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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进“1+3+5”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4个文件的通知

不详  2023-10-23  大庆市人民政府网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庆市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进“1+3+5”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大庆市加快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大庆市加快推进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大庆市加快推进生物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9日

大庆市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进“1+3+5”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三个城市”建设,全面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进“1+3+5”产业高质量发展,积极引建高水平产业项目(单纯房地产开发、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及超越“三线一单”项目除外),结合我市经济基础、资源特色和比较优势,制定本政策措施,广泛寻求合作共赢。

  一、鼓励扩大投资

  (一)支持驻庆央企争取上级投资。设立驻庆央企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奖励,支持驻庆央企通过扩产能、上项目、降能耗、提质量等途径向上争取投资,按照每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支持地企合作联合招商。支持驻庆央企与各县区、各工业园区组建招商专班,充分利用企业在人才、技术、原料、市场等方面优势开展合作招商。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大项目的驻庆央企有功人员,给予相应个人地方经济贡献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三)吸引社会资本扩大投资。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等多种投资方式来庆投资,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项目(不含参与风电、光伏开发的企业及关联企业投资项目)投产后,依据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对企业给予经济贡献奖励。①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给予“一全两减”奖励,即第一年按照企业地方经济贡献100%奖励,后两年按照50%奖励。②固定资产投资5-10亿元,给予“两全两减”奖励,即前两年按照企业地方经济贡献100%奖励,后两年按照50%奖励。③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给予“三全两减”奖励,即前三年按照企业地方经济贡献100%奖励,后两年按照50%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四)积极拓展引资渠道。引进外埠产业基金、风险投资等资金投入产业项目的非公单位、团体或个人,项目在规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固定资产投入(不包括购地投入)并建成投产,按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万分之一比例给予引资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五)大力引进百强企业。世界500强企业来我市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完成投资后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中国500强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完成投资后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鼓励现有企业扩产增量

  (六)鼓励企业晋规上限。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每户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对新入统上限的商贸企业,每户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七)奖励规上企业扩产。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三、发展总部经济

  (八)鼓励总部企业落户。对新引进总部企业,认定当年给予落户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九)总部企业实缴资本奖励。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5-10亿元(含5亿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5亿元(含1亿元),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经营贡献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按其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给予连续10年经营绩效奖励,前五年,地方经济贡献中5000万元以下部分奖励比例70%,5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比例80%;后五年奖励比例分别减半。总部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首次达到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首次达到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最高奖励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一)能级提升奖励。总部企业由分公司改制为子公司的,给予不低于50万元一次性奖励;功能型总部企业转变为综合型总部企业的,给予不低于100万元奖励;区域型总部企业升级为全国总部、亚太区总部和全球总部的,给予不低于1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加强科技创新

  (十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①市外整体搬迁至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12个月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等给予奖励,额度为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或研发投入20%,最高奖励100万元。②对我市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上企业,首次认定奖励50万元,再次通过认定奖励25万元。③对高新技术企业年薪50万元以上的研发人员,按照其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三)支持增加研发投入。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企业,按照其所获得的省级实际补助数额1:1比例给予匹配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四)扶持科研机构发展。国内外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成功备案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按照所获得省级实际资助数额5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五)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对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的企业,自投产后五年内,按照企业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8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六)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承担国家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按照获得国家财政资金实际支持数额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承担省级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按照获得省财政资金实际支持数额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倡导节能降碳

  (十七)鼓励低能效产业项目升级。鼓励国家公布的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通过自主投资、引入资本等方式进行节能降碳技术升级改造,提升能效水平。改造后,能效水平达到国家公布的标杆值,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标杆值的基础上,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增加奖励20万元,最高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十八)支持高能效产业项目落地。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对符合产业政策、“三线一单”等要求的新项目,能效水平达到国家公布的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以上,预评估能源消费强度在本市年度合理范围内,对能耗总量实行弹性管理,按我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要求,履行承诺后,即可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十九)积极引入碳捕集、碳汇项目。通过地企联动推动大庆油田扩大二氧化碳驱油应用规模,以新增的二氧化碳驱油需求吸引企业资本进入二氧化碳捕集、应用领域。支持企业来我市投资二氧化碳原料化应用项目,项目投资完成后,按照项目所获得银行贷款金额给予一年期一次性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金额最高100万元。鼓励企业来我市开发碳汇项目,在配套服务环境上给予大力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十)鼓励企业使用“绿电”。产品出口对使用“绿电”有要求的企业,鼓励企业通过新能源自发自用、电力直接交易等方式提高“绿电”比例。奖励全部使用“绿电”的产品出口企业,年度用电2000万度(含)-4000万度奖励100万元,达到4000万度(含)以上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六、优化配置生产要素

