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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生物制造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74号)

不详  2024-04-02  河北省商务厅网站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生物制造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3〕7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支持生物制造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5月18日

河北省支持生物制造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聚焦壮大市场主体、鼓励技术创新、推动市场应用、打造产业生态、聚集发展要素、强化组织保障,推进生物制造产业(包括生物制药、生物食品、生物基化学品、生物材料、生物能源等)高质量发展,抢占未来产业竞争制高点,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壮大市场主体

  (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新引进的生物制造领域世界500强企业,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生物制造领域中国制造500强企业、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800万元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生物制造领域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落户奖励。对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超20亿元,具有行业引领示范作用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最高不超2000万元奖励。鼓励市县两级政府对生物制造领域新引进和存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加快企业扩规提质。围绕促进生物制造产业实现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有效提升,支持企业扩大发展规模、提升发展质效。对生物制造领域新认定的“小巨人”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新进入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行列的生物制造企业,按照上年度更新先进生产研发、检测试验设备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鼓励技术创新

  (一)支持创新平台建设。鼓励生物制造领域龙头企业牵引、产业链上下游协同、产学研深度合作,共同创建科技创新平台。对晋级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科技创新平台给予300-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性补助。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事一议给予奖励。上述平台建成运行后,鼓励属地政府5年内每年给予一定研发经费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支持先进生物制造研发创新。支持规模化生产需要的合成生物技术等生物制造领域关键技术和装备研发。对企业引进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重大技术研发的,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省级科技计划给予支持。“十四五”期间,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的科技型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享受优惠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按规定予以补助。对获得中国工业大奖的生物制造企业分别奖励300万元,对获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生物制造民营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支持吸纳引进重大技术成果。支持企业承接重大创新项目,转化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成果,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的研究与制定。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我省企业作为科技成果受让方,单项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给予最高5%的补助,每项最高可补助100万元。其中,科技成果来源于京津的,单项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每项最高可补助1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支持生物资源创新应用。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社会组织和个人登记其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健全财政支持的种质资源与信息汇交机制,对农业种质资源库、微生物资源库、遗传资源基因库、保种场、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点、种质圃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存、鉴定和利用等基础工作,形成稳定持续支持。深入推进种业科研人才与科研成果权益改革,鼓励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开展资源创新和技术服务。积极参与国家农业种质资源共享利用交易平台,支持创新种质上市公开交易、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支持质量标准建设。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生物制造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生物制造企业或团体按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推动市场应用

  (一)培育优质品牌。深入开展生物制造领域品牌培育,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塑造品牌。支持石家庄、秦皇岛、沧州、邢台、邯郸市和雄安新区举办生物制造博览会、发展论坛等重大专业活动,组织生物制造企业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和大型经贸洽谈活动,提升我省生物制造产业影响力和竞争实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石家庄、秦皇岛、沧州、邢台、邯郸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加强产需衔接。依托河北工业企业服务平台,整合相关企业、用户单位、行业组织、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多方资源,汇集各领域终端用户需求,开展常态化线上对接服务。建立线下供需对接机制,每年组织不少于3场次对接活动,促进生物制造成果转化,加快产品示范应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管局、省能源局,石家庄、秦皇岛、沧州、邢台、邯郸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打造产业生态

