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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商务局

不详  2023-09-13  扬州市人民政府网

扬州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扬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商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市口岸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市商务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商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商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有关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商务、口岸发展和实施规划,监测分析商务、口岸运行状况,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二)拟订全市内贸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商品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城乡商业网点、商品交易市场(现货交易类)规划,推进城乡商业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三)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负责商务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药品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四)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统计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情况,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统筹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作用。

  (五)研究拟订全市口岸工作政策和开放规划。按规定负责全市口岸开放或关闭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口岸“大通关”和口岸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六)按规定负责全市各类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指导、服务、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开发区发展规划草案,指导开发区编制建设规划。研究分析开发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对开发区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牵头组织对开发区工作进行考核。

  (七)负责全市货物进出口管理工作,拟订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外贸促进工作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指导、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推进出口品牌和出口基地建设,负责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农产品进出口计划、配额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机电产品进出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工作,执行国家和省成套设备进出口政策。规范对外贸易经营秩序,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与便利化。组织协调全市企业发起或应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执行国家进出口管制政策,负责协调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地方综合性应对工作,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八)牵头拟订全市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指导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执行国家和省对外技术贸易、鼓励技术政策,依法监督全市技术引进、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多双边(含区域、自由贸易试验区)经贸合作战略和政策,参与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有关事务,建立和发展与国境)外政府经济部门的经济合作。

  (十)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外商投资工作,拟订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全市外商投资审批、备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鼓励政策,指导规范利用外资投资促进工作。负责全市外资目标计划的制定、分解和考核认定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和执行促进对外投资合作的政策措施,管理和监督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依法核准、报批市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与管理。负责全市对外援助项目和接受多(双)边对我市的无偿援助及赠款,推动构建对外投资合作促进和服务保障体系。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牵头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承担全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需要协调解决的有关工作。

  (十三)研究提出推进全市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推进全市商务系统信息化建设,落实商贸服务领域电子商务发展工作。

  (十四)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协调港、澳、台商投资管理工作,组织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活动。

  (十五)负责统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牵头拟订全市招商引资指导性意见、市级重大招商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的投资环境及政策宣传推介,负责市级招商引资目标管理和全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的跟踪服务,指导县(市、区)、开发园区招商引资工作。

  (十六)协调海事、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银行、外汇、出口信用保险和市场监管等部门与商务、口岸工作有关的事项。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服务,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商务依法行政和法治化建设,推动商务高质量发展。

  (十九)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第四条   市商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公文管理、信访、保密、应急、安全保卫、目标管理、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等;承担重要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决定事项的督办等。

  (二)综合处(政策法规处)。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研究国内外贸易、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流通体制改革并就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拟订商务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监测分析商务运行情况并提出政策意见,承担商务统计数据发布工作;牵头起草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文稿;承担商务领域有关法律、法规、条约、协定实施的协调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商务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财务处。研究提出与商务工作相关的财税、金融等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商务专项资金;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四)市场体系建设运营与消费促进处。拟订全市内贸流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引导各种资金投向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城乡商业网点、商品交易市场(现货交易类)规划工作,促进社区商业和乡镇商贸中心发展,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推动汽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按有关规定对新车销售、二手车流通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进行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并提出相应的调控建议;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按分工承担相关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的相关工作;承担茧丝绸协调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统筹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提出商务领域促进消费工作措施和政策建议。

  (五)流通业发展处。拟订现代流通服务业的发展规划,提出优化流通产业结构、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和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商贸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承担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支持中华老字号传承保护与创新发展,推动地方老字号建设,推进特色商业街区、集聚区发展;促进绿色流通发展,指导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指导流通企业改革;推进流通标准化建设;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租赁(除融资租赁)、旧货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承担商贸流通行业有关综合性工作;负责商务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牵头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负责内资直销管理相关工作;按规定负责单用途预付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六)口岸处。研究拟订全市口岸政策和开放规划,负责口岸开放、关闭的审查报批,督促检查口岸查验配套设施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已开放口岸范围内新建码头等涉外作业区对外开放或临时启用的审查、验收和报批工作;参与市沿江岸线的规划、开发与管理;负责全市电子口岸和“大通关”协调服务工作,归口协调口岸查验机构需要地方政府解决的问题,承办口岸管理方面的文件、会务、督查和调研;负责进出口运量统计上报;组织指导共建文明口岸工作。