  (二十一)降低土地使用成本。对于引进高质量产业项目在用地指标和年度供应计划中给予优先保障。依据实际情况可以灵活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地。工业企业有分割转让需求的,在符合规划、安全等要求的条件下,可以依法办理分割转让手续。综合运用地价方面支持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各类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给予优惠。(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二十二)降低用气成本。①支持各县区、各工业园区加大用气体制改革力度,推动国有资本通过混合所有制等形式,注资天然气输送管道等基础设施项目,合理调控管输费用定价。②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项目,年用气量高于1000万立方米的(生物经济、数字经济等战新产业项目,标准可降低为年用气量高于500万立方米),给予大用户直供支持,自投产之日起,天然气年平均价格超过2.5元/立方米(不含2.5元/立方米)部分由市、县(区)两级政府各补贴50%,单个项目每年补贴不超过500万元。若遇国家调整门站用气价格或中石油集团调整天然气销售政策,天然气年平均价格也随之作出相应调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十三)降低用电成本。经开区增量配电试点区域内,可享受区域优惠电价,最多可降低至0.43元/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开区管委会)

  (二十四)降低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成本。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具备一定规模且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项目,符合免收条件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二十五)降低数字经济产业配套要素成本。支持工业互联网建设及应用,推动中小企业上云用云;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推进产品设计、设备制造、生产管理数字化,增强生产管控协同、市场响应、产业协作等能力,提升产品服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智能化水平。对数字经济核心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网络通信、服务器托管、云服务等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二十六)支持招商企业轻资产入驻。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招商企业,可给予厂房代建、房租减免支持。①代建工业厂房。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投资固定资产超过10亿元的项目,应企业需求可由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代建厂房,按双方约定,企业可以采取以租代买、到期回购、上市回购等方式,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回购代建厂房。②减免房租。租赁使用国有资产新晋规上限企业,三年内房租按照70%执行。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首次租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提供3个月免租生产准备期,各项运营费用由企业承担。平台经济和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自入驻之日起一年后,可给予三年房租奖励支持,最高奖励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七、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二十七)建立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机制。结合金融机构经济贡献、对庆投入、服务企业效果等情况进行财政资金竞争存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二十八)支持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超过1500万元的金融机构,按照当年地方经济贡献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信贷投放激励资金,用于首贷、续贷贴息和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二十九)鼓励引进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市现有产业基金通过项目直接投资和参股设立专项基金等方式市场化引入资本,推动我市产业项目集聚发展。吸引保险资金支持我市产业项目建设的机构、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完成投资后,给予该机构、企业或单位保险资金投资额0.1%、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三十)强化“规改股”金融服务。支持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给予企业中介服务费50%奖励支持,其中完成股改当年与证券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最高奖励支持100万元;仅完成股改的,最高奖励支持5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三十一)加大“股上市”支持力度。支持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市的企业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京、沪、深三大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分阶段最高补助1200万元。在京、沪、深三大交易所重组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且融资额2亿元以上企业,一次性补助600万元。外省上市公司迁址落户我市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一次性奖励1200万元。我市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5亿元(含)以上,给予再融资额0.2%、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三十二)发展供应链金融。鼓励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平台、核心企业合作,深度嵌入我市主导产业,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促成供应链融资规模超过10亿元的金融科技平台及核心企业,分别给予年度实际促成融资额0.1%、单户最高5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八、盘活闲置资产

