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沧州市支持生物制造产业发展落实举措》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沧州市支持生物制造产业发展落实举措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支持生物制造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3〕74号)文件精神,结合沧州实际制定支持生物制造产业发展落实举措。
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企业扩规提质
(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新引进的生物制造领域世界500强、中国制造500强、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在省补助基础上,市级再追加省补助额度的20%落户资金奖补。对固定资产投资超20亿元,具有带动示范作用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鼓励县级政府对生物制造新引进和存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以下责任单位均含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不再一一列举)〕
(二)推动企业扩规提质。围绕促进生物制造产业实现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有效提升,支持企业扩大发展规模、提升发展质效。对新认定国家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市级财政奖励100万元。对新进入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行列的生物制造企业,按照对于更新先进生产研发、检测试验设备实际投入金额省补助金额的40%给予配套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二、聚焦技术创新,强化成果补助力度
(一)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鼓励生物制造领域龙头企业牵引、产业链上下游协同、产学研深度合作,共同创建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平台给予最高1000万元后补助,对新获批建设的省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给予最高100万元后补助。对申报获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生物制造企业,市级给予50万配套资金支持。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事一议给予奖励。上述平台建成运行后,鼓励属地政府5年内每年给予一定研发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生物制造企业研发创新。实施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集中解决一批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对生物制造企业引进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重大技术研发的,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市级科技计划给予支持。对上年度入统的研发经费投入超过600万元且研发投入强度达到3%以上的生物制造企业,市财政给予最高20万元后补助。对新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按单位获得国家支持经费的15%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生物制造企业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对吸纳技术合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按年度累计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给予最高30万元后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生物资源创新应用。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和个人登记其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支持农作物新品种培育,对通过国审、省审的农作物新品种给予资金后补助。深入推进种业科研人才与科研成果权益改革,鼓励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开展资源创新和技术服务。(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质量标准建设。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生物制造企业,授予市长特别奖,并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生物制造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获得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生物制造企业,在省政府奖励50万的基础上再一次性追加奖励30万元;对主持(第一完成者)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的生物制造企业或团体,每完成1个相应类别的标准项目,市级分别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每完成一个相应类别的标准项目,分别资助10万元、6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强化品牌培育,推动市场应用
(一)强化优质品牌培育。深入开展生物制造领域品牌培育,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塑造品牌。根据上级工作部署,结合沧州生物制造产业发展实际,适时承办生物制造博览会、发展论坛等活动,组织参加专业展会和大型经贸洽谈活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加强线上线下供需衔接。依托河北工业企业服务平台,推动企业与省内行业组织、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线上对接服务。建立线下供需对接机制,每年组织2次对接活动,促进生物制造成果转化,加快产品示范应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发挥多方作用,打造良好产业生态
(一)发挥社会组织桥梁作用。鼓励引导生物制造企业加入省产业联盟,适时成立我市生物制造行业协会,加强产学研用金对接合作,提高专业服务质量,推动生物制造产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发挥园区承载作用。促进北京·沧州渤海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园加快建设、提升能级,重点建设南开大学-沧州渤海新区绿色化工研究院、化学药品研究开发公共实验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以及分析检测中心四个科技创新平台。入区生物制造产业项目租用闲置厂房的,5年内给予一定租金补贴。支持县(市、区)政府对利用经开区建设的标准化厂房进行生产的生物制造领域企业,前三年免费使用厂房,之后可租可购,对先租后购的,租金可抵后期购房款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
(三)发挥集群集聚作用。制定沧州配套政策,着力发展生物材料、生物医药产业,统筹产业链上下游,围绕原材料保障、加工制造、市场应用、二次开发等,开展生物制造产业链招商。持续推动渤海新区生物医药产业省战略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巩固和放大原料药制造优势,积极承接京津生物医药产业转移,不断完善“医药中间体+原料药+制剂”产业链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发挥基金撬动作用。研究制定优质私募基金政策,引导私募基金落户沧州。调整市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参股的风投创投子基金投资风险容忍度,提高政府引导基金投资效率。落实省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最高分别为80%和40%的投资损失允许率,对子基金进行绩效评价、审计评估。适时设立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子基金,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形成省市协调联动的股权投资体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银保监分局、市金融控股公司)
五、聚集发展要素,支持生物制造产业发展
(一)支持关键要素保障。将生物制造企业纳入天然气、煤炭、电力、热力、运输等大用户要素保障范围,及时为运输企业提供证照服务,支持企业使用双回路供电。鼓励县级政府和产业园区对生物制造企业使用天然气、煤炭、电力、热力、水给予一定补贴。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实现“土地等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电公司)
(二)支持企业融资上市。争取省级银行机构融资政策倾斜,深化与银行的战略合作;实现线上、线下常态化银企对接和上市培训;积极推动河北燕赵资管大力推进基金建设工作,为拟上市生物制造企业注入资本活力;为相关企业申请挂牌补助、首次融资补助及上市辅导补助,鼓励生物制造企业直接融资。(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多层次人才供给。支持沧州医学高等专科临床专业群建设全国“高水平专业群”,以及该校药学专业群建设省“高水平专业群”。支持生物制造企业引进高水平人才团队,对国内外人才及团队到我市创新创业、转化科研成果的择优给予资金支持。对与企业开展科技合作的科技人员,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纳入省级科技特派员和科技特派团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强化组织保障,营造产业良好环境
(一)落实协调联动机制。建立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同志组成的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推进全市生物制造产业发展,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机制日常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医保局、市供电公司)
(二)精准营造发展环境。各级审评审批部门通过优化政务服务、简政放权等方式,对企业申办事项提前介入,开启“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缩短周期、提升质效。针对生物制造发展需求,提前研究产品入市标准,创新行业监管政策,试点食品领域审批制转备案制,支持生物制造产品进入市场。组织各级生态环境、行政审批部门做好生物能源等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工作,积极推荐生物制造企业纳入省级白名单。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对生物制造产业发展、典型应用、相关政策等进行广泛宣传和解读。(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本措施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