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中介机构奖励。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桂政发〔2019〕27号)
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及总部企业项目中介机构奖励。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桂政发〔2019〕27号)
“招优引新”中介机构奖励。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桂政发〔2019〕27号)
外资企业增资进资奖励。对在广西投资增资的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企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除外),按其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商贸发〔202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