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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定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不详  2022-10-29  定州市人民政府网

  定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单位办公地址:市政府大院东侧楼2楼、3楼(定州市中山中路1号)

  单位办公电话:0312-2311928

  负责人姓名: 刘 刚

定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定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1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发展和改革局是市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市投资促进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牌子,市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

  第三条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发展和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和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市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贯彻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规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提出加快建设全市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的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统筹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经济调节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调节政策,牵头研究应对措施。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参与贯彻落实国家、省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落实国家、省基本经济制度政策,推动现代化市场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五)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政策。牵头推进实施全市“一带一路”建设有关工作。承担统筹协调走出去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负责全市投资综合管理。拟定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规划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组织推动重点建设项目。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

  (七)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负责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研究拟订相关规划、政策、建议,促进资金、技术、人才、项目引进和产业对接,争取京津冀协同发展相关政策、资金和项目支持;加强协调调度和跟踪督导,组织开展专项考核。统筹协调区域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新型城镇化规划。

  (八)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省产业政策,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综合研判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九)推动实施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市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布局市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跟踪研判涉及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等各类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协调落实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调控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

  (十一)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十二)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节能产业促进有关工作。提出全市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三)组织拟订推进全市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组织推进经济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

  (十四)承担市委财经委员会、市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市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等有关具体工作,负责口岸开放和管理工作。

  (十五)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降耗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指导散装水泥推广和节能监察工作。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六)提出能源发展和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年度指导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十七)组织实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质液体等燃料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十八)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十九)参与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参与电力市场的监管。参与组织推进能源合作。参与制定与能源有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

  (二十)负责建立投资促进工作体系、工作机制,对利用国内外资金和经济技术合作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负责国(境)内外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的谋划、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牵头组织专业性、行业性招商引资活动。

  (二十一)负责投资环境营销和宣传推广,负责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谋划、包装、推介;负责国(境)内外投资项目信息的收集、筛选工作,建立投资促进工作平台和信息网络。负责对国(境)内外重要投资促进项目的谋划、包装、发布、推介工作,建立项目储备库。

  (二十二)负责与国(境)内外大集团、大企业合作及引进重大投资促进项目洽谈、签约、选址、流转的统筹和协调,规范产业布局和秩序,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负责利用国内外资金项目洽谈、签约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调度,负责签约项目的履约落实。重要团组和客户来访考察、洽谈的组织及接待工作。

  (二十三)负责指导全市经济技术交流与区域经济技术合作工作;负责引进央企资金、项目及各项合作;负责区域间资金、项目、人才、科研成果及产业合作工作,开展与省外重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

  (二十四)贯彻执行国家利用外资法律法规规章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进行备案;依法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规定的变更事项进行备案;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负责外商投资项目建设的跟踪、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十五)负责具体执行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及制定本级权限范围内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二十六)根据上级下达的物价总水平控制目标,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年度调控计划;监测、预测全市价格总水平及其结构变动趋势,提出调控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依据政府定价目录,负责中央、省价格(收费)管理法规和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市场价格。

  (二十八)管理国家机关收费、公益事业收费、公用事业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和重要的经营收费。

  (二十九)负责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汇总全市农业成本收益调查,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负责河北省成本监审目录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工作。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纪检监察、仲裁机构的委托,对有关部门在行使行政、司法、仲裁行为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进行价格认证。

  (三十)组织落实国家、省有关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粮食流通、粮食储备和物资储备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十一)落实国家粮食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承担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负责粮食、食糖、食盐等物资管理工作,监测粮食、食糖、食盐等物资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承担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三十二)研究提出粮食和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品种目录建议,组织实施粮食、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三十三)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承担粮食、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物资承储企业以及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责任。

  (三十四)负责粮食、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投资项目。负责收储、轮换和管理有关应急救灾物资,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计划和动用指令及时做好调出、运送等工作。

  (三十五)负责对粮食、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物资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储、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三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局设下列股级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电运转、会议组织、机要保密、政务督办、档案管理、政务信息等机关行政事务;承担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公开;负责党建、纪检监察、人事;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来访客商的接待工作;组织开展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等工作。

  (二)财经办。协调推进全市财经工作正常开展,承办市委市财经工作委员会交办事项,参与研究提出我市贯彻国家财政、货币政策和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按分工组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相关工作。综合提出并协调实施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和产业发展政策及改革重大问题及政策落实;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及有关专项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三)综合科。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与五年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监测分析全市经济形势和对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预测。提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监测外贸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全市粮食、棉花、食盐等重要商品总量计划。组织实施现代物流发展战略及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项目。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统筹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及相关体制改革。提出并协调实施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及扩大居民消费的相关政策措施。