  (一)发挥社团桥梁作用。支持生物制造产业联盟、相关行业协会建设,加强对河北省生物制造产业联盟的工作指导,扩展联盟服务范围,发挥联盟秘书处和专家委员会智库作用,加强产学研用金对接合作,提高专业服务质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药品监管局,石家庄、秦皇岛、沧州、邢台、邯郸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发挥园区承载作用。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优化专项资金和政策,促进生物制造产业园区加快建设、提升能级。支持市县级政府和高新区、经开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投资服务机制,强化优质服务供给;积极推进产城融合,加强产业园区生活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积极构建产业生态,配套建设中试车间、检验监测平台、创新孵化平台、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法依规使用政府债券对符合条件的生物制造产业园区基础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给予支持。入区生物产业项目租用闲置厂房的,5年内给予一定租金补贴。支持市、县级政府对利用高新区、经开区建设的标准化厂房进行生产的生物制造领域企业,前三年免费使用厂房,之后可租可购,对先租后购的,租金可抵后期购房款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石家庄、秦皇岛、沧州、邢台、邯郸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发挥集群集聚作用。指导石家庄、秦皇岛、沧州、邢台、邯郸市和雄安新区制定配套政策,统筹产业链上下游,围绕原材料保障、加工制造、市场应用、二次开发等,开展生物制造产业链招商,着力引进一批龙头企业,攻克一批关键技术,推动一批成果转化,壮大一个以上产业集群,运用生物技术改造一批传统企业。在石家庄市着力发展生物医药、生命技术产业,在秦皇岛市着力发展生命健康、生物食品、生物农业投入品、医疗器械产业,在沧州市着力发展生物材料、生物医药产业,在邢台市着力发展生物农业投入品、生物能源产业,在邯郸市着力发展生物色素、生物材料、生物食品产业,在雄安新区着力发展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把我省打造成全国领先的生物制造产业高地。(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药品监管局,石家庄、秦皇岛、沧州、邢台、邯郸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发挥基金撬动作用。研究制定河北省私募基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支持优质私募基金落户河北。合理调整和设定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参股的风投创投子基金投资风险容忍度,提高政府引导基金投资效率。按照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最高分别为80%和40%的投资损失允许率,对子基金整体收益进行绩效评价、审计评估。探索利用现有河北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冀财基金、科技投资引导基金等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石家庄、秦皇岛、沧州、邢台、邯郸和雄安新区设立子基金,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形成省市协调联动的股权投资体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证监局,石家庄、秦皇岛、沧州、邢台、邯郸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聚集发展要素

  (一)支持关键要素保障。将生物制造企业纳入天然气、煤炭、电力、热力、运输等大用户要素保障范围,支持企业使用双回路供电。鼓励市县两级政府和产业园区对生物制造企业使用天然气、煤炭、电力、热力、水给予一定补贴。支持生物制造产业园区、生物制造企业使用清洁能源,配套建设风电和光伏发电设施。生物制造企业所需工业用地实行净地出让,其土地出让价格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基础上,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产业政策综合评估确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石家庄、秦皇岛、沧州、邢台、邯郸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支持企业多元化融资。加大生物制造领域企业投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审批流程、信用担保机构降低贷款担保收费,提高风险容忍度。支持企业采取股权、租赁、信托、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对符合首发债券、资产证券化补助、定向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条件的生物制造企业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支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按规定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证监局、河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石家庄、秦皇岛、沧州、邢台、邯郸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支持多层次人才供给。支持高等学校生物制造相关学科建设,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和服务发展能力。对带技术、带成果来我省创新创业的国内外人才团队,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对与企业开展科技合作的科技人员,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科技特派员、特派团管理,按规定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发挥我省工程师红利,优化本地人才供给,支持石家庄、秦皇岛、沧州、邢台、邯郸市和雄安新区根据生物制造产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修订相关人才评价标准,创新完善吸引领军人才、高学历人才、高技能人才的安家费、个税优惠、科研经费补贴、购房补贴、就业补贴、生活补助、子女教育安排等政策。(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石家庄、秦皇岛、沧州、邢台、邯郸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协调联动。建立由分管副省长牵头,省有关部门和石家庄、秦皇岛、沧州、邢台、邯郸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同志组成的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推进全省生物制造产业发展,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机制日常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承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石家庄、秦皇岛、沧州、邢台、邯郸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营造发展环境。各级各相关审评审批部门通过优化政务服务、简政放权等方式,在标准不降、程序不减的前提下,对企业申办事项提前介入,开启“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缩短周期、提升质效;针对生物制造发展需求,提前研究产品入市标准,创新行业监管政策,试点食品领域审批制转备案制,支持生物制造产品进入市场。组织各级生态环境、行政审批部门做好生物能源等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工作,深化生态环境监管白名单制度,坚持“应纳尽纳、动态调整”和“宽进严管、帮扶为主”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生物制造企业及时纳入白名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不再实行停工、停产管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除外)。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对生物制造产业发展、典型应用、相关政策等进行广泛宣传和解读。(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石家庄、秦皇岛、沧州、邢台、邯郸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

  对投资总额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及本措施未尽事宜,鼓励市县两级政府和产业园区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创新支持。本措施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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