  (七)开发区处。按规定承担协调、指导、服务全市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作,牵头拟订开发区建设发展意见;承担全市开发区发展规划草案编制有关工作,拟订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开发区建设发展;按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级、省级开发区设立、撤销、更名、调整规划面积或者区位等初审、转报工作;研究开发区发展动态,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开发区建设情况;组织开发区培训工作;研究涉及开发区建设和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

  (八)对外贸易与公平贸易处(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全市对外贸易工作;编制全市外贸年度目标及中长期目标,并分解落实、督促检查;拟订全市货物进出口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以质取胜、市场多元化和科技兴贸战略;指导协调交易会、洽谈会等外贸促进活动,推进外贸促进体系建设;承担货物进出口统计和运行分析;承担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申报、协调、管理相关企业进出口商品配额;根据授权,承担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工作;根据委托,承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有关工作;规范外贸经营秩序,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和外贸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拟订并实施全市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政策措施;承担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体系建设和贸易促进工作;承担加工贸易、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承担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根据要求实施进出口机电产品招标管理及实施工作;承担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参与调查对全市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及其做法,并进行相应的磋商谈判;承担产业损害调查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依法实施贸易救济调查,指导协调对全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指导贸易争端的诉讼工作;开展产业国际竞争力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执行国家进出口管制政策。

  (九)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处(服务外包处)。承担服务贸易促进和服务贸易统计工作;拟订全市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服务外包促进工作,承担服务外包统计工作和服务外包平台建设工作;负责展会规划、促进与管理;承担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承担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十)外国投资管理处。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全市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市外商投资情况,报送全市外商投资工作动态,提出吸收外商投资工作问题的建议;负责拟订全市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落实促进本市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拟订全市利用外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鼓励政策;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外商投资审批、备案工作,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和履行合同、章程的情况,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运营中的问题;负责全市外商投资统计工作;牵头组织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开展外商投资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联系服务工作;开展全市外商投资纠纷投诉办理和调解工作;配合开展全市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促进工作,协同完成重点投资促进活动的筹划与组织。

  (十一)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处。归口管理全市对外投资(非金融类,含在港澳台地区投资,下同)、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经济援助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相应的政策及规章制度,并指导、检查、监督企业遵照执行;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企业实施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和发展工作;组织协调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推动构建对外投资合作的促进和服务体系;负责全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各项业务的统计工作。

  (十二)电子商务与信息化处。推动商贸服务领域电子商务的运用和发展;促进国际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完善商务信息公共服务体系;配合拟订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落实和实施国家、省商务领域电子商务相关地方性标准和规则;配合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监测体系建设;承担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电子政务及网站管理工作,指导商务系统信息化工作。

  (十三)行政审批处。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备案工作;负责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工作;负责地方企业境外投资的备案工作;负责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负责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工作;负责办理局授权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投资促进处。编制招商工作计划,组织全市招商培训,制定招商工作考核办法;掌握招商动态,跟踪、督查、推进全市世界500强及大型跨国公司等重点项目;承办市级层面招商活动;参加省或协办县(市、区)、功能区以及同级部门的招商活动;制作宣传资料,推介投资环境;调查研究,为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提高招商引资效果建言献策。

  (十五)组织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承担党委会相关工作;承担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商务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办理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出国(境)人员政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商务局行政权力事项按《扬州市商务局行政权力清单》执行,在《扬州市商务局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扬州市文昌西路18号国贸大厦10楼;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夏令时:8:30—12:00,14:30—18:00);

  联系电话:0514-87859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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