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水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广水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市政府八届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8月23日
广水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增强县域经济实力,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根据《随州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随政发〔2021〕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广水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新引进项目标准。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投资强度在每亩150万元人民币以上,亩平税收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可落户市级工业园区。选址在市级工业园外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工业项目,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落户;进入化工产业园的化工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牵头单位:市招商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水经济开发区)
第二条 项目供地支持。鼓励工业企业采用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新增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人民币)至1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至3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业项目,按工业用地所在地等别相对应标准出让价的50%、7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人民币以上(含3亿元人民币)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人民币)的工业项目,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一年内缴清。(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招商服务中心)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入补贴。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入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的工业项目和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人民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其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标准给予固定资产投入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市科经局,配合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招商服务中心)
第四条 厂房租赁补贴。对租用厂房且实现合同约定年度经济效益的工业项目,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前三年内免收租金,第四、第五年按租金的50%收取。租赁属于市场化标准厂房的,比照前款规定予以相应补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市科经局、市招商服务中心)
第五条 重资产建设支持。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可给予重资产建设支持。由政府或企业代建厂房及厂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员工公寓,实现企业轻资产“拎包入驻”,企业自产生税收后第一个年度起五年内自愿分期回购。(牵头单位:广水经济开发区,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投公司)
第六条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引进项目用地做到基本平整,建设所需的供水、供电(一般用电)、供燃气、污水管网、道路接通至项目区红线。(牵头单位:市城投公司、广水经济开发区,配合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市招商服务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地方税收贡献奖励。对按协议期限投产且达到协议约定税收额度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四、第五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市税务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项目引进贡献奖励。对新引进项目按期投产并实现合同约定税收的各类商协会、中介组织和非国家公职人员予以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奖励,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一次性奖励标准为3‰。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标准为5‰。对成功引进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工业项目且投资额度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待项目建成投产并达到约定税收后,按实际固定资产到资额的8‰进行奖励。以上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招商实绩作为评先表模和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对社会人员参与招商的,酌情报销差旅费用和接待费用。新引进企业上缴税收形成地方财力的,五年内市级财政不参与共享。(牵头单位:市招商服务中心,配合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招商突出单位奖励。对年度招商引资考核排名前三位的镇办(开发区),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年度招商引资考核排名前三位的招商专班,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由市财政统筹兑付)。(牵头单位:市招商服务中心,配合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外商投资奖励。在本市新注册设立并实际投产的外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企业3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企业2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下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市科技经信局,配合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市财政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物流成本补贴。对新引进工业企业三年内每年实现上缴税收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人民币)的,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5%的比例给予物流成本补贴,累计补贴三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市交通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落户代办。对新引进工业项目实行代办服务,由项目落户地负责帮助企业办理各种证照、报批手续,协助处理建设、生产经营中的矛盾和问题。对重点招商项目实行“六位一体”服务机制,即每个重大项目建设由一名包保领导、一名牵头单位负责人、一名引进单位负责人、一名项目秘书、一名公安民警、一名村(社区)书记组成项目服务专班,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工作。(牵头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配合单位:市招商服务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服务收费。工业项目落户(注册、立项、供地、建设、验收等)审批过程中,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零收费”(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予减免的、代国家和省收取的除外);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清单范围的中介服务性收费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实行打包测算,市财政补贴。(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引才服务保障。新引进企业高管(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及专业技术人才,可由政府自建或政企联建人才公寓,对重点企业可采取政企联建的方式建设职工公寓。新引进工业企业副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副高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单个企业不超过5人)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五年内对其薪酬部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100%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直接划入其个人账户。企业高管子女申请就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优先保障就近入学就读。对年上缴税收过2000万人民币的企业,市政府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帮助企业解决高管配偶异地工作调动,属编制内人员对等安排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优先提供就业岗位。(牵头单位:市人才办,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城投公司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工业产业链关联贸易。新引进实体公司设立与其产业链配套的关联贸易公司,实现税收的可由受益财政从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中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实行一事一议。(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市发改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市税务局、市科技经信局)
第十六条 对除工业项目以外的其他产业类项目,由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专门的招商引资政策。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未纳入事项,按随政发〔2021〕11号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意见中所指固定资产实际到资,由市招商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评估机构予以认定。
第十九条 同一项目的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规定条款或本市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扶持政策。本规定中各项奖励政策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原已经签订投资合同,并在优惠政策期内的,继续按照原投资合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