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辛集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1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辛集市发展和改革局(简称市发展改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辛集市商务局(简称市商务局)、辛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简称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辛集市投资促进局(市投资促进局)牌子。
第三条 中共辛集市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委财经办)设在辛集市发展和改革局,接受中共辛集市委财经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财经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中共辛集市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处理市委财经办日常事务。市发展改革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中共辛集市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市委财经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辛集市发展和改革局的省级对口部门为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省能源局。
第五条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发展改革、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能源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能源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辛集市发展和改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商务发展、能源发展、粮食流通、粮食储备和物资储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市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推进能源、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能源行业、粮食和物资储备的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提出加快建设全市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的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统筹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经济调节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调节政策,牵头研究应对措施。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发展规划,组织制定由市级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参与贯彻落实国家、省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落实国家、省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政策,推动现代化市场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五)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政策。牵头推进实施全市“一带一路”建设有关工作。承担统筹协调走出去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六)负责全市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安排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有关发展性专项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项目。规划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组织推动重点建设项目。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
(七)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推进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区域发展战略。统筹协调区域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新型城镇化规划。
(八)组织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政策,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规划。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战略规划。综合研判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九)推动实施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市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布局市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跟踪研判涉及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等各类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协调落实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调控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
(十一)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十二)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全市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三)组织拟订推进全市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规划,组织推进经济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
(十四)承担市委财经委员会、市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五)组织实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质液体等燃料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按照市政府规定权限,负责审批、审核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十六)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十七)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
(十八)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十九)监管油气、新能源市场运行,规范能源市场秩序。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参与电力市场的监管。
(二十)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
(二十一)拟订全市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二十二)提出流通体制改革建议。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指导全市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
(二十三)牵头推进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商贸企业交易行为,牵头推动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四)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对酒类流通发展进行指导。
(二十五)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技术目录。贯彻执行国家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二十六)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拟订和推进全市科技兴贸规划;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依法颁发防扩散等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出口许可证件。
(二十七)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牵头拟订全市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八)贯彻执行国家利用外资法律法规规章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拟订全市外商投资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进行备案;依法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规定的变更事项进行备案;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综合协调、指导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工作。
(二十九)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规划,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指导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拟订全市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负责对外援助有关工作;指导全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促进工作。
(三十)配合商务厅调查国(境)外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及做法。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调查以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出口产品贸易摩擦应对和进口产品贸易救济申诉工作;跟踪调查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对全市相关产业的影响;建立产业安全预警机制。
(三十一)负责全市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配合商务厅解决世贸组织框架下涉及我市的贸易争端,负责推进全市进出口贸易的标准化建设。
(三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对自由贸易区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对我市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无偿援助及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三十三)负责全市会展业促进与管理工作,指导、管理境内外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和赴境外非商业性办展活动。
(三十四)监测分析全市商务运行情况,承担全市商务系统对外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三十五)落实国家粮食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全市粮食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负责粮食、食糖、食盐等物资管理工作,监测市内粮食、食糖、食盐等物资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承担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三十六)研究提出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品种目录建议,拟订市级储备规划和总量计划,报市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市级粮食、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三十七)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承担市级粮食、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物资承储企业以及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三十八)负责市级粮食、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拟订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投资项目。
(三十九)负责对市级粮食、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物资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其他部门管理的物资储备进行监督指导。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四十)贯彻国家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四十一)完成市政府和省级对口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辛集市发展和改革局设下列股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负责文电运转、会议组织、政务督办、保密机要、信访、档案管理、电子政务、安全保卫等机关行政事务。承担建议提案的组织协调、政务信息、政务公开。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人才发展、劳动工资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体改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起草重要政策文件。组织开展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研究。组织开展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等工作。
