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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石家庄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100号)

不详  2024-04-02  河北省商务厅网站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支持石家庄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3〕100号

2023年7月21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支持石家庄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支持石家庄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北考察时的重要指示精神,支持石家庄市加快构建生物医药创新发展高地,推动全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生物医药研发创新

  (一)支持临床研究与应用。支持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与石家庄市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建立对接工作机制,以“揭榜挂帅”形式开展临床应用研究。(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

  (二)支持建立京津冀医疗协同创新共同体。积极对接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等部委,整合京津冀医疗创新资源,支持石家庄市设立生物医药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为京津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大健康等企业转移转化创造条件,实现政策互动、资源共享、资质互认、数据共通、市场开放。(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支持承接国家药品器械审评检查职能。积极对接国家药品监管局,争取在石家庄市设立国家药品监管局特殊药品检查中心、国家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医疗器械创新河北服务站,推动成果转化、产业集聚、创新发展。支持在石家庄市设立国家药品监管局药品审评检查京津冀分中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检查京津冀分中心。(责任单位:省药品监管局)

  (四)支持建设京津冀中医药循证医学中心。积极对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依托石家庄市重点企业,在石家庄市建设京津冀中医药循证医学中心,积极探索标准制定、质量追溯和体系管理新模式,打造中医药知名品牌。(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

  (五)支持成立省级医学转化中心。整合省内医疗资源,在石家庄市设立河北省医学转化中心,涵盖动物实验、基础医学研究、临床前安全有效性评价等内容,多层面提高新药临床试验速度。(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

  (六)建立伦理协作审查工作机制。建立临床研究伦理协作审查联盟,探索建立多中心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结果互认制度,有效减少临床试验重复伦理审查,缩短创新产品研发周期。(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

  二、推进生物医药项目建设

  (七)强化央企对接支持。争取国务院国资委支持,积极对接生物医药领域央企,支持石家庄市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力争更多央企生物医药类二、三级子公司或创新业务板块在石家庄市布局。(责任单位:省国资委)

  (八)优化生物医药环境准入管理。对符合生态环境监管要求的生物医药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管白名单管理,重污染天气、夏季臭氧管控等期间不停产、不限产。实行园区规划环评与入园进区项目环评统筹推进、压茬审查审批,对符合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的建设项目,简化政策和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共享园区基础设施的相关评价内容。支持省重点生物医药项目享受绿色审批通道,本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足的通过跨区流转优先保障。(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九)支持药品器械加快注册进度。对生物医药企业创新药、医疗器械等在研重点产品建立提前介入机制,加强与国家药品监管局沟通,开展专业辅导。为新型抗体药物、重大传染病疫苗、疫苗新型佐剂等产品在注册、生产许可等方面提供便利,助推注册审批加快进度。开通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医疗器械产品,压缩时限,单独排队,优先检验检测、注册核查、审评审批。对外省转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评审批效率。(责任单位:省药品监管局)

  三、加大创新产品应用力度

  (十)支持开展新型制剂应用。积极对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品监管局,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免疫细胞、基因工程、组织工程、干细胞等新技术研究和转化。支持在重大传染性疾病、重大疑难病症诊疗方面先行先试,在患者有严重疾病或危及生命疾病等情形下,临床试验阶段的治疗药物等依法依规拓展性同情使用。(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

  (十一)加强创新产品应用支撑。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已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经国家医保谈判落地的药物,列为省内各级医疗机构的必备药品,建立“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管—医院—企业”面对面机制,引导优质创新产品进入省内医疗机构。(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管局)

  四、扩大生物医药对外开放

  (十二)推动通关便利化。建立石家庄市生物医药企业、科研机构等单位“白名单”、跨境科研物资正面清单,探索简化清单内单位相关物品前置审批手续。针对生物医药原料、血液制品、进口试剂耗材等特殊物品,采取多种方式查验,加快通关速度。(责任单位:石家庄海关)

  (十三)支持举办生物医药展会。积极对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争取在石家庄市举办全国生物产业大会、全国疫苗与健康大会等国家级行业峰会,并争取将石家庄市列为永久举办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

  五、集聚财政金融要素支撑

  (十四)支持发挥生物医药产业基金作用。鼓励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冀财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省科技投资引导基金等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与石家庄市主导产业发展基金共同设立生物医药产业子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带动银行、保险、信托、基金、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社会化资本投向石家庄市生物医药产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五)支持引入投资主体。建立共同参与、共同收益机制,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为石家庄市提供金融支持,助推生物医药园区在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等方面实现快速突破;鼓励省级、市级国有企业和有实力民营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主动参与石家庄市生物医药园区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优化园区发展环境。(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

  (十六)开展金融改革试点。参照北京中关村等地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经验,探索在石家庄市开展适合本地实际的科创金融业务试点,鼓励生物医药企业上市融资,多方式多途径激发金融活力,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证监局)

  六、打造生物医药人才高地

  (十七)加强生物医药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引育。鼓励并支持石家庄市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前三名)和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名)的主要完成人,给予奖励。鼓励石家庄市引进与自主培养并重,对新增国家级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

  (十八)支持建设生物医药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协调河北工业大学在石家庄市建设生物医药研究院,支持石家庄市现有生物医药领域国家级创新平台发展,支持重点企业联合中科院天津工业生物技术研究所共建合成生物高能级技术创新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集聚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能够引领未来发展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吸引一批高校优秀毕业生和青年人才,打造京津冀区域中心城市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常态化支持石家庄市申报有关国家级试点示范,帮助协调水、电、气、热等生产要素保障。鼓励石家庄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围绕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自行制定和实施更多开创性、突破性、撬动性、引领性的政策措施,对重要事项、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可“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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