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范本市征地补偿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经综合评估,市人民政府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津政规〔2021〕2号)继续执行,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以上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随意调整。
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各区人民政府要通过多种方式公布本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标准顺利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3日
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包含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各区存在飞地的,以飞地坐落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准。