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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工业标准厂房分割政策的通知(临政办字〔2024〕16号)

不详  2024-04-14  临沂市人民政府网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工业标准厂房分割政策的通知

临政办字〔2024〕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解决企业发展需求,经研究,决定对《临沂市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临政办字〔2023〕73号)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拟分割项目建设规模

  项目占地15亩以上、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建设单位自持的标准厂房面积应不低于标准厂房总面积的20%(不包括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二、优化办理程序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发改、工信、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投资促进等部门成立联合审核小组,按本意见规定的条件及要求对各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各县的项目,由各县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市级不再审核,市联合审核小组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加强业务监督。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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