  (三十三)支持企业盘活利用闲置资产。鼓励支持有实力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盘活利用我市闲置资产,在享受本政策第三条相应奖励基础上,再延长奖励期限3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三十四)鼓励金融机构支持资产盘活。盘活利用我市闲置资产的企业和产业项目,优先推荐金融机构对接,鼓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产业项目优先给予贷款、产业基金投资等支持。企业和产业项目短期内归还银行贷款确有困难,优先给予应急贷款周转金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三十五)支持处置化解不良资产。鼓励市属国有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开展不良资产处置。承债式收购我市不良资产的机构及企业,给予其收购资产承接银行贷款额1%、累计最高2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九、给予企业人才全方位服务保障

  (三十六)给予企业高管人才优厚待遇服务。地方骨干企业经营班子高管人才,在我市个人经济贡献奖励、子女就学就业、人才公寓使用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新引进的头部企业高管人才,给予研发经费、创业经费、安家费、个人经济贡献奖励、子女就学就业等全方位支持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十七)给予企业培训专业技能人才支持。支持新引进用工量大的重点产业项目开展岗前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根据不同工种和等级,按照每人每年1000-8000元补贴企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十八)给予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支持。选拔培养龙江技术能手、龙江大工匠、大庆工匠等高技能人才,评为龙江技术能手称号一次性奖励1万元,评为龙江大工匠称号一次性奖励3万元,评为大庆工匠称号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十、特色资源招商合作

  (三十九)农牧资源招商合作。利用我市丰富的农牧业资源和粮食果蔬等农产品资源,引导支持企业配套建设精深加工生产基地以及现代农业产业园等项目,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投产当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连续三年按照其产品外运物流成本1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四十)基础化工原料招商合作。大力引进利用我市乙烯、丙烯、芳烃等大宗化工产品原料在外埠生产加工的化工企业,支持整体搬迁到我市或新建石化产业项目。投产后年度企业地方经济贡献超过1000万元、产品外运物流成本占生产成本比重超过5%的新引进企业,连续3年按照其产品外运物流成本2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十一、深化市场合作招商

  (四十一)鼓励开发大企业配套市场。①鼓励为大庆油田提供配套产品的外埠供应商在我市投资建厂,支持其扩大油田市场。②依托沃尔沃、龙油、伊品、圣泉、伊利、牧原等地方骨干龙头企业上下游广大的配套市场,引建重点配套型专业企业,支持其扩大本地市场。(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四十二)鼓励开发大企业技术服务市场。鼓励大企业技术服务主体通过收购、兼并、强强联合、大小联合、资产重组、产业链延伸、品牌联盟等形式实施整合重组,对于重组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给予奖励支持,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十二、委托招商

  (四十三)给予经费奖励支持。筛选委托全国各地商协会、金融机构、商务咨询机构以及各类经济事务所开展合作招商,给予招商经费奖励支持。每个受托机构每年给予基础工作经费10万元。给予委托机构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主导产业项目(战新产业项目为1亿元以上)委托招商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和额度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及项目数量等兑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三、支持发展外向型经济

  (四十四)奖励贡献突出的外资企业。外资企业(不含新能源电站开发企业)年度实际到位外资金额5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十五)积极培育引入大型外贸主体。积极引入大型外贸企业,对年度新增进出口额1亿元(含)以上的,增量部分每10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现有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当年新引入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四、优化项目服务

  (四十六)组建项目服务专班。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产业项目配备首席服务员和市、县(区)两级服务专班,协助企业准备审批事项申报材料,跟踪审批进程,及时向企业反馈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调试生产等各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争取政策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四十七)积极推行“五制”服务。项目服务专班实行“五制”服务,即除国家对备案严格限制和房地产项目以外的所有备案类项目实行承诺制审批(项目承诺制)、帮助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审批代办制)、进驻项目建设现场帮助企业解决问题(驻场服务制)、市级领导召开集中会办会解决项目服务专班无法解决的问题(集中会办制)、市级四大班子领导包联促进服务项目(领导包保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将定期根据施行效果进行政策评估并修改完善。本政策措施施行前我市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依据本政策措施执行。符合本政策措施的企业(项目),同时符合我省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庆市加快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是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主要体现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数据价值化。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21〕14号)及黑龙江省发展数字经济战略部署,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培育我市经济发展新动能,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推动产业数字化

