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惠贷支持。2021—2025年,每年整合全区各级各部门涉企财政专项资金40亿元,作为2000亿元规模的“桂惠贷”财政贴息资金,通过补贴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直接按降低2%或3%后的利率向注册地在广西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财政按4∶6比例分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和金融统筹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0〕100号)
园区企业担保优惠。推广“园企振兴担”等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在保本微利、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单户担保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费)降至1%以下。《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工信企业〔2022〕110号),有效期至2023年底。
民营企业贷款优惠。“桂惠贷”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三企入桂贷”、“技改贷”、“通道贷”、“三农贷”等实行名单制服务的产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由金融机构直接按降低2个或3个百分点后的利率发放优惠贷款。《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23号),有效期3年。
民营企业担保费率优惠。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单户担保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费)降至1%以下,单户担保额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费)降至1.5%以下。《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23号),有效期3年。
跨境人民币结算奖励。对广西区内非金融企业使用跨境人民币开展货物贸易结算规模达5亿元以上的,按结算金额的0.1%给予奖励,每户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推动财政金融联动引领广西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金监改〔2022〕21号),有效期3年。
产业链供应链融资奖励。切实发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1200万元奖励资金,按照“先到先得,用完即止”的原则,对接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核心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推动财政金融联动引领广西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金监改〔2022〕21号),有效期3年。
企业跨境融资补助。对广西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贷款、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的低成本资金且用于固定资产建设和生产经营周转等实体经济发展的,按照实际融资额的0.5%给予补助,每户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推动财政金融联动引领广西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金监改〔2022〕21号),有效期3年。
企业开展股权融资奖励。广西区内登记注册企业在沪、深、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给予奖励600万元;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含柜台交易和借壳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广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广西且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享受奖励后10年内从注册地迁出的,应退回此项奖励资金。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推动财政金融联动引领广西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金监改〔2022〕21号),有效期3年。
企业使用资本市场融资工具奖补。对广西区内登记注册企业,通过沪深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REITS产品,以及通过经认定的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分别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类产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属于发行绿色、扶贫债券融资工具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每户企业每类产品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推动财政金融联动引领广西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金监改〔2022〕21号),有效期3年。
提升融资服务质效。将设备、生产模具、科技研发成果、销售采购订单等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抵(质)押担保范围。对新上市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REITs等种类债券的企业开展奖补,上限分别不超过每户600万元、100万元。《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