中的制造业项目优先列为“双百”产业项目;自202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两部制工商业输配电价(含以容量方式计算的基本电价)综合平均每度电降低约0.042 元;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将谷段时长调整为连续的8 小时暂停实施尖峰电价机制,引导企业削峰填谷,合理安排生产;建立低谷电力消纳机制,在低谷电力消纳困难时,通过需求响应方式激励工业企业扩大用电量;.对标钦州市下调非居民用气1.06 元/立方米、北海市下调工业用气0.9 元/立方米等做法,结合实际启动管道燃气上下游联动机制,推动终端销售气价适当下调;优化电力折标系数,确定2023 年广西节能审查电力等价值折标系数为291 克标准煤/千瓦时,之后每年动态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55 号)

  3.(1)对实施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重点工业企业扩大投资项目,采取“一企一策”加快节能审查;(2)根据需要,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资源论证、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等事项实行区域性评估,区域内落户的工业投资重大项目免费共享评估成果,优化环评制度,单个项目在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条件下可简化部分环评内容;(3)符合条件的重点工业企业扩大投资项目列入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计划的,实行“双组长工作责任制”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竿子插到底”工作机制,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好工业振兴特派员作用,派出工作队深入重点工业企业扩大投资项目现场调研,梳理存在问题,分类制定帮扶措施,加强指导服务,协调推进项目建设。《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支持重点工业企业扩大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一般工商业用户,可以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也可以继续执行原单一制电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价格〔2018〕43号)

  ——【北海市】

  1.北海市行政范围内已取得立项批复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道路、绿化、风貌整治、环境整治和水电气通信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进入各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的工业厂房类投资项目等, 精减申报材料,推行“区域评估”,在北海7个产业园区对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10个事项开展区域评估,率先在全区实现区域评估“产业园区、评估事项、入园项目”全覆盖。将项目开工建设前需办理的审批手续,优化为工程规划许可、工程建设施工许可两个阶段,实行容缺办理,重新修订并细化了13类审批流程图,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拿地即开工”。《北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2.位于北海市各产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内的已获区域评估有效成果范围的一般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按照项目分类管理原则,根据项目特点和风险等级,在我市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基础上,全面梳理一般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编制《北海市一般社会投资工业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北海市一般社会投资工业类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北海市一般社会投资工业类工程建设项目豁免审批事项清单》,简化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推行一般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三单简办”。《北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推行一般 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审批“三单简办”(审批清单、承诺清单、豁免清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北工审改办〔2021〕24号》

  3.对北海市重大项目、列入《北海市重点项目库》的重点项目、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审定,列入《北海市重点项目库》的新签项目;市领导、局领导交办对接的招商项目,统筹组织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帮办工作,协调部门领导加快审批工作,解决帮办中心遇到的重要问题,负责向市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北海市招商引资项目帮办服务工作机制(北投促委办〔2018〕21号)》

  六、人才发展

  ——【自治区】

  1.创新人才引进及相关运营模式,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分红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大力吸引国内外各类人才。对在合作区产业园区工作的企业高管、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其工作所在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相关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贴。鼓励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上进人才子女教育、就医等优先给予支持。《促进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3〕68 号)

  2.对符合广西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工业企业扩大投资项目,各市可视情况对其高管、骨干科研人才等给予奖励,同时加强人才住房、子女教育等配套要素保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支持重点工业企业扩大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工信规范〔2022〕4 号)

  3.对新落户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的年薪30万元以上(含)的生产型企业专业技术骨干,以及年薪50万元以上(含)的金融、保险、证券等服务业高层次人才,补贴额度按其上一年(自然年)在经济区内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自治区和设区市地方分享部分,前3年补贴80%、后2年补贴6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七、知识产权

  ——【自治区】

  1.支持合作区产业园区申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支持合作区产业园区和企业在产业投资、技术创新、招商引资等重大经济活动中开展专利导航。引导合作区产业园区企业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开展海外专利布局,构建产业专利池,加强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化建设。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专利转移转化运用的合作区产业园区企业给予奖补支持。《促进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3〕68 号)

  2.支持合作区产业园区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提升园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护航园区企业上市和拓展海外市场。支持国内外认证检测机构入驻合作区产业园区,为入园企业提供检测、认证“一体化”、“一站式”服务。《促进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3〕68 号)

  ——【合浦县】

  1.由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合浦县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县知识产权局”)、合浦县财政局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及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事项予以奖励补助。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奖励标准:1获得中国专利金奖20 万元/件,中国外观设计金奖10 万元/件;2获得中国专利银奖15 万元/件,中国外观设计银奖8 万元/件;3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10 万元/件,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5 万元/件。获得广西专利奖的奖励标准:(1获得广西专利特等奖10 万元/件,广西外观设计特等奖8 万元/件;2获得广西专利一等奖8 万元/件,广西外观设计一等奖5 万元/件;3获得广西专利二等奖5 万元/件,广西外观设计二等奖3 万元/件;4获得广西专利三等奖3 万元/件,广西外观设计三等奖2 万元/件。首次获得国家级示范认定及相关称号的奖励标准:1)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园区20 万元/个、试点园区10 万元/个;(2)知识产权示范企业10 万元/家;通过复核的,奖励2 万元/家;(3)知识产权优势企业5 万元/家;通过复核的,奖励1 万元/家。以上认定称号存在周期性建设的,只对首次获得给予奖励。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补助标准:(1)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有效实施3 年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 万元/家。(2) 通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认证,并有效实施2 年以上的科研院所和企业,一次性奖励2 万元/家。获得高价值商标品牌奖励标准:(1)新入围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品牌价值排行年度500 强的品牌,奖励10 万元/家。(2)新入围依据全国品牌评价标准技术委员会或品牌价值评价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认证的评价体系和标准开展的全国性品牌价值评价行业50 强,奖励5 万元/家。获得地理标志及马德里商标的奖励标准:(1)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一个注册号)或获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且有市场主体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地理标志权利人,补助3 万元/个。(2)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一个注册号)且该商标在海外进行商标使用的,给予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权利人补助1 万元/个。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支持标准: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商标权利人一次性维权补助1 万元/个。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奖补标准:获批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奖励10 万元/个;获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广西)工程项目,奖励3 万元/个。《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规〔2023〕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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