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来县招商引资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条 公务员提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项目线索并签约的,年度考核评定优秀或记三等功,评优晋级不占用所在单位指标。
第二条 公务员提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项目线索并按合同约定投产的,由所在党组(党委)推荐提名,优先给予提拔重用或晋升职级。
第三条 事业单位职工提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项目线索并按合同约定投产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职称;提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两个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项目线索并按合同约定投产,优先提拔重用或调任公务员队伍。
第四条 自然人提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项目线索并按合同约定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给予5‰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给予1%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没有提供招商线索的单位,年度考核不予评定优秀等次,科级干部和一般干部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相应降低一个档次。年度内出现领导岗位空缺,不予在单位内部考虑人选。
第六条 全县范围内择优选调一定数量的优秀干部到产业项目一线挂职锻炼,工作经历作为考核评价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七条 业绩突出的重点项目勤务员,年度考核评定优秀等次,不占用单位指标。在晋升职级、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八条 每年二月末前,县委、县政府成立联合考核组对上一年度招商引资奖惩进行考核。县委组织部牵头考核干部业绩,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经合等部门考核固定资产投资,三月末前完成兑现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