  (一)支持工业互联网应用。鼓励企业利用5G等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加快数字化转型,支持装备、石化、食品、原材料、医药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智能化管理等新模式新业态示范应用。积极开展智能工厂、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的试点示范,对获得工信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数字化车间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鼓励和支持本地企业争创产业数字化国家级试点示范。对获得工信部工业互联网领域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牵头单位,按照中央支持额度的10%市级财政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工信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5G、信息消费等试点示范牵头单位,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三)加快数字油田相关产业发展。支持本地油田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油田人工智能企业开展基于机器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在石化勘探场景中的应用探索,实现地震数据处理解释研究和技术文件分析自动化,提升油气勘探效率。鼓励开展油气大数据挖掘、分析预测、数据库与平台建设、生产流程优化等技术创新与应用。

  (四)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培育服务中小企业云平台,鼓励云平台服务商针对不同行业或产业集群,提升服务中小企业规模和质量。对获得工信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平台企业,市级财政给予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列入工信部企业上云典型案例名单企业,一次性奖励4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五)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对获得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的企业,按其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给予1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其中获得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其中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发展

  (六)培育壮大数字产业企业。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的数字产业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核心团队200万元。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力大的数字产业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七)支持数字经济类特色园区(基地)建设。市级在债券资金方面给予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先支持,支持县区政府建设数字经济特色园区(基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八)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应用。推动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企事业单位建设国家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对通过评估,接入20家以上企业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市级财政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培育壮大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运营企业,对落地本市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九)加快发展壮大数字产品制造业。实施数字产品制造业倍增行动,对符合《黑龙江省重点数字产品指导目录》且项目投资额(设备和软件)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实现产品销售后,市级财政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成功引入符合《黑龙江省重点数字产品指导目录》发展方向、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市招商政策奖励招商引资人员。(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支持和培育集成电路产业。鼓励支持半导体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积极发展砷化镓衬底、LED外延片等半导体材料,对新建设的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项目,投资额(设备和软件)在2000万以上的,建成投产实现产品销售后,按企业实缴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十一)支持和培育传感器产业。鼓励支持传感器行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发展可燃气体报警器等安全节能类产品、汽车工业、现代农业、智慧健康、智慧供暖等领域传感器产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十二)大力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做优做大,对新纳入规上统计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软件能力成熟度(CMMI)建设,对通过评估且获得3级及以上等级评定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十三)支持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应用推广。支持软件企业面向我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需求,研发嵌入式软件、应用软件系统和解决方案。(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三、加快推动数字化治理

  (十四)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以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升为重点,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城市治理、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等领域的综合应用,推进智慧政务、智慧警务、智慧城管、智慧交通、智慧应急、“一网统管”等领域应用发展,推动城市运行态势监测、公共资源配置、辅助决策分析、统一指挥调度和事件分拨处置等服务数字化,提升城市治理水平。(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营商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

  (十五)加强市级政务数据治理。支持政府部门之间、企事业单位之间加快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形成统一的数据采集汇聚、脱密脱敏标准,进一步统筹人口、法人、地理空间、社会信用、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的实时整合和同步更新。鼓励建立跨部门数据校核与质量管控机制,统筹开展政务数据清洗比对,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用性。(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营商局)

  (十六)加快推动数据共享开放。探索和建立公共数据要素转化机制,开展面向社会的公共数据应用建设,促进公共数据流动,推动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价值发挥。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共享,统筹完善数据编目,推进市直各部门按照数据更新周期、开放程度、敏感程度等特点构建适用于大数据环境的数据分级分类原则,形成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的有效依据。强化全市一体化政务共享交换平台支撑能力,依托各级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政务数据向基层返还,支撑各级开展个性化、专业化数据应用。(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营商局)

  (十七)着力构建重点行业数据资源。建设现代农业、装备制造业、能耗、文化、旅游、跨境物流等行业数据库,支持优势产业上下游企业加强数据开放共享合作。结合数字大庆建设,加快城市数据融合和产业生态培育,打造一批惠民服务、营商服务、城市管理等重点场景应用。(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八)推动数字医疗发展。支持重点医疗机构创建互联网医院,打造智慧医疗管理系统,探索开展5G+VR远程探视,5G+远程诊疗、在线诊断等应用,做到“看病不求人”。开展医疗健康大数据应用,探索大数据在潜在患病人群、高危人群、重要疾病的早期预测、预警和分析中的应用。(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四、加快推进数据价值化