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及有关专项改革方案,负责企业股份制改革、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事业单位“事改企”及产权制度改革的宏观指导和协调工作。协调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承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工作。
研究分析财政金融运行形势,参与研究提出我市贯彻国家和省财政、货币政策和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研究财政金融政策与发展规划、产业和区域政策协调发展并提出相关建议。负责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工作。落实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措施,推进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与制度建设。组织建设项目政银企对接。按分工组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相关工作。
组织和参与协调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普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及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推进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拟订相关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的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评估评价意见和改进措施建议。
(三)综合科,核定行政编制4名,设股级职数2名(一正一副)。
研究提出全市重大发展战略、经济结构调整政策和重大生产力布局建议,组织拟订并实施市发展规划。承担统一规划体系建设工作,统筹衔接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目录清单、审批计划和备案管理。协调推进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培育工作。提出新型城镇化战略、规划和城乡融合发展政策建议。
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做好年度计划与五年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监测分析全市经济形势和国内外经济发展变化,对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预测。研究总量平衡,提出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及调控建议,开展重大政策预研和预评估。提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提出经济安全、资源安全相关政策建议。
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制定土地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负责资源型城市转型与可持续发展工作。安排重点流域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研究全市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重大问题,监测分析农村经济发展形势,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农村经济发展、生态保护和建设、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草原、水利、气象、生态及有关农村基础设施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牵头组织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负责林业、草原、水利、气象、农业科技、生态建设、以工代赈等方面相关建设项目的管理。提出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相关项目及投资计划安排意见,并协调实施。提出生态安全相关政策建议。
综合提出并协调实施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和产业发展政策及改革重大问题,提出相关市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建议。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人口发展和应对老龄化规划。
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统筹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及相关体制改革。提出并协调实施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及扩大居民消费的相关政策措施。
组织拟订推进全市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规划,组织推进经济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
(四)产业发展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提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负责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办法相关工作。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修订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建议。安排中央、省预算内补助我市资金的建设项目和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权限审批(审核)核准、备案项目(含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拟订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规划,按分工组织推广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指导管理政府投资代建制工作。参与制定管理与投资建设有关的标准定额。
组织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研究拟订地方综合性产业规划。统筹衔接工业发展规划。研究拟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工业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和相关产业重大工程并协调实施。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谋划推进主导产业重大结构调整项目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
统筹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家、省、市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统筹综合交通发展有关政策建议。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审核综合交通设施建设项目。
(五)高技术和服务业科。核定行政编制4名,设股级职数1名,副股级职数1名。
综合分析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拟订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年度计划。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协调全市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能和装备制造、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国际合作。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相关工作。
组织拟订推进创新创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划。推进创新能力建设和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市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议。提出全市技术经济安全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政策建议,推动技术创新和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组织重大示范工程。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生物经济发展,会同有关方面推进全市大数据产业发展,衔接平衡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全市发展规划。
研究提出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监测研判外贸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组织拟订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研究提出粮食、棉花、食盐等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意见。拟订市级粮食、食盐、食糖等重要商品的总量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相关市级储备。组织实施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项目,提出相关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现代物流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
负责全市经济技术交流,促进区域经济技术合作。承担对口支援工作。统计、分析全市经济技术合作情况。负责与外地重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工作。承担市校科技合作开发资金的审核、使用和监督工作。负责市政府与外省市区政府、高校、企事业单位等合作协议的归口审核和管理。
(六)物价科,核定行政编制4名,设股级职数2名(一正一副)。
拟订年度价格工作规划和综合性价格改革方案。研究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监测分析研判全市价格形势和重要商品价格情况,提出价格调控政策建议。负责价格调控应急机制建设,依法实施临时价格干预和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等调控措施。负责重要农产品价格管理。负责水资源价格管理,研究提出城市供水、水利工程供水、污水处理等价格政策,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研究制订有关价格政府规范性文件。拟订市定价目录、价格听证目录和政府定价等行为规则,组织实施市级定价项目价格听证。
负责全市政府定价能源价格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能源价格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拟订全市电力、天然气、成品油、热力等能源价格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有利于能源节约、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保护的价格调节政策。
负责全市公用事业、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领域价格和收费管理,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拟订和调整市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拟订并动态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七)能源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负责能源综合业务和体制改革有关事宜,协调能源发展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起草有关能源行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负责能源行业统计分析、预测预警工作;组织拟订能源市场发展规划和区域能源市场设置方案;监管能源市场运行;处理能源市场纠纷;研究提出调整能源价格建议;监督检查有关能源价格和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研究提出能源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规范能源市场秩序。
制定煤炭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发展布局及重大项目审核意见;负责相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承担煤炭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协调有关方面开展煤层气开发、去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
拟订火电、核电和电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发展布局及重大项目审核意见;负责相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组织实施电力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电力体制改革;负责核电管理。