  (四)基础产业科。监测分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法规办法草案。提出深化基础设施投资体制改革建议。拟订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政策,按分工组织推广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负责可持续发展工作。研究全市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重大问题,监测分析农村经济发展形势,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统筹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家、全省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提出统筹综合交通发展有关政策建议。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负责开展农产品成本调查和政府定价商品(服务)的成本监审。

  (五)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组织谋划、实施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调度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参与并协调、督导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参与拟订推进全市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组织推进经济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拟订相关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的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评估评价意见和改进措施建议。

  (六)能源科。统筹协调电、气并组织应对有关重大突发性事件,提出安排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的建议。负责监测电力运行态势,电力年度供需平衡、资源配置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绿色发展相关战略、规划和政策。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政策规划,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并组织实施。协调节能产业有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指导散装水泥推广和节能监察工作。

  创新和高技术发展科。组织拟订推进创新创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推进创新能力建设和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市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议。提出全市技术经济安全和培育经济发发展新动能政策建议,推动技术创新和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组织重大示范工程。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教字经济、生物经济发展,会同有关方面推进全省大数据产业发展,街接平衡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全市发展规划。组织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研究拟定地方综合性产业政策。统筹衔接工业发展规划。研究拟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工业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和相关产业重大工程并协调实施。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谋划推进主导产业重大结构调整项目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

  (八)京津冀协同发展办公室。组织争取国家、省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相关政策、资金和项目支持;负责谋划和推进与北京市、天津市的战略合作;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合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联合京津组织重大招商引资、引智活动;内引外联,做好引进外资工作;组织推进全市经济技术交流,促进区域经济技术合作,对口做好援疆(藏)工作及组织协调口岸相关工作。

  (九)投资促进一科。对接京津冀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更好承接京津大项目转移落地。负责投资环境营销和宣传推广,京津冀重要客商和团组来访接待和考察、洽谈工作,负责一、二、三产产业招商工作,负责京津冀重要客户拓展,引进京津冀大客户、大企业、大项目,开展京津冀招商引资工作,负责促进项目的谋划、对接、洽谈、签约、选址、流转和项目落实,负责规范招商引资项目布局和招商引资秩序,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研究制定招商引资政策。

  (十)投资促进二科。面向省外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更好推进南资北移、更多省外项目落地。负责开展省外招商引资工作,负责投资环境营销和宣传推广,省外重要客商和团组来访接待和考察、洽谈工作,负责一、二、三产产业招商工作,负责省外重要客户拓展,引进省外大客户、大企业、大项目,开展省外招商引资工作,负责促进项目的谋划、对接、洽谈、签约、选址、流转和项目落实,负责规范招商引资项目布局和招商引资秩序,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研究制定招商引资政策。

  (十一)政策法规科。组织和参与协调有关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落实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普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及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推进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责全市粮食购销企业执法检查。组织开展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研究。

  (十二)价格收费管理科。负责全市政府定价重要商品(水、电、气、热、油等)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收费的管理,负责全市价格监测。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价格收费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研究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监测分析研判全市价格形势和重要商品价格情况,提出价格调控政策建议。负责价格调控应急机制建设,依法实施临时价格干预和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等调控措施。研究制订和调整市政府管理重要商品价格、国家机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拟订并动态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十三)粮食储备管理科。执行粮食储备政策、制度,提出全市粮食储备体系建设的建议。负责省、市级粮食储备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十四)应急物资管理科。研究提出全市物资储备规模、品种目录建议,负责全市食糖、食盐、救灾物资等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五)粮食流通与安全稳定科。拟定全市粮油流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和粮油收支平衡计划。落实国家和省市粮食收购政策,执行全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指导政策性粮食供应。监测市内粮食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承担粮食应急有关工作。牵头负责行业统计,具体负责粮食流通统计和粮食产业经济统计。承担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负责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及项目管理。拟定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的仓储管理规范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省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指导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和粮食、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物资承储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基础设施建设、仓储和科技统计工作。负责全局信访稳定、扶贫、军人服务工作,下属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粮食项目建设等工作。

  (十六)财务科。负责机关预算安排、日常财务收支、项目资金收支、上级审查、审计等。

  第五条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市卫生健康局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警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完善全市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全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二)与市应急管理局的职责分工。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预案,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收储、轮换和管理有关应急救灾物资,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计划和动用指令及时做好调出、运送等工作。

  第六条发展和改革局行政编制55名。设股级领导职数16名。部门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七条发展和改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共定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定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29日起施行。

  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

  电话:0312-231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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