  (十九)加快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开放公共区域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加快5G、千兆光纤网络建设,推动市、县和重点园区5G全面覆盖,加快5G商业应用。前瞻布局6G网络技术,推动卫星通信网建设,提高物联网在工业制造、公共服务等领域的覆盖水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二十)支持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促进社会数据资源价值提升。建立规范的公共数据管理制度,提高数据质量,丰富公共数据产品,支撑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探索建立数据交易机制,激发数据资源活力。建立健全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制度,加强政务数据、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数据的保护。(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营商局)

  (二十一)支持和培育数字创意产业。鼓励和支持4K/8K、VR、AR、全息成像、裸眼3D、超级感知等相关技术装备创新发展,深化人工智能、虚拟现实、8K高清视频等技术融合,拓展社交、购物、娱乐、展览等领域的应用。(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二十二)加快建设大数据产业园区。培育和引进一批大数据信息采集、感知设备、共性软件开发及农业、工业、医疗、教育等大数据应用服务供应商,开展上下游合作,推动形成产业集聚,鼓励支持资源共享、协同合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

  (二十三)强化算力基础设施供给。加强数据中心布局优化和算力提升,建设大庆国家互联网次核心骨干节点。持续推动存量数据中心绿色化改造,推动资源集约化建设。积极部署智能计算中心,支撑智慧城市、产业数字化转型等领域人工智能应用需求,促进AI产业化、产业AI化及政府治理智能化。(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二十四)培育数据驱动新模式。鼓励石油石化、装备制造、食品加工、生物医药等企业综合运用数据采集、集成应用、建模分析与优化等技术,实现制造系统各层级优化,以及产品和服务的全流程优化,完成企业生产模式创新。引导企业以数据为驱动发展网络化协同、智能化制造、数字化管理、服务延伸、个性化定制等新业态,激发工业变革,推动工业经济向数据驱动型发展模式转变。(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五、加强要素保障

  (二十五)加强科技创新。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参与国家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加快数字产业化步伐。鼓励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开展军地合作,打造工业强市和数字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十六)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发挥高校、企业、科研机构协同作用,将数字经济高端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引进。支持市内高校加强信息技术与传统工业、农业等学科融合的复合型人才培养。鼓励引进数字经济领域高层次人才,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来庆工作或在庆工作的企业资深数字技术专业人才。(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二十七)加大金融支持。建立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担保机构开展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质押担保贷款,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初创期和成长期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对担保机构发生的贷款担保代偿损失,按照一定额度和比例给予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二十八)降低数字经济企业办公场地租赁成本。鼓励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实行科研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产业项目”捆绑挂牌,大幅缩短供地周期。鼓励整合各部门和事业单位闲置房产,在不改变房产所有权和性质的前提下,探索建立闲置资产盘活利用机制,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提供廉租办公场地,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将定期根据施行效果进行政策评估并修改完善。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在同一年度内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庆市加快推进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工业振兴计划,加快构建我市“1+3+5”现代工业新体系,不断发展壮大新材料产业总体规模,筑牢大庆转型振兴坚实产业基础,助力建设“三个城市”,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发展新材料产业重点领域

  (一)鼓励石化新材料企业扩大生产。对年度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增加5000万元(含)以上的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企业,按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助力金属材料企业开拓市场。鼓励我市先进有色金属材料企业参加境内重大展会,对参加省、市级政府组织的制造业展会的先进有色金属材料企业,按其实际缴纳展位费(不含特装等搭建费)给予全额补助,单户企业年度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鼓励先进有色金属材料企业积极开拓外地市场,按其产品外运实际物流费用的5%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鼓励非金属材料企业以商招商。对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企业从外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新建上下游配套或同行业项目,被引进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引进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推动前沿新材料企业发展壮大。对从外地引进或本地企业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前沿新材料新建项目,投产当年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推动新材料产业集群发展