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组织实施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拟订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发展布局及重大项目审核意见;负责相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负责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实施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质液体燃料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负责科技进步和装备事宜;组织实施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发展布局及重大项目审核意见;负责相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依法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监测研判经济运行态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煤、电、油、气及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并组织应对有关重大突发性事件,提出安排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的建议。负责监测电力运行态势,电力年度供需平衡、资源配置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有序用电、迎峰度夏(冬)电力保障工作。负责组织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相关工作。负责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拟订和组织实施绿色发展相关规划,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承担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政策规划,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并组织实施。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指导墙体新材料革新、散装水泥推广和节能监察工作。
(八)对内贸易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研究拟订全市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推进商品市场标准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指导社区商业发展,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和改造提升;加强农产品市场、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销衔接和农超对接工作;组织实施市场体系建设项目。
负责提出促进流通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完善国内贸易市场组织体系;推动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等流通方式发展,促进流通标准化和现代流通技术进步;推进商贸物流体系建设,构建中小微流通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和商贸企业节能减排等绿色流通工作,对拍卖、旧货流通、免税商店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内贸流通行业统计工作。
监测、分析市内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并提出市场运行及调控政策建议;承担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承担重要消费品储备(肉类、小包装食品等)管理和市场调控的有关工作;统筹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负责商务系统生活必需品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协调商务系统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九)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指导、协调全市货物进出口工作,拟订全市进出口商品中长期规划和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一般货物的进出口年度任务目标,监测分析全市进出口贸易运行状况;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目录,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农产品进出口;负责全市进出口商品配额及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执行国家加工贸易管理政策及有关目录,负责全市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协调;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负责全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服务贸易政策和促进服务业出口规划、政策,牵头拟订全市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技术进出口管理、服务贸易促进和服务贸易统计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全市实施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会展业促进与管理工作,指导、管理境内外经济技术展会和赴境外非商业性办展活动;承担全市商务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等生活服务业)行业的管理工作。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利用外资法律法规规章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拟订全市外商投资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规定的变更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牵头组织实施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工作;负责全市利用外资统计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投资合作相关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依法管理、监督全市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负责市内企业对外投资设立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备案;承担全市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审,指导、管理我国对外援助涉及我市项目实施;指导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相关工作;指导全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促进工作,组织对外经济合作相关培训;负责全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统计工作。
配合商务厅调查国(境)外对我市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及做法;做好进出口商品贸易救济案件调查工作,指导、协调涉案企业应对贸易摩擦申诉;建立产业安全预警机制,协调申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配合商务厅进行进口安全审查及执法调查工作;承办商务厅交办的世贸组织相关工作,解决世贸组织框架下涉及我市贸易争端相关工作;按规定对全市贸易政策进行合规评估,负责相关业务的宣传培训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多边、区域经贸政策,组织实施多边、区城及自由贸易区的经贸活动;组织协调境外重要经贸团组和活动;承担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及外国政府对我市经济技术合作的有关管理事务,归口管理落实在我市的全部国际无偿援助项目;负责商务外事活动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经贸交流与合作;管理、指导全市对台贸易,协调台商投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由贸易区战略,研究制定全市具体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批本单位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任务;协调办理邀请外商来辛集手续。
贯彻执行国家、省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及商务领域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和规则;承担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拟订全市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规则、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电子商务现代流通方式发展;建立完善商务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实施商务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机关电子政务建设及管理工作,组织进出口预警、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监测信息体系建设。
协调申报各项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等专项资金项目并实施管理监督;协调落实与商务工作相关的财税、金融、外汇等政策;协调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十)投资促进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及区域协作等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重大决策;负责拟订招商引资计划,全市境内外重大招商活动的谋划、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各乡镇、市直部门和开发区(园区)开展招商活动,牵头组织专业性、行业性招商活动;建立常态化招商网络,推介我市投资环境;组织和促进委托招商、代理招商、中介招商、专业招商、网上招商等招商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谋划、包装、发布工作,建立项目库;对接重要客商和投资促进机构,推动重点合作项目进展;负责联系我市省级开发区,并进行业务指导。
(十一)市场秩序科。核定行政编制4名,设股级职数2名(一正一副)。
牵头推进商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商贸企业交易行为,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推动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商贸领域行政执法,负责管理12312市场秩序举报投诉服务工作。负责拟订并实施加油站五年发展规划,按规定对全市加油站(点)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汽车流通行业进行监管。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负责编制全市商务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年度和阶段性商务工作安排建议;承担商务运行综合分析和政务信息工作;统筹协调商务领域改革;承担商务领域前瞻性研究和重大商务课题调研的协调工作。推进普法工作,监督全市商务行政执法工作,承办行政诉讼工作。
对国家、省粮食流通和储备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全市粮食流通、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案件。负责粮食和物资承储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十二)粮食物资业务科。核定行政编制4名,设股级职数2名(一正一副)。
落实粮食和物资储备政策、规章制度。研究提出市级粮食和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物资储备规模、品种目录的建议。负责粮食和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物资储备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拟订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统计工作。
拟订全市粮油流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和粮油收支总量平衡计划。落实国家和省、市粮食购销政策;指导政策性粮食供应。负责监测市内粮食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承担粮食应急有关工作。负责粮食流通和粮食产业经济统计,承担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组织起草粮食流通政府规范性文件。负责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及项目等理。组织实施国家粮食流通和物资各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指导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科技创新、技术改造。
第七条辛集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编制37名。股级职数17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辛集市发展和改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辛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辛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联系电话:0311--8322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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