  (五)培育国家级新材料产业集群。加快培育我市先进化工、功能陶瓷、新型建筑等领域新材料产业集群,鼓励产业集群链式发展,上下游企业优势互补,打造产学研用有机结合、引领示范作用显著、集聚程度高、创新能力强的产业集群。对入选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新材料产业集群,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集群内企业按照申报年度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的比例获得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六)推动新材料产业协同发展。鼓励新材料上下游企业形成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加强合作,协同发展。使用或供应新材料产品年度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按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上一年度无使用或供应的,从有使用或供应的第二年开始执行。供需双方须无关联关系。同一年度,同一企业仅可作为使用或供应的其中一方申报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七)培育发展优质企业。支持新材料企业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对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隐形冠军”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三、鼓励新材料企业提质增效

  (八)强化企业创新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引建一批新材料创新载体,对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九)支持企业绿色循环发展。为加强示范引导作用,对上一年度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上一年度评为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四、完善新材料产业发展生态

  (十)积极推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对符合《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中的新材料产品应用示范,按照年销售额的20%予以奖励,单个产品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户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十一)加快新材料企业管理水平提升。对新材料企业引进战略管理、运行管理、精益生产等科学管理模式,当年项目管理咨询费用支出在15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支出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年度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十二)加快新材料产业技术联盟建设。鼓励产业技术联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的合作研发,推广、应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定和推广技术标准,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平台,设计并实施行业整体解决方案,开展校企合作培养创新人才,吸引创业资本投资,建立产业技术信息和标准信息交流平台,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等活动。(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将定期根据施行效果进行政策评估并修改完善。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在同一年度内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庆市加快推进生物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市委构建“1+3+5”现代化工业新体系战略决策,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黑政发〔2022〕10号),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生物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13号)等文件,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给予生物经济企业资金奖励。积极帮助企业及单位争取国家生物经济相关专项和省级生物经济相关资金支持。获得省级生物经济补助、贴息、奖励资金的项目,按照获得省级补助、贴息、奖励资金额度的15%给予奖励;获得国家生物经济补助、贴息、奖励资金的项目,按照获得国家补助、贴息、奖励资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国家、省的资金支持政策明确要求市级资金配套的项目,按规定比例足额配套。以上奖励、配套资金,由市、县(区)各按50%比例出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医保局)

  二、鼓励生物经济项目晋规上量。2021年以后引进的生物经济项目投产年起,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低于1亿元,2年内每年按地方经济贡献予以奖励,第3年至第5年每年按地方经济贡献的50%予以奖励。年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按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执行中间出现掉规即终止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三、鼓励生物经济企业做大做强。营业收入亿元以上生物经济企业,其当年营业收入高于前三年营业收入最高值的,按照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增速超过全市规上工业企业平均地方经济贡献部分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四、鼓励生物经济企业盘活闲置资产。盘活本市企业闲置资产,新建或重新启动生物经济项目投产后,给予投产当年银行贷款利息全额贴息,或给予投产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的资金补助,由企业自主选择,但最高均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五、鼓励生物经济企业引进配套产业。本市生物经济企业(吸引方)新引进为其配套企业,按新引进配套企业首次为吸引方提供配套产品的销售额5%,给予吸引方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本条款所指配套企业不包括大庆存量配套企业,不包括非工业企业。申请享受本条政策,吸引方需在新引进配套项目核准或备案前,将双方引进配套协议报送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六、鼓励生物经济企业技术改造。生物经济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经评审合规达标后,按照技改项目新增设备投入的3%给予建成后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七、鼓励企业转型生物经济领域。企业整体转型生物经济领域并投产后,已拆除的原设备经过评估给予残值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八、鼓励制造应用首台(套)生物经济装备。生物经济企业自行研发设计制造的设备,获得国内首台(套)创新产品认定,按首台(套)销售价格的50%对贡献突出的研发人员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首次购买应用首台(套)创新设备的生物经济企业,按首批产品价格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九、鼓励生物经济企业建设中试平台。生物经济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建设中试平台,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根据技术水平、投资额等综合评估后确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鼓励生物经济人才服务大庆。全职引进的生物经济人才,每引进1人(团队),并签订不少于5年服务合同且在本地开展工作的,给予用人单位10万元补贴。柔性引进的生物经济人才,在生物经济科研立项、成果转化、参评重大奖项、创新创业等方面享受全职引进人才同等待遇。引进生物经济领军人才的待遇,实行重大事项“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本政策措施重点支持生物医药、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农业、生物质能及其他生物业。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将定期根据施行效果进行政策评估并修改完善。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在同一年度内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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